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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
第二款“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成立。”
第三款“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六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分析: 第一款中规定劳动合同的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不尽合理,用人单位有可能通过制定格式文本或者格式条款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款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将劳动合同交与劳动者,因此本条第三款应做更具体规定。第六款中“通常理解”属于概念模糊,应对其具体化。
修改意见: 将第一款款改为:“劳动合同文本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由合同双方共同拟定,合同形式必须以劳动主管部门提供的合同范本为准”
将第三款修改为“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并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复印件交至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将第六款中加入“通常解释”的解释条款。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劳动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或者终止条件;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分析:鉴于目前实践中发生的关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保险的纠纷越来越多,建议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应加入“社会保险”一项。用人单位必须按时为劳动者足额缴纳应该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关于第六项劳动报酬的规定太过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需要作进一步的规定。很多劳动者对工资报酬问题非常关注,反映工资报酬是劳动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实践中也容易产生争议。有的用人单位以保守工资秘密为由,不写报酬的具体金额,只写支付日期或者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这样对劳动者非常不利。有的用人单位把计件单价压得很低,以计件工资形式蒙蔽劳动者,使得劳动者每天工作十几小时也挣不到多少钱。因此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劳动报酬的数额。有些用人单位只告诉劳动者工资总额,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就将工资总额拆成各种名目,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工资的具体组成。为防止用人单位为减少因劳动合同终止而支付的补偿金,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任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建议明确规定工资报酬增加减少的条件。为避免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建议增加规定工资报酬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修改意见: 将此条改为: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