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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员工办商业保险,向保险公司索赔70万元,法院这样判

(2022-05-30 11:44:24)
标签:

社会保险

责任保险

死亡赔偿

受益人

被保险人

分类: 法律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是什么关系?公司给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额外又投保了商业保险。一种观点认为,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社会保险赔付后,还可以要求商业保险公司理赔;另一种观点是员工工伤后,获取社会保险待遇后,再申请商业保险理赔会被拒绝。商业保险是填补性保险,社会保险赔付不到的项目,商业保险才理赔。

到这里很多人就说了,如果社会保险赔付后,商业保险就不赔了,那谁还花钱买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公司不厚道呀,宣传的时候忽悠得挺大的,最高赔偿几百万元的,出了事推得一干二净?商业保险公司在推销商业保险过程中是否存在引人误解的夸大宣传呢?

青海都兰某公司从事采矿活动,为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同时投保了商业安全生产责任险。员工在事故中不幸死亡后,获取了社会保险待遇,在依据商业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被拒绝,两级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理赔诉求。

2019418日,青海都兰某公司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名义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兰支公司直销业务部购买商业保险,并签订《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投保单》,保单号为PZITAAABBB38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单》。约定青海都兰某公司行业类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从业人员数:共计60人;基本险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2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0%、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70万元;保险费77520元;保险期间:共12个月,自2019419日零时起至202041824时止。

20191121日,青海都兰某公司从业人员郭某升在青海都兰某公司施工现场白石崖多金属矿点坠井死亡。20191125日青海都兰某公司与死者郭满升的亲属达成由青海都兰某公司一次性赔付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等70万元的协议,次日青海都兰某公司已支付该赔偿金。202053日,青海都兰某公司从工伤保险机构处获得死者郭满升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823288元。

这个公司不太厚道,给死者家属70万元,从社保机构获取823288元,从中赚取123288元。这事还没有终结,青海都兰某公司向财保公司都兰支公司申请70万元赔偿被拒绝。青海都兰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财保公司都兰支公司赔偿青海都兰某公司保险赔偿金7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员工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当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支付赔偿金的一种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员工或者第三者依法应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死者郭满升已经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虽然,青海都兰某公司向死者郭满升家属支付丧葬费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赔偿金、死者亲属抚恤金等费用共计70万元,但青海都兰某公司已于202053日从工伤保险机构处获得死者郭满升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823288元,青海都兰某公司就郭满升工亡并未受到损失。

若青海都兰某公司依据与财保公司都兰支公司签订的《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投保单》再次获得保险赔偿,则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则。法院判决:驳回青海都兰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青海都兰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称:《青海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项目方案》第四条索赔处理第一项规定对于被告现任从业人员的赔偿,无论从业人员是否有工伤保险保障,且无论其是否已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均不影响本保险的死亡和伤残赔偿责任。我公司与财保公司海西分公司在2019418日所签订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公司财保(青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第三十一条(一)项明确约定本保险与工伤保险是并行关系,因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从业人员死亡或残疾的,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向保险人或者工伤保险进行索赔。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向工伤保险索赔,保险人负责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

工伤保险属于行政强制险,其保险赔付由相关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安全责任险是由保险公司赔付的,工伤保险的赔付与保险公司的赔付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保险责任,不能混为一谈。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虽未指定受益人,但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青海都兰某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员工支付了相关投保费用,但其没有直接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青海都兰某公司已经从工伤保险机构处获得死者郭某升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823288元,在郭某升家属已得到该赔偿的情况下,青海都兰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再次向财险海西州分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获利,不符合《民法典》中守法和公序良俗的原则2022427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青海都兰某公司的上诉。公司为员工办商业保险,向保险公司索赔70万元,法院这样判


法院最终认为,公司为具有劳动关系的员工投保人身责任险,但是,公司并不能因此取得受益人资格。不是保险受益人,公司就没有法律资格向保险公司提出工亡员工的理赔诉求。虽然,公司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时,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填写的是公司,但,却没有指定受益人,也无法指定受益人为公司,受益人只能是被投保员工的近亲属。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这起保险理赔纠纷警示,当企业员工有社会保险时,企业为员工投保人身责任险,发生工伤事故后,已经从社保机构获取社会保险赔付后,是不能就赔付过的项目再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的。企业员工社会保险和商业人身险并存时,商业保险具有填补性质,只有社会保险赔付不到位的项目,商业保险才会理赔。一些公司对社会保险和商业责任保险理解发生错误,认为员工社会保险赔付后,额外还可以再获取商业责任保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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