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子转让3亩承包地10年后反悔,承租人收到155万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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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转让?农民的承包土地转让或转租后,土地征收补偿款该给谁?农村宅基地转卖后,遇到征地拆迁,原宅基地所有人和受让人因为拆迁补偿款归属发生纠纷的比较多。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是以家庭为单位获取的,而有权成为发包方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民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权转包(转让)需要经过村委会同意。否则就是无效转包。
广州一男子将自己的3亩地承包地出租给他人后,承租人又进行2次转租,承租人和第三人在土地上盖了房屋,进行经营活动。后来,地方政府进行土地征收,将房屋补偿款155万多元给了第三人,男子向第三人追要征收补偿款被两级法院驳回。
2008年4月6日,毛某文、毛某清(甲方)与屈某某(乙方)签订一份《承包合同书》,主要约定:承包山岭地位置,位于中××镇××土××三八岭仔,面积7.76亩(毛某清4.73亩、毛某文3亩);承包期限共20年(即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付款方式:每年年底在公历12月20前交付下一年的租金,逾期三个月不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将该范围内的建筑物、果树处理;
第一个五年期2008年至2012年,每年每亩500元整,第二个五年期2013年至2017年,每年每亩600元整,第三个五年期2018年至2022年,每年每亩700元整,第四个五年期2023年至2027年,每年每亩800元整;
承包期间,如遇征用该范围内的土地,双方应无条件服从,土地征地款归甲方所有,其他乙方投入的补偿及损失补偿归乙方所有,并退回已交未使用期限租金;合同期满后,在承包土地范围内的一切不动产及固定设施,一切果树等植物无偿归甲方所有,动产的由乙方自行处理。
2017年10月6日,屈某某(甲方)与毛某清(乙方)签订《转让承包经营权协议》,主要约定:包山岭的位置及面积:甲方将其原承包毛某文、毛某清所有的位于增城区中新镇莲塘村三八岭仔的经营权转包给乙方依法承包经营,该三八岭仔面积合计7.763亩;转包期限:从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转包款金额及承包期租金支付:1.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转包款600000元;2.乙方应按甲方与原发包方毛某文、毛某清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关于承包期承包租金的计算方式执行;3.甲方将现存的放在三八岭仔用于养殖白鸽的所有饲料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费用20000元;
土地征收的处理:1.在承包经营期内,如遇国家或企业征收三八岭仔(土名)的,甲乙双方均应服从征收;2.归原发包方毛某文、毛某清所有外,该三八岭仔(土名)内的所有果树、树木、建筑物、建造物等其他一切不动产、动产的征收补偿款全部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同日,屈某某出具转让款《收据》一张:今收到毛锡青转让白鸽场款620000元。
2017年1月18日,毛某文向屈某某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屈某某交来的租金(3亩,每亩600元)(养白鸽用)(2017年租金)共1800元。2017年12月17日,毛某文向屈某某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屈某某交来2018年租地金共3亩(每亩700元)共2100元。2018年12月31日,毛某文向毛某清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毛某清交来的2019年租地租金2400元整。
毛某清称在2018年年中,屈某某、毛某清就将转包事实曾口头告知过毛某文,且毛某清还直接向毛某文交付了涉案承包土地的2019年承包款,当时因该承包土地需要临时用电,故毛某文要求在原来承包款的基础上多交300元。
虽然,毛某文、毛某清(甲方)与屈某某签订的是《承包合同书》和《转让承包经营权协议》,但是,合同条款和收款收据写的都是收到租金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并没有取得村委会同意,所以,《承包合同书》和《转让承包经营权协议》的性质应当是土地转租协议。
2019年5月9日,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政府(甲方)与毛某清(乙方)签订《中新镇慈岭村、莲塘村1489.722亩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主要约定:根据乙方提供的权属证明材料,经甲乙双方确认,被征收房屋坐落于中××镇××三百岭仔,房屋占地面积:166.93平方米,房屋面积:166.93平方米。经核算,甲方应当支付被征收房屋占地区位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款1343519.80元;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助款(养殖搬迁费)66314.80元;增加补偿款0.00元;合计1409834.60元。
同日,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甲方)与毛某清(乙方)还签订了《中新镇慈岭村、莲塘村1489.722亩项目房屋交付确认书》,其中写明: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条款,乙方符合下列款项发放条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再给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补偿金额11%的奖励,即147787.18元。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政府于2019年5月16日向毛某清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共1557621.78元。
