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职场攻略与权益保障 |
[原创]: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向全国人大提出的
《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建议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分析:此条第一款中“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一概念首次出现,概念模糊,不易理解。另
外此款中规定“…劳动关系…适用本法”,忽略了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此条第二款有
歧义,因为国家机关中正式在编的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建立的人事关系是由《公务员法》来调整。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正式在编职工与所在单位建议的人事关系是由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的,在叙述中,应该将特殊情况明确排除。同时这些机构中的聘用人员又应该包括在内,结束目前聘用制人员“无法可依”的状态。
修改意见:“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公务员法》进行调整的,其他由有国家正式编制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职工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相关的部门法规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非正式编制人员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的,依照本法执行。增加第三款,以定义和列举的方式解释“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分析:要区分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以及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劳动法律关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建立起来的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即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下提供有偿劳动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一个劳动者在某一时期内只能建立一个劳动法律关系.另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关系中还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从属性劳动,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的劳动力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在我国一般认为,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二是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目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兼职现象就属于一种事实劳动关系。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般的民事关系,而非本法所称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
修改意见:改为“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下提供有偿劳动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具有独占性,即一个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只能招用没有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告。”
分析:此条第二款,因为我国工会法并不完善,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作用有限,所以该款的实际操作性较差。其次,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难能够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
第三款只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单位公告,没有强制性,一旦发生纠纷,则可能出现推脱责任的情况,不利于维护合法权益。
修改意见:在第二款中加上“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不得危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第三款应规定为“用人单位必须有明确告知劳动者其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若出现因为对单位规章不明而引发的劳动纠纷,证明已经尽到明确告知义务的举正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
分析:该条款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对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措辞不严,“应当”一词不具有足够的法律威严性,当事人易产生侥幸逃避心理,且缺少对不履行此种义务的处罚措施,参照韩国的有关规定“如未尽到此义务,应基于缔结合同上的过失责任负责损失的赔偿”;
二,鉴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对自己的权利不可能全部知道,建议扩大法条列举的内容,如保
险,工资,加班费的具体内容,同时概括性规定“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
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性”也应赋予用人单位更大的义务。
三,应告知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如劳动纪律,以及违约责任。
修改意见:改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必须以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工资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计算方法,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法;明确告知道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劳动纪律以及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对劳动者可能产生重大的影响的情况,同时对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也必须如实告知,劳动者认为应当加入劳动合同的内容,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的要求加入劳动合同协议中。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3种。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修改意见:第一款应当规定“订立书面合同”为用人单位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并明确不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款澄清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的关系。
第三款表述为“已存在劳动关系,即事实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向全国人大提出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建议(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