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新疆小伙买二手车收到泡水车,经销商被判退一赔三,退款118500元

(2022-03-15 11:09:50)
标签:

消费者

二手车行

泡水车

假一赔三

经销商

分类: 法律

消费者购买二手车市场遭遇质量和服务纠纷时能否要求卖家承担假一赔三的法律责任呢?这个还真不一定,如果二手车卖家是个人的偶尔行为,个人不是经营者是无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但是如果卖家是二手车经营的专业公司或个体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可以要求假一赔三的法律责任。日前,乌鲁木齐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了一起,二手车经销商销售泡水车,事先未告知,被判退一赔三,退款118500元,赔偿213300元。新疆小伙买二手车收到泡水车,经销商被判退一赔三,退款118500元


2020520日,刘某某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王某某签订《二手车辆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内容为:甲乙双方在公平、公正、自愿的前提下,签订此合同(部分条款内容);一、甲方将一辆凯美瑞(发动机号P058164、车架号LVGBM51K7FG537925、车号为×××)轿车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转让价118500元,甲方车款由乙方两次付清,首付订金18500元,余款100000元,过户前或违章处理完付清余款;

六、甲乙双方如有一方因个人原因造成此车无法正常交易过户的,此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花费由双方承担并赔偿;七、双方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将赔偿另一方违约金为此次车款总价的30%,即35550元,甲方应负责车主来配合此车过户及保险等业务;

备注:保证此车无火烧、水泡,支持第三方检测,保证框架无损伤,上述均为实情,如有不实三倍赔偿。该合同首部甲方处名称为某车汇刘某某,合同下方甲方签字处由刘某某签字。

王某某购买该二手车后,通过转账方式陆续向某车汇(化名)二手车行的账户转账合计118500元,其中116500元由某车汇二手车行转账给好驾车二手车行的马林,另2000元系刘某某从中赚取的差价。

经过查证,涉案车辆原登记在好驾车(化名)二手车行名下,转让给王某某后于2020521日将车辆过户至王某某名下,王某某将该车登记编号为×××,由新疆某某有限公司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记载的买方为王某某、卖方为好驾车二手车行、车价合计20000元,过户当日王某某为该车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共计支付保险费4358.52元。

2021129日,王某某通过第三方查博士对案涉车辆进行事故排查检测,检测结果为非事故、泡水车、非火烧车,该检测报告中使用的判定标准为:根据检测项目中是否出现潮湿、泥沙、水渍、锈蚀、腐烂、异味等状态和出现以上状态的受损程度,来综合判断此车辆是否存在泡水车风险,当泡水检测项目中有3项及以上检测项出现泥沙、锈蚀、水痕、霉斑、积水、拆卸任一状态时,将触发泡水检测的深度检测,深度检测项均需拆解检测。案涉车辆经查博士检测,深度检测13项,其中异常6项,分别为:左前车门内部及隔音棉泡水(水痕),左前安全带插座泡水(锈蚀),右B柱夹层及周边泡水(泥沙)、泡水(水痕),右前车门内部及隔音棉泡水(泥沙)、泡水(水痕),左B柱夹层及周边泡水(水痕)、右A柱夹层及周边泡水(水痕)。

202122日,王某某委托乌鲁木齐言鼎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言鼎评估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鉴定评估,言鼎评估公司指派具有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郭坤、具有汽车估损师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王钢参与鉴定评估作业,并于202125日出具《旧机动车辆鉴定评估报告-机动车辆碰撞估损、机动车价值鉴定、发动机、变速箱故障鉴定、事故车、水泡车、火烧车鉴定专业鉴定评估报告书》。

该评估报告书中技术鉴定结果及评估结论:技术状况缺陷描述为该车经过高级汽车鉴定评估师鉴定,高级汽车碰撞估损师鉴定,该车为20156月出厂,20157月落户,委托人王某某委托我方后我方通过对该车拆解后发现该车前排主副座椅底部铁支架上有严重生锈痕迹并有人工喷砂痕迹,主副座椅底部海绵是重新更换且用铁丝简易绑捆,左右下门槛有少量未清洗干净的淤泥,前门内饰板有淤泥痕迹,刹车踏板和方向机管柱有严重水泡生锈痕迹,仪表台骨架有水泡生锈痕迹,后排座椅底座、后靠背支架有严重水泡生锈痕迹,后排座椅海绵同样也是更换且用铁丝捆绑,后围板也有水泡生锈痕迹,综上认定此车为泡水车;技术状况鉴定等级:差。

王某某为此鉴定评估支付评估费12000元。就上述言鼎评估公司对案涉车辆的现场鉴定评估过程,王某某申请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该公证处于202129日作出《公证书》,主要内容为:

