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追要20万元征地补偿款,村里称落户晚不符合条件,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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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新生儿出生会引起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资格的变化,也因此会带来相关权益的问题。比如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等。新生儿出生时间和落后时间有间隔期间,村集体土地征收往往是固定在某个时间点。问题来了,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是依据新生儿出生时间,还是落户时间进行分配呢?
辽宁抚顺的夏某生于2012年4月21日,但是,2015年8月22日才落户到抚顺市沈抚示范区李石街道某三某子村。2014年,某三某子村委会召开全体村民大会通过决议:某三某子村(组)第二轮延包至2014年10月10日出生的新生儿发放补偿款30万元。
2014年10月17日,某三某子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写道:“1、新生儿的土地补偿款通过户代表投票决定每个新生儿叁拾万元整,每人新生儿已经付完壹拾伍万元整,剩余部分在2015年7月份每人再支付五万元整,剩余部分等某三某子村土地征占完后再支付。2、2014年10月14日到2015年12月份之间出生的新生儿可以享受同样的待遇,但是必须在某三某子村土地征占完后再执行,2015年12月份之后出生的新生儿不再享受此新生儿土地补偿款的待遇”。
2015年12月30日、2017年6月26日,某三某子村委会通过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和抚顺银行交易两次各支付夏某补偿款50000元。此后,村里的土地全部都被征用完毕后,村委会始终不兑现当初村民大会决议的给新生儿分配土地补偿款的待遇。
于是,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三某子村委会给付夏某土地补偿款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夏某于2012年4月21日出生,于2015年8月22日落户某三某子村,成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4年某三某子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2014年之前出生的新生儿发放补偿款300000元的决议”,但是此时夏某还没有落户至被告某三某子村,无法认定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夏某要求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200000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夏某的诉讼请求。
夏某上诉称:夏某出生时间为2012年4月21日,符合被上诉人2014年10月10日会议记录决议中,关于新生儿发放补偿款30万元的规定。其次,2014年10月17日的村委会的《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2014年10月14日到2015年12月份之间出生的新生儿可以享受30万元分配的待遇,但必须在某三某子村土地征占完毕后执行”。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4民终502号、600号二份生效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 某三某子村委会已明确表示村里的土地已全部被征占。夏某完全符合村民大会的决议:关于“2014年10月14日到2015年12月份之间出生的新生儿享受30万元分配待遇,但必须在某三某子村土地征占完毕后执行”的条件。
某三某子村委会辩称,某三某子村在2010年至2011年动迁,夏某在2012年出生,当时考虑到儿童没有土地,在2014年10月17日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给每位儿童补偿30万元,但是必须在2014年10月17日之前落户到某三某子的儿童,夏某是在2015年8月22日落户到某三某子村的儿童,所以上诉人不享受30万元的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夏某出生日期为2012年4月21日,2015年8月22日落户至某三某子村,夏某符合该会议决议给付30万元土地补偿款的条件,且事实上某三某子村分别于2015年12月和2017年6月已给付夏某各5万元,夏某要求村里给付征地补偿款的请求事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2022年4月11日,抚顺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辽宁省沈抚示范区李石街道某三某子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夏某土地补偿款20万元。
这起纠纷是村委会对出生时间和落户时间做了不同解释,时间跨度比较长,村委会换届以后,新一届村委会对以前村委会的一些村民大会决议内容作了不同解释。2014年的村民大会决议2014年10月10日之前出生的新生儿可以发放补偿款30万元。夏某出生时间是2012年。
村委会以夏某实际落后时间2015年8月为由拒绝发放土地补偿款30万元。但是,实际上以前的村委会已经2次发放了10万元,其次,2014年10月17日的会议记录写明,2015年12月之前出生的也可以享受30万元分配的待遇。无论是村委会决议,还是会议记录夏某都是符合分配村土地补偿款条件的。内卷无处不在,农村村委会也存在新官不理旧事的作风。农民的法律意识比村委会要强,这是法治文化网络传播的作用。希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制度在农村得到很好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