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4232元买化妆品要3倍赔偿遭拒,法院:对打假人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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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打假人退一赔三虚假宣传中文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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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人刘某某在淘宝“某某韩国化妆品店”店铺花4232元购买韩国进口化妆品,而后以无中文标签说明等理由提出退一赔三诉讼请求。2022年2月25日,上海徐汇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裁终审判决刘某某返还化妆品,卖家退还4232元货款,驳回3倍赔偿请求,理由是打假人多次购买同类化妆品索赔明知商品信息情况,卖家不构成欺诈行为。
一些人通过在国外网站买下打折商品,然后快递回国内,在网店转售赚取差价。这种方式表面上看是一种利用外语优势打时间差创业赚钱的方式。但是,暗藏法律风险。一是商标侵权的法律风险,未经商标权人授权,通过网店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面临商标权人侵权指控。当然,偶尔的销售行为可能没有多大的风险。其次,面临消费者维权问题。多数网店卖家海淘海打折商品,然后在国内网店销售时,法律意识不强,来不及对商品标签,说明书进行中文标注就开始销售了。
居住在上海的保定男子刘晓波从事打假活动好久了。2021年4月24日,刘某某在金某某开设的“某某韩国化妆品店”店铺购买了4套“whoo后天率丹水乳套和率水150ml/和率乳液110ml保湿提拉紧致抗皱”韩国进口化妆品,订单号为XXXXXXXX7577,金额为4,232元,包邮。
金某某通过快递将上述商品邮寄至刘某某在上海的住所地址,上海市徐汇区XX村XX号, 2021年4月26日该包裹被签收。拆开包裹后,刘某某发现,收到化妆品及外包装均为外文,未用中文标明国内进口商、经销商、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等信息。金某某作为销售方也无法提供涉案化妆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进货票据等合法来源。于是刘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金某某退还刘某某货款4,232元,赔偿12,696元。
说到这里不得不提一下,海淘的商品,不像国内网店购物,可以要求卖家开具发票。国外购物网站只能查到订单信息,国外税收制度和国内不一样,商家不会开具红印章的发票。顶多在国际快递包裹内打印购物订单和付款信息。所以,只要是国内网店卖家以代购形式,或者销售少量进口商品的店铺多是从国外网站促销时购买的打折商品,国际快递到国内然后转售。这种形式销售的商品就是一个价格优势。
金某某书面辩称,涉案化妆品是以国际小包裹从韩国邮寄至国内再转售给刘某某,确实没有中文标签说明,愿意承担相应的退货退款责任。但是,刘某某在河北省和上海市已有多起网络购物纠纷诉讼案件,在购买商品后通过诉讼方式牟利的意图明显,已超出了一般消费者的范畴,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进行3倍赔偿。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刘某某以进口商品缺乏相关标识批号、检验证明等要求退款,实为通过诉讼主张合同解除。刘某某的第1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刘某某应及时将涉案化妆品退货;
关于刘某某主张金某某因构成欺诈而需承担三倍赔偿。刘某某已经有过多起同类型案件的诉讼经历。这说明刘某某对于进口商品的标识批号、检验证明等具有超出一般消费者的敏感性和关注度,则理应在购买涉案化妆品时即有所察觉并要求金某某予以出示,故难言在主观上存在受到欺诈的可能。刘某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金某某进行了虚假告知。金某某的销售行为在本案中尚不构成欺诈。对于刘某某的第2项要求3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月25日,上海徐汇法院终审判决,金某某退还刘某某货款4,232元,同时,刘某某将所购4盒“whoo后天率丹水乳套和率水150ml/和率乳液110ml保湿提拉紧致抗皱”化妆品退还金某某(运费由金某某负担),驳回刘某某要求金某某赔偿12696元的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适用的是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法院在判决驳回刘某某3倍赔偿诉讼请求时,并不是简单地以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行为不予支持。而是从职业打假人重复性打假行为,推断其购买涉案商品时明知商品存在中文标注缺失,或者商品宣传不是瑕疵,卖家已经做了这方面的声明告知,认定卖家在向打假人销售商品时不存在故意欺诈,隐瞒行为。因此,认定打假人购买商品的时候未受到欺诈损害,不支持打假人的3倍赔偿诉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