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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女子向丈夫情人追要33720元,第三者辩称KTV服务费,法院判了

(2022-06-01 12:08:51)
标签:

婚外情

情人

赠予

不当得利

服务费

分类: 法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单方无权私自处分。当然,小额的日常支出行为不需要夫妻双方同意。江西抚州市一男子背着妻子向情人转账33720元,其中11次都是520元。男子背着妻子在宾馆和情人幽会时,妻子报警将丈夫和情人现场查获。警察一看是婚外情出轨,做调解处理。事后,丈夫和妻子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女子起诉要求情人返还33720元及利息,法院判决支持诉求。江西女子向丈夫情人追要33720元,第三者辩称KTV服务费,法院判了


201245日,江西抚州市80后女子危某与杨某登记结婚。2018年,杨某认识了在KTV上班的80后女子李某某,两人迅速发展成情人关系。杨某背着危某时常和李某某约会发生关系。在20186月份至20189月份,杨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向李某某支付33720元。其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某的微信转账11次,每次金额为520元。通过农业银行的账户向李某某尾号为8975的账户分两次转账共计28000元。

2019218日早上7点左右,危某向110指挥中心报警,称杨某与异性在高新区凤凰海域小区某房间涉嫌卖淫嫖娼发生不正当关系。民警到现场了解到杨某与李某某发生婚外情,民警劝解危某和杨某走法律途径解决争议。警方作民事纠纷调解处理。20216月,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官主持下危某和杨某调解离婚。

危某认为杨某向刘某姗转款33720元,该款属于危某与杨某夫妻共同财产,杨某将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危某同意擅自转账给婚外情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且侵犯了危某的合法财产权,李某某取得该款无法律上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危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某立即返还不当得利3476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3372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李某某归还全部33720元日止。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在危某与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杨某存在男女朋友关系,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否则属于无权处分,相应处分行为无效。

杨某赠与给李某某的财物是其与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显然并非日常生活所需,也未取得危某同意,上述赠与行为因杨某无处分权且违背公序良俗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行为,李某某因此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予以返还。

李某某辩称转账行为是杨某在李某某工作地点KTV消费时所支付的充卡或消费费用以及支付给李某某的服务费用,但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杨某的多次微信转账均是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520”,对李某某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李某某返还危某款项计3372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37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202212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 28000元的转款记录只能证明李某某与杨某之间存在经济往来,是否形成赠与或民间借贷等法律关系的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责任在危某。一审中李某某与杨某都说28000元是在李某某工作单位KTV的消费支出,且提供了初步证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某与杨某存在28000元赠与事实。

虽然杨某向李某某11次转“520”这种表达爱意的金额,但在根据李某某工作性质不难分析存在嬉戏的成分,退一步讲,即便双方存在暧昧关系,杨某对于这种小额赠与行为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权单独处分,且赠与行为已完成,依法不属于返还的范围。即使28000元存在赠与无效之情形,返还危某款项金额为14000元。

危某辩称:李某某虽辩称其中28000元系杨某在壹号公馆的包厢消费,但是没有提供任何直接关联的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李某某已经110警情信息加以证明。

李某某在一审庭审中辩称520元的转账是因为李某某向杨某提供了有偿陪侍服务而发生的小费,而在上诉状中又称是特殊意义的小额赠与,前后矛盾。杨某向李某某转账的行为属于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一审判决杨某转给李某某的款项全额返还给危某,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危某与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某与杨某存在男女朋友关系。杨某向李某某11520元共计5720元的微信转账,李某某认为属于杨某对其有特殊意义的小额赠与。基于杨某与李某某的特殊关系以及“520”金额在男女关系交往中所具备的特殊意义,杨某在与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危某同意,将案涉5720元款项支付给李某某,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其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李某某所得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正当利益,造成危某损失,依法予以返还。

杨某向李某某转账的28000元款项。李某某称是杨某在其工作场所消费的费用,由其代为收取并再通过现金的方式转给公司的前台。但李某某的陈述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与公司的收银制度、交易习惯严重不符,依法不予采纳。2022520日,江西抚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李某某的上诉。

这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出轨事件证据比较充分,妻子掌握了丈夫的行动轨迹和微信,银行转账记录,报警捉奸。有人说,这丈夫也太大意了,保密工作没做好。婚姻关系中,一些有钱的男人会误认为,妻子没收入或者收入较少,不敢干预丈夫在外干什么。与其他女人交往很多时候不太顾及妻子的感受。没想到很多时候妻子对其行踪了解得非常清楚。

李某某说的情况有可能是真实的,KYV上班的小姐,或者说公主,有偿陪持,28000元有可能是转给服务小姐或公主代付消费款项。由于KTV有偿陪持服务人员可能是提成分账式获取报酬,可能涉及灰色服务,严格说是非法的。李某某和KTV公司很难拿出有说服力证据说明该款项是服务消费支出。这可能暴露KTV灰色服务交易被执法机构查处。不管怎么说,这是李某某和有妇之夫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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