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经理骗取40人2千多万获刑12年半,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标签:
人寿保险河南渑池民间借贷诈骗罪 |
分类: 法律 |
河南豫西渑池县是一座历史文化小城,由于矿产资源丰富,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在全省比较靠前。然而,最近这座小城却发生了一件让人吃惊的保险公司经理重大诈骗犯罪案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公司原负责人张某华,以公司名义对外高息民间借贷造成22565006元本金无法归还,5月份被当地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张某华没有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国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诈骗犯罪,保险公司该承担什么责任呢?40名受害者都希望保险公司能赔偿被骗的资金。但是,事情可能不会那么顺畅。在张某华被抓获之前,6名受害者以民间借贷起诉张某华和人寿渑池公司,诉讼保全了人寿渑池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正是越来越多的受害者起诉人寿渑池公司偿还借款,引发了渑池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原负责人张某华经理涉嫌诈骗犯罪。当时,张某华已经被调到人寿三门峡分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后,当地法院驳回了6名受害者起诉渑池公司的民间借贷诉讼,理由是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以诈骗罪立案侦查。
受害者要求人寿渑池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是什么呢?受害者都认为,张某华当时是渑池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是以渑池公司业务发展,冲业绩等理由进行民间借贷,还盖了公司印章,有的借条上还有渑池公司员工的担保签名,这些都是渑池公司的经营行为,张某华和渑池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顺理成章。即便是张某华涉嫌诈骗犯罪被判刑,渑池公司也逃脱不了民事还款责任。受害者并不能识别保险公司印章和业务规则,谁能想到堂堂的一个县级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说谎诈骗呢?
在人寿渑池支公司看来,这件事情纯属张某华以权谋私的个人违法犯罪行为,公司也是受害者。张某华伪造了渑池公司的业务章,欺骗了公司,对外大肆民间借贷,还要求公司员工担保,实际上都是为了他个人炒股失败到处找钱填补窟窿。张某华以公司名义对外宣称冲业绩,理赔急需资金等理由,实际上所有借款都没有进公司账户。借给张某华钱的人也是冲着高利息去的,本身也有过错,怎么会有国有保险公司对外公开高息借贷的事情?正是因为渑池公司发现了张某华诈骗民间借贷资金数额巨大,损害公司利益,才积极向公安机关报警将张某华绳之于法。张某华诈骗案受害者想要人寿渑池公司还钱并不容易,走民事诉讼程序不可避免。
为了厘清张某华诈骗案的来龙去脉,我们来回顾一下事件的发展历史。张某华,男,1973年8月生人,河南省渑池县仰韶镇人。2012年11月,担任中国人寿渑池支公司副经理,2013年5月,担任副经理主持渑池公司全面工作;2014年12月至2021年2月24日担任人寿渑池公司经理;2021年3月,担任人寿三门峡分公司发展部经理。2021年5月27日,张某华涉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张某华在保险公司深耕多年,早些年有些积蓄。但是,喜好炒股,保险公司也是金融机构现金流比较充裕,从业人员就养成了大手大脚花钱的习惯。张某华炒股赶上了融资融券业务,投入及比较多,谁知道在2012年年底到2013年5月这段时间,张某华炒股赔光了积蓄。2013年5月张某华开始全面主持渑池公司工作。就想办法借钱填补炒股赔的钱。作为国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他深知国家的钱不能随便动用,那样很快会被查获的。于是就想到如何从民间那里借钱。
张某华在司法机构供述,先后私下刻制了“中国人寿渑池支公司业务专用章”,“中国人寿渑池支公司个险部活动专用章”,将中国人寿渑池支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前述两个印章后提供给借款人。张某华给借款人出具借条的利息一般是月息1.5分或者2分,加盖刻制的公司印章,有的担保人处要求公司员工签名担保。2013年5月-2021年3月,张某华累计以公司名义对外民间借贷2624.8106万元,扣除已经偿还的本息338.31元,到案发时,还有2286.5006万元本金无力偿还。
判决书中显示,借款最多的受害人何某某2020年4月-11月向张某华借款630万元,月息1.5分,张某华以公司业务需要发展资金为由让公司部门经理李某某签字担保,张某华仅仅偿还了60万元;
