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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理财巨亏要求返还350万元,操盘手辩称资金不合法,法院判了

(2022-05-31 11:57:50)
标签:

委托理财

股票投资

还款协议

民间借贷

分类: 法律

委托他人买卖股票造成损失能否追回投资款?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一般来说,个人投资股票造成损失,这个损失是个人承担的,不可能要求股票发行人或者交易平台赔偿损失的。一些操盘手或者理财机构对外夸大宣传,吸引股民委托理财,承诺保底付息,由此造成投资人损失的,投资人能否要求操盘手或者理财机构赔偿损失呢?男子理财巨亏要求返还350万元,操盘手辩称资金不合法,法院判了


要看具体情况,承诺保底付息的理财协议带有欺诈性,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北京男子侯某某,1987年生人,在某国企工作。深圳男子谢某某,1988年生人 ,是股票市场小有名气的操盘手。侯某某与谢某某签订保底付息理财协议,买卖股票造成巨亏后,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法院判决谢某某返还350万元本金及利息。

20161111日,侯某某委托谢某某对特定股票市场账户进行投资理财,理财金额为500万元,谢某某承诺保本付息。2017923日,甲方侯某某与乙方谢某某签订《资金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一、甲方在股票市场的ABC账户委托乙方投资并管理,管理期限至20171231日。甲方XXX的委托账户初始本金为500万元整。所得利润部分按5:5分配。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延长资金委托协议,乙方同意支付本金的10%利息,并将该部分计算进甲方的保本范围中。

二、利润分配与对亏损的控制。1.若甲方购买的基金账面净值低于550万元,则无需分配利润,利润均归甲方所有。2.若甲方购买的基金账面净值高于550万元,550万元以上的利润部分,利润分配的比例为甲方50%,乙方50%……

三、违约责任。甲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分配利润的,则按每日0.1%应付给乙方利润利息计,且甲方需尽快分配给乙方利润。乙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查封并拍卖甲方名下不动产,用于偿还甲方拖欠利润并加逾期利息。

2020825日,甲方侯某某与乙方谢某某签订《还款协议》,约定:鉴于1.乙方有丰富的二级市场投资经验,提出利用甲方资金进行股票、基金的交易;乙方承诺保本付息,利息为年化10%,产生的利润由乙方收取50%2.20161111日,甲方将股票市场21AABB1771账户(开户人:马某)的支配权交付给乙方,由乙方负责操作管理。

3.20161111日,甲方向上述股票账户支付500万元。因乙方操盘不当,截至2018l29日,甲方股票账户仅剩余240万元。根据乙方要求,甲方将其中1717000元支付到募集专户用于购买南山基金产品,剩余683000元退还给甲方。4.乙方操作赎回募集专户中的基金产品,分别于2018731日回款383579.2元,201941日回款673339.78元,合计l056918.98元。

基于上述事实,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后续清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双方确认:(1)乙方应负责偿还甲方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股票账户、募集专户共回款1739918.98元,乙方主动还款165900元,合计l905818.98元。上述款项中的150万元用于偿还本金,剩余405818.98元用于偿还20161111日起至20171231日之日止甲方的利息。

二、乙方偿还甲方剩余本金350万元,相应利息自201811日起按照年化24%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协议签订后,谢某某于2020826日向侯某某转账支付4000元,后未再支付相应款项,侯某某称此笔款项未支付的利息。

明明是委托理财协议,因为操盘手谢某某的保底付息吹牛行为,导致侯某某500万元资金损失过半,处于理亏的谢某某与侯某某签订了《还款协议》,500万元理财资金变成了民间借贷,年息高达24%。一步错步步错。

侯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谢某某向侯某某返还本金350万元;谢某某向侯某某支付利息(以350万元为基数,自2018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

谢某某表示前述《还款协议》因涉及内幕交易及违反公平原则应属无效,且签订该协议前提在于双方另签署了《证券投资顾问协议书》,约定侯某某增加300万元委托其进行投资管理,但并未实际履行,故《还款协议》因显失公平应予撤销,并提交其于2020825日与侯某某签订的《证券投资顾问协议书》予以佐证,侯某某对该协议书持有异议。

法院认为,侯某某将证券市场账户交由谢某某进行操作管理,并签订协议,双方之间构成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双方约定,在委托理财期间出现亏损,则由谢某某负责补足,此约定实际系保证侯某某投资本金不遭受损失的保底条款,而保底条款的约定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应属无效约定。

谢某某对侯某某的理财事项造成损失后,与侯某某签订了《还款协议》,该协议实质为双方在委托理财事项出现损失,于事后就该损失如何承担而达成的合意,与委托理财非同一事项。该协议属于侯某某与谢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侯某某依据《还款协议》要求谢某某支付本金并主张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谢某某支付侯某某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以3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

谢某某不服判决上诉称:侯某某股市资金来源非法系贪污受贿所得,且因侯某某系中国中化集团证券部门相关负责人,属于处级干部,所以才会让案外人马某代持其证券账户,涉及大量的内幕交易,违反证券法规定,履行合同的资金来源违法以及履行合同的内容涉及内幕交易,所以合同以及还款计划无效。

侯某某通过案外人的账户代持资金,又让谢某某代为操作,种种行为足够引起资金来源不明的合理怀疑,一审法院对此并未进行主动调查,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不清。一审法院认定《还款协议》有效,并判决谢某某据此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的,属于严重的法律适用错误。

侯某某辩称,还款协议是在委托事项之后双方对损失达成的协议,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条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谢某某所述的内幕交易无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谢某某关于股票账户资金来源非法的意见,与本案双方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确定没有关联性,且缺乏相应证据,法院对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还款协议》是在谢某某对侯某某交给其操作的账户已经发生损失后,双方就该损失如何承担而达成的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谢某某未就其签署《还款协议》时受到胁迫提交相应证据,该协议属于侯某某与谢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20224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谢某某的上诉。

谢某某怀疑侯某某500万元资金是贪污贿赂所得,但是仅仅是怀疑,并没有足够的证据。不过从侯某某的年龄和职业来说,如果不是家里特别有钱,个人怎么会有500万元资金进行炒股呢?而且通过第三人马某账户代持资金。

法院的意思是民事案件仅仅是审查500万元的还款协议,或者说民间借贷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并不是审查500万元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不同的法律关系。到这有人可能说了,原来谢某某早就怀疑侯某某500万元资金来路有问题,所以签订保底付息理财协议、《还款协议》,企图以资金来源不合法不还钱。

股票市场上没有常胜将军,夸大宣传,忽悠投资人是要付出代价的。作为多年从业经验的股票市场操盘手,谢某某明知道签订保底付息股票投资理财协议违法违规无效,为了谋取私利,铤而走险,签订保底理财协议,买卖股票巨亏后,又签订《还款协议》,把股票投资资金搞成民间借贷,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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