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点快餐索赔千元,店家称打假人恶意投诉追回1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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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快餐食品安全职业打假十倍赔偿不当得利 |
分类: 法律 |
食品安全领域的打假行为见缝插针,一些食品经营者闻风丧胆。现在一些人不讲武德,山东滨州一男子点个外卖都能索赔千元。但,事后明白真相的店家反悔,起诉追回1000元及利息。故事听起来颇具戏剧特色。店家称男子为职业打假人,恶意投诉,给其网店经营造成的损失巨大。
2021年8月11日,山东无棣县男子于某某在聊城期间,通过网络平台“美团”向某某快餐店订购“暴走鸡胸能量卷”、“芒果爆珠水果捞”各一份,合计支付价款28.6元,某某快餐店依约进行了配送。一直从事打假活动的于某某敏锐地感觉到,这家快餐店出售的“芒果爆珠水果捞”没有相关经营许可证。随后,于某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某某快餐店向其出售“芒果爆珠水果捞”涉嫌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
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管机构接到举报后,立即对某某快餐店进行了检查,告知其未取得凉食类许可不得经营凉食,并安排“美团”、“饿了么”平台停止该店线上经营凉食,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快餐店的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8月17日,于某某以其购买的“芒果爆珠水果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之规定向某某快餐店经营者郭某某索赔1000元。郭某某经不住于某某的一番法律警示,通过微信向于某某转账1000元。郭某某事后向朋友和法律人士咨询后,感觉1000元不应该出,就向于某某追要1000元。到手的钱怎么可能追回呢?
某某快餐店向法院起诉:要求于某某返还不当得利1000元及利息;于某某赔偿给某某快餐店带来的正常经营项目的营收损失;于某某向某某快餐店书面赔礼道歉或者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认为,某某快餐店主张于某某拿走1000元没有法律根据,关键是证明案涉食品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于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仅能够证实某某快餐店存在未取得许可经营凉食的违法行为,但未取得许可制售的食品并不必然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于某某在庭审中明确陈述其食用案涉食品后未出现拉肚子等身体不适症状,故于某某抗辩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据不足,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某某快餐店要求于某某返还1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某某快餐店存在营业收入减少的情况,不能归责于于某某的举报行为,因此某某快餐店诉求于某某赔偿其营业收入下降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某某快餐店以于某某侵犯其人格权为由,诉求于某某向其赔礼道歉,与不当得利案件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于某某返还某某快餐店1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于某某不服上诉称:某某快餐店作为案涉食品生产销售者依法负有对案涉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要求于某某作为购买人进行举证,并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某某快餐店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即制售冷食类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某某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应向于某某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计算。
某某快餐店辩称,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对经营者适用十倍赔偿的条件为:1.经营者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经营者主观上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指有毒、有害,不符合应有的食品营养标准,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因此,于某某未能举证证明某某快餐店生产的水果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向某某快餐店主张惩罚性赔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某某快餐店的经营场所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于某某通过列举不适用于网店经营业态的规范标准,推定某某快餐店生产的水果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某某快餐店的经营业态是网店,仅提供网上餐饮服务,不是开设堂食。
于某某向某某快餐店收取1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其应将不当得利返还某某快餐店。某某快餐店生产的水果捞符合国家相应食品安全标准,于某某的权益没有被侵害,因此不存在于某某请求某某快餐店赔偿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某某快餐店不存在向于某某给付金钱的义务,于某某获得利益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职业举报人不是普通消费者,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活动,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其无权主张货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于某某以索赔为目的进行购买商品的行为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于某某为了实现通过获取举报奖励牟利的目的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对此应予以抵制。
某某快餐店经依法许可的主营项目因为于某某违反消费者维权程序对某某快餐店售卖水果捞的恶意投诉,直接导致遭受巨大的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某某快餐店虽未取得凉食生产许可、生产销售涉案产品,但未取得许可制售的涉案产品并不代表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许可与食品安全标准不属于同一范畴,不能简单等同,且于某某未举证证明涉案凉食有毒、有害、不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
于某某要求某某快餐店十倍赔偿的依据并不充分,一审法院认定于某某从某某快餐店获得1000元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判决于某某返还某某快餐店1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无不当。于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2022年4月22日,聊城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近,职业打假人买150碗扣肉索赔5万元引发人们热议。对于餐馆和小贩销售即食食品是否机械地要求食品销售者提供食品安全标签或者说明书也引发了人们的讨论。本案中,“芒果爆珠水果捞”没有凉食类许可是否就等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显然是不能划等号的。还有就是在很多熟食类打假案件中,法院都会以打假人无法证明食品有毒有害,而驳回打假人的诉求。
但是,正如于某某所讲,《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质量安全的证明责任是生产经营者。但这一规定应当是针对食品加工生产企业而言,或者说批量生产的高附加值食品。水果摊买水果,让小贩拿出水果质量安全证明也不现实。还有卖油条,馒头的,让个体加工者拿出食品质量安全证明也不现实。这种情况下,法官要求打假人提供质量有毒有害不安全的证据,是对其主张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举证责任再分配。“芒果爆珠水果捞”于某某食用后并没有危害,还向店家索要1000元,这实属不厚道,法院判决其返还没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