公证员余文燕、公证人员王华随同申请人于2021221300分来到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庐山街665乌鲁木齐德奥奔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365汽修的维修车间,公证员余文燕对言鼎评估公司的汽车估损师、二手车鉴定评估师王钢、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杨杰领、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郭坤、汽车维修工连利光及工作人员李江超就×××丰田牌小型轿车进行鉴定评估的过程进行了现场保全;上述鉴定评估过程于1424分结束;公证员余文燕据实制作《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公证处现场工作记录》一份共一页,公证员余文燕、公证人员王华据实现场拍摄照片共62张,在公证员余文燕的监督下,公证人王华现场摄像8406秒(摄像共三段,时长分别为30分、30分、2406秒),并将摄像内容进行刻录,制作光盘三张;

兹证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公证处现场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现场人员的签名均属实,本公证书所附照片共62张为公证员余文燕及公证人员王华现场据实拍摄,本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容为现场拍摄所得,本公证书所附的《旧机动车辆鉴定评估报告》上言鼎评估公司印章均属实。王某某为此次公证事项支出公证费3000元。

王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刘某某、好驾车二手车行、某车汇二手车行共同向王某某退还购车款118500元,同时将涉案车辆退还给好驾车二手车行、某车汇二手车行,并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355500元、修理费3000元、保险费4358.52元;2、判令刘某某、好驾车二手车行、某车汇二手车行共同支付王某某垫付的鉴定费12000元、公证费3000元;以上费用合计496358.52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双方陈述及交易事实,能够确定本案的起因在于刘某某以通汇二手车市场帮卖的身份,为赚取差价,将登记在好驾车二手车行名下的案涉凯美瑞二手轿车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转让合同出售给王某某,并通过某车汇二手车行的账户收取车款后将车款支付给好驾车二手车行,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好驾车二手车行对于刘某某将该车辆出售他人系明知。某车汇二手车行在案涉车辆的交易中不存在任何的欺诈行为及盈利事实,其也不具有对他人名下车辆保质保量的义务,也未与王某某达成实际的买卖合同关系,所以,某车汇二手车行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刘某某与王某某签订的《二手车辆转让合同》,该合同的相对方系刘某某与王某某,刘某某并非好驾车二手车行聘用的工作人员,但已取得了差价2000元,很明显刘某某与王某某成立车辆买卖合同关系,然而刘某某系市场帮卖的身份,在案涉车辆的交易中,其帮卖的对象即为好驾车二手车行,顾名思义,好驾车二手车行作为案涉车辆的所有人及实际出售者,并足额收取了车款116500元,与帮卖刘某某共同成为车辆的转让人,即好驾车二手车行与王某某之间亦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故刘某某与好驾车二手车行在本案中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案涉车辆是否为泡水车。查博士车辆检测报告在未拆解车辆的情况下作出案涉车辆系泡水车的结论,为验证该结论的真实性,王某某前往言鼎评估公司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言鼎评估公司作为具有二手车鉴定评估经营范围的专业评估公司,提供的旧机动车辆评估报告系将案涉车辆现场拆解后综合评定作出,参与鉴定评估的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整个鉴定评估过程已经过公证处的现场公证,因此该鉴定评估报告关于案涉车辆为泡水车的结论,具有专业性、真实性。

其次,好驾车二手车行本就是从事二手车买卖、代办车辆过户相关手续等业务的二手车行,刘某某也是长期在通汇市场从事帮卖二手车业务的专业人员,案涉车辆转让给王某某之前,已在好驾车二手车行停放半年之久,好驾车二手车行与刘某某均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及销售经验来发现案涉车辆出过泡水事故,转让前也有能力有义务了解案涉车辆的车况,并应当向受让人披露案涉车辆的真实车况,在没有其他相反的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刘某某、好驾车二手车行对案涉车辆出过泡水事故的事实是明知的。

第三,通过《二手车辆转让合同》中刘某某备注的关于保证此车无火烧、水泡,支持第三方检测,保证框架无损伤,上述均为实情,如有不实三倍赔偿的内容来看,也可以说明刘某某对车辆的现状应当是了解、熟知的,但案涉车辆经鉴定评估为泡水车,说明刘某某、好驾车二手车行作为销售者在出售案涉车辆时,未让王某某知悉案涉车辆为泡水车的事实情况,足以构成王某某基于获知的车辆信息不全而造成错误的购买意思表示。因此,本案构成消费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刘某某、好驾车二手车行向王某某出售案涉车辆虽有欺诈行为,但其转让行为系多手转卖方,意在取得转卖流程中的好处费,一审法院认为应依据案涉车辆实际价值作为三倍赔偿款的基数较符合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对王某某相应损失的补偿、对刘某某、好驾车二手车欺诈行为的惩罚性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酌定案涉车辆实际价值为交易价格的60%。

