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新疆老人买保底理财产品损失78084元,银行称员工签字不算

(2022-03-23 11:19:58)
标签:

理财产品

保底收益

投资风险

驳回诉讼请求

分类: 经济

投资理财产品有风险,投资人购买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合同条款。千万不要被销售人员忽悠。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往往只谈收益,不谈风险或者轻描淡写风险。一旦出现亏损,要销售人员和银行承担责任非常困难。乌鲁木市电信公司退休老人因为轻信银行理财人员投资100万元保底收益55000元的说法,损失78084元。起诉银行追要本金和收益,2022225日,乌鲁木齐中院终审驳回了老人诉讼请求。新疆老人买保底理财产品损失78084元,银行称员工签字不算


新建电信退休职工孙某某,在浦发银行克拉玛依东路支行咨询投资理财项目时,遇到该行理财产品销售员工徐某某。孙某某就是年龄大了担不了太大风险,要求稳健保底的理财项目,还能多赚点钱。徐某某就推荐了几个产品,重点介绍了基金《长江资管祥瑞2号某某管理合同》,投资100万元年保底收益55000元。其实,这款产品的风险蛮高的。但是,不知道是徐某某故意轻描淡写,还是孙某某太兴奋没注意到这个产品的风险问题。孙某某一算账比一年前定期存款高多了。

孙某某就购买了100万元,201789日至201889日,100万元人民币预期收益55000元。涉案基金系《长江资管祥瑞2号某某管理合同》项下的产品,管理人为长江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该合同明确约定:除开放期外,本集合均封闭运行。本集合计划原则上封闭期为12个月,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本集合计划原则上每12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期为每12个月结束后的首2个工作日,具体开放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集合收益分配的原则和方式为每个封闭运作期期末,若累计收益为正值,则收益结转为现金红利支付给委托人,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指令,将现金红利款划往推广机构账户,再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号,现金红利款自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账户划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达委托人账户;若其累计为负值,则缩减委托人集合计划份额,缩减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约定的投资期间到期后,孙某某不仅没有收到55000元收益,反而损失了78084元。孙某某和银行交涉要求赔偿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随后,孙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浦发银行克拉玛依东路支行赔偿孙某某购买理财产品本金78084.12元;要求浦发银行克拉玛依东路支行支付201789日至201889日期间100万元人民币理财产品收益5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浦发银行克拉玛依东路支行作为祥瑞2号第三期基金产品代理销售金融服务提供者(卖方机构)与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孙某某就案涉金融产品销售投资活动,应当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

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当根据该产品的风险等级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合金融消费者的适当性义务,并切实履行风险告知说明义务。第一,本案浦发银行克拉玛依东路支行作为案涉基金的代销机构在向孙某某介绍案涉基金后,孙某某不仅在个人业务申请清单上抄录“本人已阅读本业务相关的权益须知及业务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的内容,且还在购买案涉基金后,通过录音录像告知产品风险等级,并进行了投资风险提示。

虽然浦发银行克拉玛依东路支行的录音录像告知是在完成交易之后,存在程序瑕疵,但在浦发银行克拉玛依东路支行告知其决定购买的产品为高风险等级的情况下其并未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孙某某完全知晓存在的投资风险。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浦发银行克拉玛依东路支行已经向孙某某告知了投资风险,履行了适当性义务。

第二,本案中的业务凭证/回单是在孙某某提交个人业务申请清单,明确案涉产品风险等级后,由浦发银行克拉玛依东路支行作为办理案涉业务的回执,并非签约合同本身,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徐某某在业务凭证/回单书写“100万×5.5=55000(固定收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浦发银行克拉玛依东路支行业务人员对案涉基金产品未来可能获取收益情况的解释,并不构成浦发银行克拉玛依东路支行对孙某某购买案涉金融产品保证本金的承诺。

