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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农民的地里雨水聚集索赔20万元,村里称不可抗力,法院判了

(2022-07-07 11:59:22)
标签:

山东寿光

公共利益

承包土地

塑料大棚

不可抗力

分类: 法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形式多样化,为一部分农民增加收入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法律纠纷。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加,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承包土地经营过程中的纠纷成为常态。山东寿光市是比较有名的蔬菜种植区域,有的农民外出打工,一些农民承包较多的土地种植蔬菜。山东一农民的地里雨水聚集索赔20万元,村里称不可抗力,法院判了


寿光市某村农民张某某从王某某手中接手一个塑料大棚种植蔬菜,并代替王某某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不料该塑料大棚地块地势较低2018年以来夏季暴雨不断,田地经常泡在雨水里,无法种植蔬菜。张某某认为每年夏季大雨不可避免,该塑料大棚地块无法种植蔬菜,损失惨重,要求村委会解除承包合同,返还缴纳的部分承包费,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2022626日,裁判文书网发布,山东潍坊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村委会承担七成责任、赔偿137201.4元。

2018713日,张某某以14600元的价格从寿光市张上庄村(化名)村民王某某处购得位于村北湾处的大棚一个,用于种植蔬菜。2020813日,张某某向张上庄村委缴纳202074日至202273日所购大棚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承包费,张上庄村委向其出具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一张,其上载明标准为1100、数量5.3208亩,金额11705元。

由于承包地所处的位置地势低洼,自然成为附近地块的排水湾,张上庄村委(化名)自2015年起对排水湾进行填平改造,于201710月份填平完毕。张某某购买案涉承包地上所建大棚后恰逢2018年雨季,寿光发生洪涝灾害,该大棚内外出现积水现象,导致其大棚受损、种植的作物受灾,2019年、2020年雨季亦再次发生积水受损的情形,现该处大棚已因积水无法继续种植作物。

2021614日,张某某通过EMS向张上庄村委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主要内容为:自2017年张上庄村委填湾后导致其大棚内及周边常年积水且无法排水,棚内无法继续种植,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现提出解除合同。张上庄村委于2021617日签收后未作明确表示,没有和张某某进行协商,张某某此后没有继续在大棚内种植作物。

张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张某某与张上庄村委签订的《张上庄村砖厂湾土地承包合同书》已经解除;要求张上庄村委返还张某某承包费585250元、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

潍坊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价格评估结论书,认定张某某位于寿光市张上庄村种植大棚作物20187月至20217月的损失价格为117838元(其中2020917日种植羊角蜜甜瓜损失价值28229元、202012月种植博洋甜瓜损失价值29453元,两项合计57682元),大棚及棚内附属设施损失为126120元。

自然因素,2018年至2020年,寿光市连续三年受台风影响,在每年8月份连降大雨和大暴雨,全市多地受到影响和洪涝灾害。

法院认为,张上庄村委对张某某从王某某处购得案涉大棚并因此转包案涉承包地的事实无异议,予以确认。虽然张某某与张上庄村委之间未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但张某某于2020813日向张上庄村委缴纳202074日至202273日的承包费,张上庄村委为其出具收款收据,足以认定双方就案涉地块的承包达成合意,且各自履行交付土地承包使用权、支付承包费的主合同义务。山东一农民的地里雨水聚集索赔20万元,村里称不可抗力,法院判了


自张某某向张上庄村委支付承包费后,在承包费对应的承包期限内与张上庄村委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张上庄村委作为发包人明知张某某在此土地上的大棚内种植蔬菜,基于诚信原则其亦应当向张某某明确告知大棚地势等影响种植,张上庄村委因未履行该项诚信义务而给张某某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该项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填湾行为存在过错为必要前提;

张某某因该处承包地积水导致大棚无法继续种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其享有合同解除权,在张某某向张上庄村委发出解除通知书后张上庄村委未提出异议,又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无异议,因此对双方之间土地承包合同已于2021617日解除的事实予以确认。

张某某已向张上庄村委缴费至202273日,其向张上庄村委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后未在承包地上耕种,其向张上庄村委主张返还202174日至202273日的承包费5852.5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价格评估报告认定张某某承包期内种植大棚作物损失为57682元,大棚及棚内附属设施损失为126120元,共计损失183802元。

张某某大棚及作物损失亦系突发暴雨这一因素有关,该暴雨洪涝灾害系因台风引起的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依据当时的条件无法克服的气象灾害,其属于不可抗力,结合双方陈述可见在正常情况下涉案承包土地未见有积水隐患,因此应减轻张上庄村委的责任;同时,张上庄村委的填湾行为系维护全村公共利益所为,张上庄村委也对张某某2020年至2022年的承包费予以减少,酌情确定张上庄村委赔偿张某某损失的70%

法院判决,确认张某某与寿光市张上庄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张上庄村砖厂湾土地承包合同于2021617日解除;寿光市张上庄村民委员会返还张某某土地承包费5852.50元,赔偿张某某损失137201.4元;张某某将清除地上附着物的承包地返还给寿光市张上庄村民委员会。

张上庄村委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 村委会对张某某所购买大棚所涉土地周边的地势等没有告知义务。张某某购买涉案大棚时,大湾填平已经长达一年之久,并且填平大湾后,在发生大暴雨洪涝灾害前,周边种植户均没有发生水淹等情况。张某某作为本村村民及购买方,对案涉大棚周边的土地现状、周边环境是完全知晓的。

寿光市自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受台风影响,每年8月份连降大雨和大暴雨,是地下水位上升等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张某某的损失,张某某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和扩大,损失应当由张某某自己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大湾填平后,张上庄村委虽铺设了排水管道,但张某某大棚内外的积水却无法排走,且因雨量过大,地下水位上升,引发排水管倒灌,故认定张某某大棚积水与张上庄村委填湾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上庄村委应对张某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张上庄村委的填湾行为系维护全村公共利益所为,且张上庄村委也对张某某2020年至2022年的承包费予以减少,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张上庄村委赔偿张某某损失的70%是妥当的。

2022610日,山东潍坊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寿光市张上庄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这起承包土地纠纷围绕着张某某从王某某接手5亩多后,常年排水不畅被雨水浸泡,是自然因素,还是村里填平排水湾雨水倒灌造成,实际上不可抗力和人为因素的判断。填平排水湾之前,王某某承包经营期间并未发生所在地块常年被雨水浸泡的情况。虽然村委会辩称张某某承包土地后,2018年大雨并未发生雨水排水不畅问题,法院并未对此辩解作出肯定。

村委会填平排水湾,地埋排水管道造成地面雨水聚集汇集到张某某承包地块,特大暴雨连续排水管又倒灌,多因素造成张某某承包地自2018年以后,雨水浸泡无法种植。有人说了,为何法院只对2020年的损失作出判决,此前没有判决呢?此前,张某某交承包费村里写的是王某某的名字,2020年以后的承包费才写的张某某名字。法院认定,2020年之前的损失,张某某可另行向王某某主张权利。

虽然,村委会填平排水湾是造成张某某承包土地排水不畅,雨水常年聚集的主要原因。但是,法院考虑此举是为了全体村民公共利益,加上夏季大雨多少有些自然不可抗力因素,让村委会承担70%责任,张某某自担30%的损失责任。这也是以公共利益豁免村委会部分责任的典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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