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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公司称姚笛影响电视剧发行拒付合作方1400万收益,法院判支付

(2022-03-21 10:23:01)
标签:

姚笛

影视公司

保底收益

劣迹艺人

负面报道

分类: 影视娱乐

三家影视文化公司签订合同合拍电视剧《婚里婚外》(《爱情碟中谍》),三方有个保底条款,就是主要投资方上海某二影业有限公司对投资毛利率作100%保住。该电视剧主要演员是姚笛。20143月份,网上出现大量有关姚笛绯闻的报道。此后广电部门推出德艺双馨的政策。《爱情碟中谍》发行播出情况很不理想,海宁某仪文化有限公司要求上海某二影业公司兑现100%毛利率保底收益13903785.18元及利息。影视公司称姚笛影响电视剧发行拒付合作方1400万收益,法院判支付


某二公司称保底收益条款无效,广电部门新政策导致收益无法保证,姚笛的负面报道影响电视剧发行播出等理由拒付约定的款项。202228日,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姚笛负面报道不属于违法失德劣迹艺人,与电视剧发行播出效果不佳没有关联。某二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作方收益13903785.18元及利息。

2014125日,上海某二影业有限公司(甲方化名)、海宁某三影业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某三公司化名)与海宁某仪文化有限公司(丙方化名)签订《摄制合同》,其主要条款约定,三方共同投资摄制电视剧《婚里婚外》(《爱情碟中谍》以发行许可证审核剧名为准)。该剧暂定36集,每集47分钟。该剧全部由三方共同负责投入,不再进行融资活动,各方以货币方式投资,总投资根据三方一致同意的项目预算确定,暂定5000万元,三方将于开拍前最终说明确定投资金额。(合同正文略)

甲方承诺:自取得发行许可证之日起18个月内,甲方将乙丙方各自全部投资成本以及按照三方的投资比例计算属于乙丙方各自应得的净利润(发行毛利-投资成本-发行费用)支付给乙丙方,其中甲方保证发行毛利率不低于100%,如发行毛利率不足100%的,甲方负责在18个月期满时补足乙丙方。

2014328日,某二公司(甲方)、某三公司(乙方)与某仪公司(丙方)签署《摄制合同》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该剧投资总额为64047300元,甲方投资额为32023650元,乙方投资额16011825元,丙方投资额16011825元。双方认可本协议签署之前,甲方为本剧的前期投入费用共计57328.95元,乙方前期投入费用共计1151032元,丙方前期投入169259元。双方确认该宣传费用为70万元,如发生超支,乙丙方不再追加。各方于2014221日前将投资款的80%汇入指定账户。即扣除前期投入及宣传费用后,甲方实际投入24861591.05元,乙方实际投入11658428元,丙方实际投入12640201元。

20141229日,《爱情碟中谍》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201568日,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受某二公司委托对《爱情碟中谍》(原《婚里婚外》)剧组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报告书确认,某仪公司于2014218日拨入某三公司250万元,于2014227日,拨入某三公司125万元,于201435日,拨入某三公司8890201元,于2014519日,拨入某三公司200万元,于2014520日,拨入某三公司1202365元,共计拨入15842566元,某仪公司支出前期费用169259.1元。某二公司于2014520日拨入某三公司24861591.05元,于2014522日拨入某三公司6404730元,共计拨入31266321.05元,前期支出费用及宣传费757328.95元。截止20141229日,经费账面累计支出62339953.91元,其中某二公司752237.7元,某仪公司169259.1元,某三公司61418457.11元。经费账面余额1707346.19元。

2018731日,某仪公司经公证向某二公司注册地址发出催款函,认为《爱情碟中谍》经审计实际投资总额为64047300元,某仪公司投资25%即16011825.1元。某二公司承诺并保证发行毛利率不低于100%,不足部分则由某二公司负责在18个月期满时补足。发行毛利率=(发行毛利(发行总收入)-投资成本)/投资成本*100%。但截止2016919日,某仪公司总计收到款项为14917500元,按照合同书约定,尚欠13903785.18元。要求某二公司于收函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款项。