此时,毛某文不淡定了,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写的所有权人是自己,征收补偿款不应当归毛某清。随后,毛某文向法院起诉:要求毛某清立即返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1557621.78元给毛某文,毛某清支付自占用该补偿款之日起的利息(以1557621.7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为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制度,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地,发包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毛某文虽自述涉案承包土地系其自留地,但仍不属于上述法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中的“发包方”,且根据毛某文与屈某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书》以及屈某某与毛某清签订的《转让承包经营权协议》的内容,可以看出两份合同也并非是对涉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而都属于土地经营权的出租(转包)。
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就涉案农村土地的征收补偿事宜,与毛某清签订了相应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已实际支付了补偿款,而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毛某文或集体经济组织对上述补偿主体存在错误提出过异议。涉案《承包合同书》和《转让承包经营权协议》均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涉案《承包合同书》明确约定涉案土地上屈某某所投入的补偿费归屈某某所有,涉案《转让承包经营权协议》明确约定屈某某所投入的所有地上建筑物、构造物、种植的果树、树木、正在养殖的白鸽及白鸽苗等全部归毛某清所有、涉案承包土地内的一切不动产、动产的征收补偿款全部归毛某清所有。毛某文要求毛某清返还其已收取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1557621.78元及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毛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毛某文上诉称:《转让承包经营权协议》应属无效。发包人村集体从未出具明确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也没有任何书面备案留底,毛某文也从未出具书面文件明确表示同意屈某某的转让行为。该转让行为严重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属无效行为。
毛某清未能举证证明其获取款项的合法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承包合同书》第九条:“如乙方违约,甲方不退回已收租金及一切不动产及固定设施和果树等植物。”按照事实及约定,毛某文为涉案不动产的所有人,依照此规定有权收取款项。
毛某清辩称:《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所调整的是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家庭承包关系,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必须是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建立了家庭承包关系的农户。毛某清与屈某某之间的关系并不属于家庭承包关系,而是属于承包经营权的出租(转包)关系,涉案合同的效力并不受上述法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调整。
毛某文早就已知悉屈某某将土地经营权出租转包给毛某清使用的事实,但其并未提出异议。且其在2018年12月31日还收取了毛某清代为缴纳的租金,应视为屈某某将涉案土地转包给毛某清使用已征得毛某文同意。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均是毛某清与屈某某投资建设,毛某文未投入分文。涉案补偿款归毛某清所有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的。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的《承包合同书》和《转让承包经营权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有效。一审法院对涉案《承包合同书》和《转让承包经营权协议》的效力认定正确。毛某文上诉主张毛某清返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1557621.78元,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022年4月1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毛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初懒得种地都不想种,看到征地补偿好处就反悔了,这和转让宅基地遭遇拆迁补偿反悔是一个性质。这起纠纷实际上是农村承包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树木,养殖经营活动征收补偿款如何分配的问题。类似这种情况并不多见,只有在城市周边农村比较容易发生土地征收的情况。毛某文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人并没有把土地补偿,建筑物补偿和树木,养殖补偿分清楚。毛某清作为承租人(3亩毛某文土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4.73亩自己土地)的经营者,在上边盖了166平米房屋从事养白鸽活动。
当地政府在签订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与毛某清签订了协议,当时,毛某文和村委会都没有提出3亩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是毛某文。毛某清拿到155万元征收补偿款后,毛某文提出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无效,这笔补偿款应该归其所有。法院根据土地实际经营状况,毛某清和屈某某投资建房,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确认毛某人没有投资一分钱,所以法院驳回了毛某文的诉求。农村土地经营多样化发展,给一些农民带来增收机会。但也因为土地征收等利好机会出现引发土地流转纠纷大量出现,农民需要加强法律意识,学法,守法,才能避免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