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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营者鼓吹特殊配方奶粉被处罚,被判退一22960元赔三68880元

(2022-03-17 11:52:13)
标签:

假一赔三

消费者

婴儿奶粉

虚假宣传

特殊配方

分类: 法律

男子在网上选购婴幼儿奶粉时,看到奶粉经营者在推销宣传一款固体饮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特殊配方粉”,言外之意,这款固体饮料可以替代母乳喂养。2020年上半年,合肥肥东县陈某某花13520元从广州某奶粉公司网店购买了“贝儿呔1号氨基酸营养粉(400g)”44罐,9102元的“贝儿呔2号深度水解营养粉(400g)”38罐,共计22960元。广州经营者鼓吹特殊配方奶粉被处罚,被判退一22960元赔三68880元


快递刚收到货物还没来得及使用,就看到了广州市市场监管机构对这家公司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宣传的行政处罚决定。既然监管机构都认定购买的奶粉虚假宣传了,购买饮料奶粉肯定不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特殊配方奶粉”,无法替代母乳了。于是,陈某某就向法院起诉,要求网店卖家和厂商退货退款22960元,并赔偿陈某某68880元。2022223日,广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奶粉经营者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向陈某某退款22960元,并赔偿68880元。

根据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机构作出的穗越市监处字[2020]2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某奶粉公司销售的“贝儿呔”、“敏儿舒”、“特益高”系列产品时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将固体饮料误认为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特殊配方粉”而产生购买行为,并从中获取利益。

某奶粉公司通过“某奶粉公司营养中心”公众号多次推送内容,均宣传其公司“专注研究婴幼儿特殊配方粉”,并宣传其公司的“贝儿呔”“敏儿舒”“特益高”系列产品均属于特殊配方粉,……宣传资料宣称“贝儿呔”“敏儿舒”“特益高”系列产品为“特殊奶粉”“特殊配方粉”,并宣称“0-1岁可作为全营养替代1岁以上作为生长发育所需营养补充”“贝儿呔系列营养充足,适合牛奶蛋白过敏宝宝长期使用;可作为6个月以下牛奶蛋白过敏宝宝的单一营养来源长期食用,以及1岁以下宝宝的牛奶替代品”“与普通奶粉所包含的营养成分一致”“长期食用更适合宝宝生长发育”等。

某奶粉公司销售“贝儿呔”“敏儿舒”系列产品时,宣传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使用相关医疗用语。……这些宣传资料还宣称……“贝儿呔“不是普通的婴儿配方奶粉。它是属于特殊配方粉,主要用于牛奶过敏或多种食物过敏的宝宝的饮食治疗”。某奶粉公司为了提高产品销量,通过多种形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将属于固体饮料的“贝儿呔”“敏儿舒”“特益高”系列产品误认为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特殊配方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行为。

202111月初,一审法院判决:一、某奶粉公司退还“贝儿呔1号氨基酸营养粉(400g)”44罐的货款13520元、“贝儿呔2号深度水解营养粉(400g)”38罐的货款9102元给陈某某;陈某某在收到上述货款的同时退回上述产品给被告某奶粉公司;若陈某某不能退回,则某奶粉公司有权抵扣相应的应退货款。二、某奶粉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陈某某67866元。广州经营者鼓吹特殊配方奶粉被处罚,被判退一22960元赔三68880元


广州某奶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主要理由:行政处罚决定不足以作为案件裁定的依据。

微信公众号、某奶粉公司旗舰店没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1、某奶粉公司营养中心微信公众号基本上是知识性的资料,没有涉及产品图片的直接宣传。广州市市场监管机构罗列的证据只是“有名无实”的不能证明社会影响力的牵强之作,不足以对某奶粉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在某奶粉公司旗舰店上传的资料没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性。微信小程序当中连接的某奶粉公司旗舰店销售的产品,不仅仅是某奶粉公司的产品,还有15个品牌下面大约60个产品。其中,雀巢、达能、雅培、美赞臣、圣元被授予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许可。

3、某奶粉公司没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垃圾资料不是广告,行政处罚定性错误。1.《食品安全法》是专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普通法,专门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作为固体饮料注册备案的某奶粉公司产品的性质为食品,对食品调整的法律是专门法《食品安全法》,而不是适用普通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陈某某针对广州某奶粉公司上诉辩称,微信聊天记录、产品手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能婴公司的涉案商品是固体饮料,但其宣传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属于虚假宣传,根据法律规定某奶粉公司应退回货款并给予三倍价款赔偿。

2022222日,广州中院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广州某奶粉公司对涉案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存在欺诈行为,陈某某要求能婴公司“退一赔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奶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其实很清楚,主要是奶粉厂家在网店销售奶粉过程中,夸大或引人误解宣传婴幼儿奶粉的功效。现在年轻人生孩子后,由于基于上班等因素,都选择奶粉喂养孩子。奶粉厂商这么宣传特殊配方奶粉,肯定很多人购买,使用后达不到宣传的功效,被消费者大量投诉。市场监管机构自然要调查执法,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都已经认定存在夸大功效,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宣传了,奶粉厂商还死不认账。最终法院坚定地维护了法律尊严,要求奶粉厂商退一赔三。

这里很多人也有和奶粉厂商一样的法律疑问?为何市场监管机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奶粉厂商构成虚假宣传,而不是《广告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是对法律的误解,《广告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民法典》中的合同法部分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是连贯使用的。

这些法律都有一个桥梁条款,“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这里立法技术问题,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是一个合同行为,涉及合同法,但是,商品质量问题是一个产品质量争议涉及产品质量法。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服务过程中,进行广告宣传,这就涉及了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这些行为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时,就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上在其他法律已经规定的条款内容,在关联法律就没必要重复书写。当然,执法机关在法律文书制作上,尽量地把一个违法行为触犯的所有法律尽量罗列出来,避免被处罚者误认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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