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女子刷单被骗5万元要求群主担保还钱,群主称被骗已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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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是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发活动。一些人冲着刷单赚钱的目的被朋友,或者陌生人拉进聊天群,组织者以高额返利为噱头,引诱参与者进行刷单。开始的几个小订单,组织者可能会给参与者返利,等到刷大单时,组织者就会携款跑路。刷单被骗的钱能不能追回来取决于能否及时抓获犯罪分子,以及犯罪分子退赃情况。也有参与者要求介绍人或者聊天群主承担担保责任,但结果却不尽如人意。
网上一些专门给一些电商卖家刷单的群体,有些还是小公司。直播带货过程中有时候就存在刷单拉人气,吸引围观者购买的现象。一些新开网店吸引人气也会进行一些刷单操作。
2021年2月17日,大连市沙河口的女子黄某某将一些熟悉的朋友组建了一个名为“信誉商户佣金全网最高”的微信群,其中包括普兰店的90后女子王某媛,群主为就是黄某某。这次黄某某是受陈某天(真名陈某炎)委托找人为其刷单的。陈某天在微信群中称:“所有都是虚拟码,与您任何支付宝不会有一点不良记录无关,押金都在小溪手里”。
“陈某天”在群中发出了15万元转账截屏一张,并且留言“如任何意外情况联系我或小溪,给你们查明原因后转账原账户的佣金和额度总还”、“15万元押金如果超出直接再继续增加押金,这样单户和商家都放心”。
黄某某在群中留言“@所有人,我以名声保证:单子安全可靠,放心做安全靠谱带押金刷,全是支付代码,不会有任何刷单记录,不良信息,用尽全网最高”、“@所有人,我以名声保证:单子安全可靠,放心做安全靠谱带押金刷,全是支付代码,不会有任何刷单记录,不良信息,用尽全网最高。做单认准群里的陈某天”;
“你们放心做就行,他押金都放在我这,到时候有问题我拿押金赔付给你们,所以不用担心,这里面也好几个跟我干过活动的,都知道我是什么样的人,不安全不可靠的单子我不可能让你们做,以后我还混不混了”。
“我的微信没有被盗号,大家都放心,这个单子都是可靠的,大家放心做就行,他的那个押金保证金都在我这,一旦出现问题的话,我回来拿这个押金保证金来赔付大家,所以大家不用太担心”。
2021年2月18日下午,“陈某天”在群内发出停止接单的信息。
2021年2月19日,王某媛在群内留言“@陈某天,今天能回款吗”,“陈某天”回复“可以”。
王某媛于2021年2月18日通过“陈某天”微信发给王某媛的支付宝付款二维码扫码支付了49,999.66元,根据王某媛的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显示该款项交易对手信息为“吴起德福鑫特种车辆租赁站”,商品为跑步机。
此后,王某媛没有收到49999.66元回款,也没有收到返利。联系“陈某天”却消失了。王某媛向黄某某追要49999.66元,黄某某称陈某天没把钱给她。
黄某某以被诈骗为由报案,2021年2月22日,大连市XX局中山分局作出大公中(刑)立告字(2021)245号立案告知书,决定对被告报案的案件立案侦查。陈某炎(网名陈某天)涉嫌互联网诈骗正在侦查中。
王某媛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黄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偿还49999.66元。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某的“有问题拿押金赔付”的聊天信息,系其在陈某天(陈某炎)在微信群中公开出示微信转账凭证并做出承诺后所发出,其形式不符合保证合同的形式要件,内容实际是以案外人陈某天(陈某炎)存在15万元保证金为前提,以其该保证金作为赔付使用,黄某某并未承诺其本人作为担保主体。
黄某某在微信群中作此承诺时是因其受到陈某炎虚假汇款信息欺骗为前提所产生的误解,该种情况下黄某某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实,对此被告黄某某已向XX机关报案,XX机关已就该事实作为互联网诈骗进行立案侦查。王某媛主张的与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法律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媛的诉讼请求。
王某媛上诉请求:黄某某以书面形式(微信聊天记录)向王某媛作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意思表示,王某媛接受且未提出异议,黄某某与王某媛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成立。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的通讯信息,属于电子数据。黄某某以微信聊天记录的形式做出的承诺与以传统的合同书形式做出的承诺均属于书面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黄某某承诺对此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49999.66元。
黄某某多次在名为“信誉商户单,佣金全网最高”的微信群中@所有人,并明确表示“我以名声保证”、“这里面好几个跟我干过活动的,都知道我是什么样的人,不安全不可靠的单子我不可能让你们做,以后我还混不混了”,显然黄某某明确表示以其本人的名声、信誉做担保,即黄某某承诺其本人作为担保主体,并不仅仅是用15万元保证金作为担保。
黄某某作为“信誉商户单,佣金全网最高”微信群的群主,明知群成员陈某天(陈某炎)在群组中发布虚假、诈骗信息,却未阻止陈某天(陈某炎)的行为或将其踢出群聊,甚至还为陈某天(陈某炎)提供担保,帮助陈某天(陈某炎)实施违法行为,未尽到群主建立者、管理者责任,因此给群成员造成损失的,应当由黄某某承担责任。
黄某某辩称, 2021年2月18日上午,其收到陈某炎发在微信群中的已转账汇款给黄某某15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截图,误以为该汇款已真实发生,是受到了欺骗。事后发现并未收到钱款时,陈某炎以“春节假期刚过,银行系统跨行转账慢,需要等等才能到账”为由进行搪塞。2021年2月22日,黄某某仍未收到该笔保证金,随即向XX机关报案。因此,黄某某也是受到了欺骗,做出的承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在合理的审查期间发现自己被欺骗的事实并立即采取了向XX机关报案的措施,不应承担王某媛49999.66元担保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黄某某并未做出由其本人为刷卡返款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表示。王某媛申请加陈某天(陈某炎)微信好友,在与陈某天(陈某炎)微信私聊中参与刷单活动,其自愿参与虚拟交易而遭受损失,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不能将损失全部归咎于黄某某。黄某某及时报案后,XX机关已对案涉非法组织的刷单活动立案侦查,王某媛也应当向XX机关报案,并向XX机关提供必要信息,以便尽早破案。待刑事退赃程序后,王某媛如仍有损失,可向责任人另行追偿。
2022年4月27日,大连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王某媛上诉,维持原判。
刷单有风险,微信交流信息不能替代书面合同。表面上看,微信群里交流信息都是信誓旦旦的口头承诺,但是,形不成具体对应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且朋友圈中的很多人并不十分熟悉,在预期高额利益诱导下,微信群的群主也会被欺骗。
这起案件的核心是,黄某某在微信群以人品承诺担保,用涉嫌诈骗犯罪人员虚假的15万元转账截图做法律责任担保,是否形成法律上的担保合同关系?法院认为,这样的承诺并没有形成具体的担保合同关系。因而驳回了王某媛的诉求。不要被轻松地赚钱机会蒙蔽,远离刷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