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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小伙花20700元买华为Matexs新手机,结果是翻新机获赔62100元

(2022-03-16 11:50:43)
标签:

假一赔三

消费者

华为手机

翻新机

欺诈行为

分类: 法律

2021123日,乌鲁木齐小伙花费20700元从当地华为手机专卖店买华为Matexs8512G)折叠屏新手机。此后,小伙发现手机电子三包更新时间为2020822日。新手机怎么会提前激活三包更新时间呢?这个手机肯定是被人插卡使用过。这么高端的手机竟然是被人使用过,小伙子一怒之下将经销商起诉到法院,要求退一赔三。2022225日,乌鲁木齐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华为手机专卖店退回货款20700元,赔偿62100元。

 新疆小伙花20700元买华为Matexs新手机,结果是翻新机获赔62100元


乌鲁木齐市男子刘某某是华为手机的忠实粉丝。华为推出折叠屏手机后Matexs8512G),2021123日,刘某某委托其朋友董某某帮其购买华为手机一部,董某某于从位于北京中路汇嘉时代广场自称“华为专卖店”的某金通讯店处购买华为Matexs8512G),商品序列号为:865969044625374的手机一台,单价20700元,某金通讯店开具移动通信设备销售单一张,加盖的印章印有“华为专卖(汇嘉店)”字样。

销售单下方载明:“(1)我公司所销售商品均为原装正品;(2)所销售商品均享受《消费者保护法》所规定的三包政策;(3)所销售商品均由品牌方所授权的客户服务中心进行质保服务;(4)用户自行拆装、连接不适当配件或人为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均不在质保范围。销售方:北京中路汇嘉时代一楼华为专卖店。”涉案华为Matexs8512G),商品序列号为:865969044625374的手机电子三包更新时间为2020822日。

 

刘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某金通讯店及某海森经销部返还购买手机费用20700元;判令某金通讯店及某海森经销部赔偿手机价款的三倍,即62100元。

 

关于某金通讯店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欺诈的问题:“华为”作为我国通讯设备行业的巨头,其注册的商标具有相当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某金通讯店未经授权自行以“华为”标识装饰店面,开具的发票抬头使用华为商标,加盖“华为专卖店”的印章,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主观上具有“傍名牌”的故意,极易导致消费者误以为店铺由华为授权经营、店内销售的商品仅从官方渠道进货的错觉。这个所谓的专卖店并没有经过华为公司品牌授权。

本案中,刘某某委托的董某某在某金通讯店购买华为高端机,售价高达20700元,某金通讯店向其提供看似未拆封的“新机”,刘某某拆开后发现电子三包凭证已于2020822日被激活。经过咨询华为售后服务电话得知,“华为手机会在手机插卡联网之后的3-5天电子三包的预估保修期更新为购买的日期。”也就说明,涉案手机在2020822日被插卡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本案中,某金通讯店提供已被拆封使用过的旧手机,未向消费者告知,构成欺诈

某金通讯店提出抗辩,自己也从案外人处购货,对货物的真伪或质量不知情,但是某金通讯店未经授权冒用“华为”标识装饰店面本身存在欺诈,其抗辩意见不成立。刘某某要求某金通讯店退还货款20700元并赔偿621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某金通讯店退还货款后,刘某某应在十日内退还某金通讯店所购手机华为Matexs8512G),商品序列号为:865969044625374

一审法院判决:一、某金通讯店退还刘某某的货款20700元;刘某某退还某金通讯店所购手机华为Matexs8512G),商品序列号为:865969044625374;二、某金通讯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某赔偿三倍手机价款62100元;

 某金通讯店不服上诉称,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刘某某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在购买当晚,发现激活一事后,我方予以积极回复,并且教授董某某如何激活。如果存在欺诈行为,不可能主动教授其如何识别,而会采取其他方式。正是因为我方也并不知情,所以从主观上来讲,我方根本就没有欺诈的故意。

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该手机只是被提前激活,但不能因此而认定为不是华为正品,该手机未经鉴定不能径行认为是假货、次货,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交易时该手机的外观及性能存在瑕疵,仅是刘某某的单方描述,一审在没有经过鉴定或华为厂家认定的情形下不能直接认定事实。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从法理上来说,无论是民事的欺诈也好,还是刑事诈骗,其本质的要件必须是行为人有捏造虚假情况,夸大其词,使对方陷入被误导、误认的情形。而本案整个交易过程透明,也是根据交易习惯履行,根本不存在欺诈行为。我方在一审中也举证证明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给案外人,说明我方主观上不存在欺诈的故意,一审适用欺诈条款判罚实属错误适用法律。我方在交易中仅有几百元的微利,却要承担八万多元的赔偿,这对我方极不公平不公正,也不符合民事赔偿中的损失填平原则。

 

刘某某答辩称,一审认定正确,二手手机充当新手机卖就是以次充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第17号案件裁判要点,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无出其右,只不过是从使用过的汽车变成了使用过的手机。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中某金通讯店故意包装成华为授权专卖店、通过高度相似的门头logo、隐藏自己的营业执照、收据中使用未经授权的华为抬头和印有华为字样的专用章。营造广大消费者心目中官方的华为专卖店可靠、保真、不卖二手货的可靠形象、其主观恶意性明显。需要说明的是该行为不仅仅是手机保修期缩短的问题,手机一旦激活甚至仅仅是拆封,不管有无瑕疵,其价值必然会大幅下降,更何况购买时该手机已激活近半年。某金通讯店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目前手机销售市场以翻新机充全新机情况时有发生,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因其处于信息获取的不利地位,购买时难以通过其他方式获知手机的真实情况,产品的激活时间是其判断手机是否被使用过的重要依据,很大程度上影响其是否购买及以何种交易条件购买的意愿,因此某金通讯店应当将激活的真实情况在受托人董航存购机时如实、全面告知,以便其了解后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某金通讯店违反告知义务,致使受托人董航存在错误认识下作出意思表示,构成欺诈,一审判令某金通讯店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三倍赔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某金通讯店虽称购买当晚曾指导董某某如何激活,因此并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但此时合同已经订立并履行完毕,其告知查询激活办法并不影响欺诈的成立;某金通讯店虽举证证明其向案外人支付了涉案手机相应对价,但法院认为,民事欺诈的认定不以行为人获利为构成要件,是否因欺诈行为获利不是本案需考察的法律事实;

相比于违约损失赔偿,惩罚性赔偿的制度目的更偏重于事前的规制,而非事后的损失填补,因此,某金通讯店所称事后及时处理,同意退货换货并做出一定补偿,因此并刘某某并未遭受损失的诉称意见,不予采纳。2022225日,乌鲁木齐中院终审判决,驳回某金通讯店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比较复杂的一点是,刘某某委托董某某买华为手机,董某某与手机店交涉售后服务问题。庭审中,手机通讯店始终以买家是董某某,不知道刘某某买手机而推卸责任。其次,某金通讯店打着华为的商标,旗号销售商品,不构成本案的欺诈行为之一。刘某某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某金通讯店未经华为品牌授权卖手机。终审法院,还是抓住卖家销售使用过的华为手机,或者翻新机当新机销售,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进而判决维持一审退一赔三,共计82800元。

卖家企图一个体经营赚钱不易,每部手机几百元利润,巨额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不公打动二审法官免除其退一赔三法律责任。法官坚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底线,坚持判决某金通讯店承担承担欺诈消费者退一赔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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