刘某某、好驾车二手车行应向王某某支付赔偿款213300元(118500×60×3倍)。鉴于三倍赔偿属于惩罚的赔偿,一审法院依据该赔偿原则已经予以支持213300元,王某某所要求的修理费3000元、保险费4358.52元以及鉴定费12000元、公证费3000元等实际损失,可视为包含在三倍赔偿款内已得到足额救济,故对王某某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遂判决:刘某某、好驾车二手车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某返还购车款118500元,同时,王某某向刘某某、好驾车二手车行返还案涉车辆(发动机号P058164、车架号LVGBM51K7FG537925、凯美瑞牌),并配合办理车辆登记过户手续;刘某某、好驾车二手车行向王某某赔偿损失213300元。

一审判决后,好驾车不服上诉称,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三项,改判好驾车二手车行不承担责任。好驾车二手车行与刘某某之间不存在帮卖的关系,实际好驾车二手车行已将车辆116500元转让给刘某某。刘某某将该车辆开到某车汇二手车行处进行买卖。好驾车二手车行根本不知道刘某某与王某某的二手车转让情况,并没有在二手车转让合同上盖章,也没有向刘某某、王某某保证过此车无火烧、水泡,支持第三方检测。

其次,王某某与刘某某签订的二手车转让合同是2020520日,2020521日王某某就将该车辆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并购买了交强险及车辆商业保险,如果该车辆有过火烧、水泡情况,保险公司是拒绝承保车辆商业险的。另外王某某从2020521日至2021129日使用该车8个月后通过第三方对该车辆进行了检测,并不是在购买车辆后对车辆进行火烧、水泡的检测,这显然不符合常理,刘某某给王某某保证此车无火烧、水泡、支持第三方检测是转让车辆时的保证。

王某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一审中,好驾车二手车行、刘某某等均承认刘某某是通汇市场从事帮卖二手车业务的专业人员,一审庭审过程中已经确认该事实。2020521日至2021129日期间,全疆因发生重大疫情处于管控状态,所以车买回去后使用没多久,就一直停放在家里。后王某某在高速路上使用该车时发生熄火,维修查验后才知道这辆车出现过水泡事故。刘某某没有任何的财产,好驾车二手车行的上诉没有理由,其没有提供将116500元车款转让给刘某某的相关转账明细。

刘某某辩称,同意好驾车二手车行的上诉意见。

某车汇二手车行述称,同意好驾车二手车行的上诉意见。

好驾车二手车行在一审中陈述:一方面我与刘某某是口头约定的116500元成交车辆买卖,至于刘某某帮卖了多少钱我不清楚,刘某某从中拿了多少差钱我也不清楚,而且刘某某把车卖给了谁我也不清楚,20211月的时候第一次见到王某某,刘某某当时从我这里把车拿走的时候车卖掉可以赚上钱就把我们之间约定的价款116500元给我,如果车卖不掉就把车退还给我们车行。

202239日,乌鲁木齐中院终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好驾车二手车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二手车销售过程比较复杂,中间有两个二手车行,其中一个二手车行员工充当了帮卖赚中间差价的角色,该车行账户提供了走账过程。决定案件是否欺诈的关键性事实,买卖合同备注:保证此车无火烧、水泡,支持第三方检测,保证框架无损伤,上述均为实情,如有不适三倍赔偿。该合同首部甲方处名称为某车汇刘某某,合同下方甲方签字处由刘某某签字。

而购车款116500元最终进了好驾车二手车行账户。新疆某某有限公司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记载的买方为王某某、卖方为好驾车二手车行、车价合计20000元。这里他们为了过户规避税收,将发票交易额写小了。当然,2000元的差价在刘某某那里。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王某某购车花费118500元,三倍赔偿应当以此为基数三倍354500元,但是,按照60%市场交易价判决赔偿213300元。这里法院考虑到车辆交易数额较大,二手车经营者也是个体或私营经营者赚钱不容易,适当地降低了该二手车的实际交易金额,按照车辆实际价值作为三倍赔偿计算依据。严格来说这个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审判人员有司法自由裁量权。所以,我们最终看到的,二手车经营者三倍赔偿数额少了许多。买车人王某某在二审的答辩意见来看,其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无论是二手车买卖,还是网络购物等,交易支付都是有合同,或者凭证的,这些都是有效的书面证据。发生争议后,交易过程中保留的书面证据很容易被法院采纳,而口头辩解或者证言之类的东西,很多时候法院是不采纳的。所以,商家也好,消费者也好都要特别注意商场交易行为的规范,注意签订合同和付款方式,以及票据的出具。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