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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套路贷中遭遇合同诈骗犯罪如何追债?

(2020-11-15 01:28:56)
标签:

民间借贷

高利贷

合同诈骗

非法集资

这些年民间借贷的兴起引发了很多矛盾纠纷。最常见的是参与者轻信了集资、吸储或者公司理财人员月息2-3分利息的忽悠。最终很多借钱的收不到利息,要不会本金,陷入漫长的投诉举报之追要投资款之路。一旦从事这种高息揽储,或者吸收公众资金放贷的公司涉及参与投资人过多,资金链断裂,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民间借贷套路贷中遭遇合同诈骗犯罪如何追债?


由于民间借贷发展迅猛,高利贷问题引发了激烈社会矛盾和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曾对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做了规定,年利率不超过24%。对于“钱生钱”的资本市场来说,这个年利润超过20%的利润收益,是任何实体经济无法比拟的。一般实体经济的净利润能达到10%-15%都不错了。只有高度垄断的企业利润能够超过20%。由于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利率较高,造成很多民间借贷机构与银行联手转贷谋取高额利息。银行资金杠杆率在民间借贷机构操作下不断放大。民间借贷套路贷中遭遇合同诈骗犯罪如何追债?


一些民间借贷机构收取大量集资款后,组织者私分或挥霍,或者放贷后收不回款项,加上业务人员吸储紫金时的10%返现,和10%左右提成,资金链断裂,跑路是常见的事情。作为民间借贷参与者此时就面临以何种理由,走何种途径来追回被套、被骗的资金。通常会面临合同诈骗犯罪、非法经营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集资诈骗犯罪等。这主要取决于组织者和参与者签订了什么样的合同,限制组织者为了打差边球,会和参与者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和居间的借贷合同等。这里我们重点讨论合同诈骗犯罪。

民间借贷过程中的合同诈骗罪是怎么构成的?借款人没有实体经营活动,单纯以月息2-3分为诱惑,诱骗出借人出借大量资金,甚至不惜给出借人返现折扣。支付一两个月利息后,不再支付利息,本金也无法偿还。当然,有时候吸储者会编造很快偿还,并提供一些不具有可执行的财产担保,或者操控一些无实际经营能力的个人、企业出面签订高利息贷款合同。没有经营能力,无资金实力,单纯的以高利息吸引出资人,操控无实际经济能力的企业、个人出面签订贷款合同,最终套取出借人大量资金,支付一两个月利息后,消失或者跑路等。这种手法就是典型的以经济合同的方式骗取出借人资金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

但是,实践中,如果组织者较长时间从事这种活动,参与者众多,签订的合同明目也不相同,那就可能涉嫌多种犯罪,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是,单个出借人来说合同诈骗犯罪的事实证据还是比较充分的。

遇到这种情况,出借人追回钱款的难道非常大,首先报警公安机关对民间借贷引发的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犯罪立案并不积极,涉及人数多,组织者没有偿还能力,甚至跑路藏匿躲债,接受报案,短期内无法抓获犯罪人员,追回钱款,出借人频繁追问办案进度,这是公安机关立案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其次,这种大面积民间借贷引发的涉众型犯罪,往往需要政府出面协调处理很多善后事宜,单个公安、检察院、法院处理起来无法满足所有出借人的需求。民间借贷套路贷中遭遇合同诈骗犯罪如何追债?


合同诈骗犯罪司法机关经常会以经济纠纷为由,告诉民间借贷出借人拿着合同去法院解决。而法院会以涉及人数众多,可能涉嫌犯罪不予民事立案,这就会造成出借人频繁的在司法机关奔波。合同诈骗犯罪本来就是经济合同行为引发的,可刑事可民事,很多时候出借人或者受害者去法院起诉完后,判决下来,无法执行,才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更有理由拒之门外了。这实际上属于法律专业上的刑事民事交叉案件。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但,实践中承办法官不愿多管闲事,往往就一直办下去。最后,让当事人自己再去走刑事程序。民间借贷套路贷中遭遇合同诈骗犯罪如何追债?


笔者认为,对于民间借贷过程中发生的合同诈骗犯罪,或者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立案,涉及人数较多的发公告征集犯罪线索。人数少的,单个受害者报案及时受理,让受害者,出借人长期奔波在各个国家机关投诉举报也不是法治之举。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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