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父子反杀正当防卫张浩峰死缓 |
河南新乡农民张好峰、张海宾将二次夜闯家门,进行报复行凶的村支书之子许振军打死,应属正当防卫。此前,新乡中院、河南高院均认为,张好峰父子故意杀人,不构成正当防卫,最终二人被判处死缓。女子常卫云为此申诉十年了
根据媒体报道披露的事实和证据得知,2009年7月2日晚,河南新乡市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因举报村支书贪腐,村民张好峰家遭到村支书之子许振军带人上门报复;十数天后的7月19日晚,许振军再次闯入张家,双方在院内发生冲突后,许振军被砍中要害死亡。
这里我们要分析一下农村的居住环境和人文关系。农村一般都是宅基地,独门独院。正常情况下,农村的人际关系多半是沾亲带故,邻里关系比城市要亲近些。张浩峰和9名村民举报村支书贪腐问题,在纪委没调查结论之前,为何村支书之子知道了举报人是谁?并带领一些打手,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张浩峰之妻常卫云头部打伤照片就是2009年7月2日晚被许振军打伤。当晚被打的还有其他几个举报人。
村支书之子许振军聚众明目张胆的对举报人实施暴力打击,这是谁给他的底气?为何许振军的单位城管局公开出具假的证明称:7月2日许振军出差,不在家不在单位?时至今日,当地有关机构没有对谁泄露举报人姓名,和出具许振军7月2日出差的假证明问题进行调查说明?村支书有没有问题这里事实已经给出了答案。
按照河南省检察院复查决定所说,许振军当晚砸门进张浩峰家不一定去行凶,不能因为7月2日,许振军带人行凶打人,就推定当晚继续行凶。为什么不换位思考呢?如果许振军当晚不是去行凶,为何要在晚上去张家,白天为何不去。双方已经产生过激烈的打斗冲突,剑拔弩张的气氛。
为何不找一个德高望重的村民作为中间人,或者和张浩峰关系熟悉的人,事先约双方见面谈和解或者化解矛盾冲突?现有判决书中的证据显示,许振军没有和解的意图,跟随的人在车上准备的砍刀等凶器。很显然,许振军二次纠集打手夜闯张浩峰家兴师问罪,来者不善。
判断是不是正当防卫,要从这个事件来龙去脉去分析。而不是从当晚死了一个许振军,然后按照死者的伤情鉴定报告去分析。如果许振军7月2日没有聚众殴打张浩峰等举报人。7月19日晚,许振军一人首次前往张浩峰家谈判化解矛盾等,张浩峰父子将其打死,那样的情况肯定不是正当防卫。现在的情况是,许振军2次带人实施暴力打击报复举报人。许振军7月19日晚,带着打手携带工具,实施暴力的事实证据一目了然。案件证据中还有跟随的李某与张海宾门口互砍一刀的证据。
法院没有认定正当防卫就是证据方面,没有采纳张浩峰、张海宾和目击者所说的当晚有五六个人闯入家门行凶的说法。而是采纳了许振军留守车里的李某等2人的说辞,许振军一人先进入张浩峰家中,李某等2人携带刀具在车里等候。这些足可以证明,许振军2次夜闯张浩峰家里是有准备的实施暴力打击报复。面临人身生命财产安全面临重大不法侵害紧急情况下,多次报警,公安机关又无法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张浩峰、张海宾父子正确的选择是什么呢?难道是束手就擒,等着被许振军打伤打残?
猛烈的砸门和张浩峰女儿的不断报警,都无法阻止,许振军闯入张浩峰家行凶报复的步伐。只是没有想到的是张浩峰、张海宾父子严阵以待,对前来行凶的许振军实施了防卫型反击。混战中许振军被乱刀砍中要害,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既然,许振军是带人闯入张浩峰家实施暴力报复的,面对将要发生的严重威胁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张浩峰、张海宾父子实施防卫反击就顺利成章了。在危机关头,殊死搏斗,很难让人理性地控制住情绪,反击到什么程度。或者说等着许振军把张浩峰、张海宾其中一个打得半死后,再出手反击。对于正当防卫,我们不能对防卫者进行苛求。
《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