2020年3月25日,张某华以公司发展业务需要资金为由,向受害者许某某许诺月息2分,骗取借款185万元。这次借款张某华以其和前妻刘某某在三门峡的按揭贷款共有房产为诱饵,兑换另一受害者王某某在义马市的一套产权商品房,作为许某某185万元借款的抵押,同时,让公司部门经理李某某签字担保。这次借款骗了2个受害者,还连带公司部门经理担保。
2020年7月14日,张某华以需要装修房子为由,并以公司有事需要帮忙为由,让员工姚某某担保向当地农商行贷款30万元。
张某华和前妻刘某某协议离婚后,先后以保险公司发展业务垫付保险费需要资金为由,让刘某某为其5次贷款累计46.8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华辩护人提出,张某华骗取的农商行贷款30万元贷款不应计入诈骗金额。法院认为,由于农商行没有报案,该笔款项不计入诈骗金额。不过,就是农商行报案了,这笔30万元的贷款也是诈骗银行贷款的罪名。法院认为,张某华和前妻离婚后,刘某某为其贷款46.85万元应当计入诈骗金额。
辩护人提出张某华的借贷都是民间借贷,约定了利息,已经经过民事诉讼的1318万元不应计入诈骗金额。张某华在公安机关抓捕之前已经向单位审计部门反映,在业务中以公司发展需要资金为由,加盖伪造的公司印章对外大量借款的事实,并与公司工作人员协商如何还款时,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抓捕,应当认定为自首。
法院认为,张某华所谓的借款对象都是公司客户,员工,朋友,同乡等群体,使用欺诈手段,编造虚假资金用途,虚构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资金,垫付保费,完成公司任务,冲刺业绩,拓展新业务等事实,许诺较高利息为诱饵,蒙骗外部人员不熟悉保险公司内部业务规则,伪造公司印章加盖借条,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借款手续上,让公司员工担保,骗取受害人信任。
但是,此时张某华炒股多年,已经亏损1000多万元了,根本没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张某华虽然没有掩饰身份,藏匿行踪等,但其所借款项用于炒股,借款偿还本息,拆东墙补西墙。张某华名义上是民间借贷,实际上是无偿还能力下,虚构事实,诈骗多人财物,非法占有目的,主观意图明显,大部分无法偿还。符合诈骗罪构成的条件。张某华在配合单位审计部门工作时,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渑池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华诈骗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责令退赔受害者损失2256.5006万元。由于,张某华没有上诉,5月10日该判决已经生效。笔者认为,这种出具书面借条的诈骗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借条上有约定利息,借款时间,实际上是一个借款合同。
一些受害者质疑判决书中采纳张某华的说法,私刻“中国人寿渑池支公司业务专用章”,“中国人寿渑池支公司个险部活动专用章”?难道人寿渑池公司都不开展业务,8年时间不需要业务专用章?张某华和保险公司一员工说2014年业务章上交三门峡分公司的说法不符合企业经营习惯。哪个企业的业务章会长期缺失?
保险公司员工在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借条上签名担保,难道看不到业务专用章?现在说业务章是伪造的,这事难以让人信服?!一些受害者说,10天前,部分受害者与人寿三门峡分公司就保险公司还款问题进行了沟通,保险公司愿意承担部分还款责任,但双方最终没有达成实质性协议。
很多人惊讶这事不可思议,张某华执掌人寿渑池支公司8年多,每年都在借钱,公司员工还在借条上签字担保,竟然没有被监管发现。为什么张某华被判刑,而参与担保的公司员工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呢?这取决于参与担保的员工是否事先知情,借贷到手后是否分得利益,但是,员工明知道借款没有进入公司账户,没有告发也是个疑问?
为什么人寿渑池支公司没有被追究诈骗罪责任?张某华虽然是以渑池支公司名义进行对外借款,让员工签字担保,加盖公司印章,但是,借入的资金并没有进入公司账户,是用于张某华个人炒股,偿还借款本息等。而对外借款使用的公司印章是其私下刻制的,公司也是被张某华欺骗了,实际上是张某华利用职务行为诈骗他人财物,保险公司不是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行为人。
但是,对于受害者来说,张某华是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款行为是职务行为,借条落款是保险公司,有张某华签名,保险公司业务印章,员工担保,借款人完全相信并认为,这些借款是人寿渑池支公司的借款行为,这就是法律上的表见代理。保险公司刑事责任可免,但是民事责任无法免除。现在一些受害人准备向人寿渑池支公司及上级公司要求偿还借款。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骗取民间借贷,保险公司要不要承担还款责任?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