20193月,某二公司与某三公司签订《摄制合同》之《补充协议二》,以《婚里婚外》剧因演员等相关原因,发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导致该剧原市场预期发生重大变化,经双方协商,不再执行某二公司发行毛利率不低于100%的约定,某二公司向某三公司支付实际投资15584988.45元,并按某三公司实际投资本金的10%向某三公司分配收益。

某二公司的网页截屏,用以证明20143月底,《爱情碟中谍》主要演员姚笛涉及负面报道,20149月,广电总局推行德艺双馨政策,20151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执行一剧两星政策,对《爱情碟中谍》的发行产生重大影响。

海宁某仪公司向北京海淀法院起诉:要求上海某二公司向支付的收益款13903785.1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实际支付日(以13903785.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自2016630日暂计至2019820日为2655622.97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二公司虽提出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的保底条款无效,但上述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某二公司承诺予以保底发行,系基于其对电视剧《爱情碟中谍》发行收益的预期而做出,属于市场风险范畴,某二公司要求确认《摄制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保底条款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纳。影视公司称姚笛影响电视剧发行拒付合作方1400万收益,法院判支付


德艺双馨政策是广电总局对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者参与影视节目等的限制性规定。某二公司此后于20141229日取得《爱情碟中谍》发行许可证,说明该剧并未受到相关政策的影响。20151月实行的一剧两星,是同一部电视剧每晚黄金时段联播的卫视综合频道不得超过两家,同一部电视剧在卫视综合频道每晚黄金时段播出不得超过二集。该规定虽对电视剧的播出有所限制,但依据《摄制合同》的约定,发行总收入包括电视播映权或权限的一切发行收入,相关衍生产品开发后(包括但不限于DVDVCD等音像等等)的一切销售收入之和。某二公司要求按照某仪公司投资金额10%的标准向某仪公司分配风险收益的主张,理由不成立。

一审法院判决:某二公司支付某仪公司保底收益13903785.18元及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16630日起至20198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820日起至该款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202111月,上海某二影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遗漏与错误查明姚笛负面报道、德艺双馨政策、一剧两星政策对《爱情碟中谍》电视剧发行的客观负面影响;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认定《摄制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等理由,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某仪公司辩称,不同意某二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事实认定正确,同意一审判决。

二审期间,某二公司提交以下新证据:证据1.20161230日,某二公司与福建东南卫星传媒有限公司签署的《电视剧发行权代理协议书》,证据2.20171210日,某二公司与大连广播电视台签署的《电视节目播映权许可合同书》,以上证据证明在首轮发行后,某二公司曾尽其所能在后续几轮发行中,在其他电视播放机构发行涉案电视剧。然而,由于三个事件的负面影响,涉案电视剧的后续发行结果同样极其糟糕。案涉电视剧在海峡卫视的发行价格仅为2500/集,总价仅为102000元;而在大连电视台的发行价格仅为3200/集,总价仅为119000元。该价格与2014年前后3000000/集的行情形成鲜明对比,足见三个事件对于涉案剧集发行所造成的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

202228日,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北京一中院终审法院认为, 德艺双馨政策系国家主管部门对暂停播出、放映、传播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影视剧的规定,而本案中姚笛并不存在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且德艺双馨政策实施后,《爱情碟中谍》仍取得发行许可证,《爱情碟中谍》并未受到德艺双馨政策影响,故无论德艺双馨政策的实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均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某二公司据此主张免除相应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某二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并不复杂,三家影视文化公司合拍电视剧。刚好碰上国家主管部门对演艺人员提出德艺双馨的要求,不给劣迹艺人露脸发声的机会。同时,规范电视台对电视剧播放的限制性要求一剧两星。拍摄影视作品也是一种市场风险性投资,《爱情碟中谍》应该是遭遇到市场不受欢迎的风险,发行收益远远低于预期。

作为主要投资方的上海某二公司以姚笛负面报道为借口,拒绝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其实,当时媒体对姚笛的报道仅仅是绯闻性质,并不涉及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被处罚,或者刑事违法行为。《爱情碟中谍》能够获取发行许可,并与东南卫视,大连电视台签订播出合同,说明姚笛并非劣迹艺人。北京两级法院也明确认定姚笛没有从事违法行为,并非劣迹艺人。《爱情碟中谍》发行收益惨淡并非演员的问题,而是正常的市场投资失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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