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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收到土地补偿款133万元后,又诉村委会要流转费被驳回

(2022-07-09 11:11:09)
标签:

征收土地

征用土地

承包经营权

出租

景观工程

分类: 法律

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有什么区别?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征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程序,会改变土地的权属性质。而土地征用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程序规定,一般不会改变土地权属性质,仅仅是使用土地。很多时候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被人们混为一谈。男子收到土地补偿款133万元后,又诉村委会要流转费被驳回


北京通州区某镇某村的村民陈某某承包了村里13亩地用于农业设施项目,此后,村里又将该土地经营权转给政府部门用于生态景观建设项目,陈某某向某村委会追要3年的土地流转费,2022630日,裁判文书网发布,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驳回了陈某某的请求。

200635日,某村委会与陈某某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协议》,约定陈某某有偿使用某庄村北13亩土地用于设施农业项目所需用地,使用期限22年,自200611日至20281231日。因区、镇政府统一规划,国家征用该土地等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本协议自行终止,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征用土地方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911日,某村委会(甲方)与北京市通州区某镇农业服务中心(乙方)签订《森林生态景观带工程三期用地合同》,约定甲方将村内部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乙方用于潮白河森林生态景观带建设,用地期限为201911日至20281231日,价格为1500/·年,每五年递增10%。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潮白河景观带工程不涉及征地,不属于征地项目。

陈某某认为,某村委会将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再次转让经营权给镇政府,属于违约行为,某村委会应当将政府部门的土地使用费向其支付,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某村委会收取的《森林生态景观带工程》土地流转费向陈某某支付三年58500元。

法院认为:某村委会与陈某某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土地有偿使用协议》约定自行终止的条件为因规划而需征用土地,但某村委会将涉案土地以流转方式出租给北京市通州区某镇农业服务中心使用,并不存在征用土地的情形,对于某村委会主张《土地有偿使用协议》已自行终止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某村委会在未与陈某某解除协议的情形下,又将涉案土地流转他人使用,导致陈某某权益受损,陈某某主张某村委会应将其取得流转收益予以支付,理由正当。一审法院判决: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支付陈某某58500元。

某村委会不服判决上诉称:改判驳回陈某某的所有诉讼请求。陈某某于200635日与某村委会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协议》,约定村北13亩土地有偿由陈某某使用。201911日因政府征占,《森林生态景观带工程三期用地合同》将陈某某土地征占并给付陈某某地上物补偿,陈某某已经收到政府给付地上物补偿。

此次土地征用由通州区委托某镇政府征占,北京市某镇农业服务中心是某镇政府下属科室,《土地有偿使用协议》第五条第三款明确约定:因区、镇政府统一规划,国家征用该土地等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本协议自行终止,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征用土地方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陈某某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取得相应补偿。

2019年后陈某某一直未给付土地使用费,一审法院将流转费判给陈某某不符合法律规定。《森林生态景观带工程(三期)某镇集体土地地上非住宅地上物腾退补偿方案》可以证明该次征占是政府征占行为。男子收到土地补偿款133万元后,又诉村委会要流转费被驳回


陈某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某村委会的全部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陈某某承包的涉案土地,没有被政府征收。

第三人某镇政府主张,不同意一审判决,同意某村委会的上诉请求。某村委会提出北京市某镇农业服务中心是某镇政府下属科室是错误的,北京市某镇农业服务中心是一个事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不是某镇政府下属科室,是指定的土地接收单位。

2019年,因潮白河森林生态景观带工程,陈某某与某镇政府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约定:陈某某将涉案土地及地上物交还给某镇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某镇政府向陈某某支付了地上物补偿款1334910.7元。

某村委会主张根据《土地有偿使用协议》的约定,该协议已经因土地被征用而自然终止,故其与陈某某并未签订书面的解除合同。陈某某表示涉案土地的承包费用,其已缴纳至2019年底。

某村委会称,潮白河景观带工程不涉及征地、不属于征地项目,是指涉案土地不涉及土地征收,但涉案土地是被征用的,土地的权属也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是村集体所有。

陈某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中约定的征用系指征收,土地权属应变更为国家所有,而涉案土地只是发生了流转,并非被征收或征用。

二审法院认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土地征收与征用是不同的概念,二者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土地征收的法律后果往往涉及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征用的法律后果通常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后一般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

涉案土地因森林生态景观带工程被腾退后,其权属仍为村集体所有。结合腾退补偿方案、《腾退补偿协议》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等相关内容,潮白河景观带工程不涉及征地、不属于征地项目,应理解为不涉及土地征收。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其他案件裁判文书所认定的事实,陈某某已经取得涉案土地的地上物补偿款,也同意将涉案土地交还。涉案《土地有偿使用协议》已满足本协议自行终止条件。《土地有偿使用协议》解除后,某村委会将涉案土地流转他人使用,并未侵害陈某某的合法权益,陈某某主张某村委会应向其支付相应的流转收益,于法无据,某村委会的上诉主张,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20226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这起土地征用引发的纠纷,很多人不解的是既然陈某某已经签订了《腾退补偿协议》,拿到了地上物补偿款1334910.7元,为何还要起诉要求某村委会支付流转费?陈某某认为土地征用不是土地征收,其和某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协议》是承包土地使用权22年,腾退补偿是补偿地上物损失,没有解除承包土地使用权,某村委会和镇政府签订的是土地出租协议,某村委会应当把土体出租收益转给陈某某。

但是,陈某某的承包费用交到2019年底,某村委会不再接受,陈某某也没有继续缴纳。也就是说2019年陈某某签订了《腾退补偿协议》,拿到了地上物补偿款,某村委会与镇上签订了《森林生态景观带工程三期用地合同》后,陈某某的土地使用权22年使用合同事实上解除了。

这起事件争议的是,某村委会签订了两次合同,并没有政府公开的土地征收程序,外界会误认为既然都是民事合同,为何某村委会第二次签订的土地出租合同能够造成陈某某的土地承包合同解除?镇政府征用土地,实际上是占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用途是森林生态景观带建设,这属于公共利益需要。《土地管理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中约定,因区、镇政府统一规划,国家征用该土地等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本协议自行终止。这个约定的国家应当理解为地方政府部门出面征用土地,字面意义上讲生态景观带建设征用土地完全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协议自行终止条件。表面上看是某村委会出面签订生态景观带建设用地合同,实际上是在地方政府部门指导下进行的土地征用行为。由于陈某某在《土地有偿使用协议》约定了协议自行终止的风险条件,陈某某就要自行承担土地征用带来的未来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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