第三,孙某某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投资前理应详细阅读产品的相关内容。在孙某某知晓案涉金融产品存在高风险的情况下,亦应当承担可能投资亏损的后果。孙某某请求浦发银行克拉玛依东路支行返还投资本金78084.12元、支付投资固定收益5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孙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孙某某不服上诉称,浦发银行克拉玛依东路支行在向孙某某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告知说明义务,存在重大服务过失。浦发银行克拉玛依东路支行提供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风险提示及业务须知》、权益须知及业务提示上述文件均为格式条款,内容均系通用的一般性条款,并没有案涉基金的具体内容,因此未对案涉基金的风险等内容进行明确说明,其提供的视频资料,其所录像告知的内容亦是适用全部客户的格式内容,无法证实浦发银行克拉玛依东路支行向孙某某对案涉基金进行了明确的说明,使孙某某充分了解该基金的特点、风险和收益,且浦发银行克拉玛依东路支行的录音录像告知是在完成交易之后,存在程序错误。

银行员工徐某某职务行为存在的重大过失,后果应当由浦发银行克拉玛依东路支行承担。徐某某系浦发银行克拉玛依东路支行理财经理,孙某某通过其购买理财产品,徐某某向孙某某推荐了祥瑞2号第三期理财产品,承诺其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年固定收益率为5.5%,并在购买回单上亲笔书写收益承诺“100万×5.5=55000(固定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8条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第三人职务行为书写的非格式条款内容,应当视为对孙某某购买案涉金融产品保证本金及固定收益的承诺,徐淑静职务行为存在的重大过失,相应的后果应由浦发银行克拉玛依东路支行承担。

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认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孙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浦发银行克拉玛依东路支行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请求驳回孙某某的上诉请求。浦发银行克拉玛依东路支行已尽到适当性和告知说明义务。孙某某曾于2017220日在浦发银行克拉玛依东路支行处购买过浦发银行克拉玛依东路支行代销的理财产品,201788日,孙某某再次到浦发银行克拉玛依东路支行处欲购买理财产品,浦发银行克拉玛依东路支行的工作人员徐淑静按照规范介绍了产品名称、风险等级等相关内容,这从孙某某签字确认的“个人业务申请单”、“业务回单”等证据记载内容可以证明浦发银行克拉玛依东路支行已尽到适当性和说明义务。

徐某某的职务行为不存在过失,徐某某按照银行规范履行了对产品介绍的职责,本案中的业务凭证、回单是办理案涉业务完毕的回执,并非签约合同行为,案涉基金合同当事人为孙某某与长江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浦发银行克拉玛依东路支行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徐淑静在回单上书写的计算式和固定收益内容仅是对未来可能获取收益的解释,不构成合同条款和保证本金的承诺,不适用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浦发银行、中华财险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的通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通报发布于2020416日,孙玉良于201788日购买案涉产品,通报时间和内容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二审法院认为,业务凭证/回单是浦发银行克拉玛依东路支行办理案涉业务的回执,既不是签约合同,也不能证明孙某某购买理财产品时受到该行员工徐某某误导因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更无法据此认定浦发银行克拉玛依东路支行对孙玉良作出案涉金融产品保证本金、固定收益的承诺。202232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225日,乌鲁木齐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孙某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并不复杂,孙某某之所以损失了78084元,核心因素是法律风险意识淡薄。很多人盲目认为通过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不是股票市场投资,没太大风险。而且多数情况下,银行理财产品损失部分本金的案例不是很多。把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简单地理解为程序性的提醒,不是真的会发生的事情。

当然,银行员工徐某某在业务回执单上保底55000元签名是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至少应当写明,本业务人员签名不代表理财产品的发行人对收益的承诺,也不是代销银行对收益的承诺。一切以理财产品合约为准。因此,说银行员工没有一点责任是说不过去的。

实际上,只要理财产品收益高于银行定期存款的,都有很高的投资风险,购买时一定要谨慎,要反复询问确认投资失败损失额度多少。这就像很多当事人对法院的诉讼风险告知书不当回事,没有足够的对诉讼结果与期望相差较大或者失败时的心理准备。本案中,孙某某100万元,损失了78084元的本金,没有大伤元气。这是一次生动的投资风险教育。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