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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与资本利得税谁更应该优先开征?

(2007-05-07 23:41:10)
    这两种税开征具有同样的目的,那就是抑制投机型投资,但因为对象的不同,因而存在课税量、调控力度大小、作用程度、控制式行为发生机率等方面的差异。
 
    一、从税收的客观必然性分析
    税收的存在基于广泛的剩余产品生产、经常化的社会公共需要、强制性的社会公共权力、国有控制性资本担负的独特任务、经济组织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独立化。物业税与资本利得税的课征对象,既可以重合一部分,即社会成员,也可以分离,即物业税只针对社会成员的独立经济利益;而资本利得税只针对经济组织的独立经济利益。
    现阶段对房产业的调控主要为稳定房价与抑制投资,外加平衡固定资产投资增长与调整商品供应结构。而这几个目标中,与经济过热相关的占多数,故从这方面分析,拟先行开征资本利得税。
 
    二、从投机比分析
    从投资比分析也应该先行开征资本利得税。从目前房产品的消费市场统计看,投资投机型消费与自住消费比为一比六强。而资本利得税的开征对抑制用地储备中的不规则行为更为直接,也为国外的经验所证明更为有效。
 
    三、从资金来源与资金中隐含泡沫程度分析
    因为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的中产阶层业已形成,因而存在相当数量的投资食利阶层。房产品因为其良好的搞通胀功能与回报多样性特点而为社会成员纳为投资品种的主要选择。但除类似温州炒房团之外,个体投资投机型购买是主流。因此社会成员进行房产品投资投机交易量与质对社会的影响并非显著因素。而在房产业领域,资本运作,大量闲资进入土地领域、项目交易领域,对经济过热与房价续涨动因性更为明显。
   
    四、从税种本身杠杆效应分析
    简单言之,物业税主要针对持有不动产,并且不动产按时间递增而发生增值,对不动产增值按时间进行课征,有的国家由于有良好的租赁市场,承租人也是纳税人之一。资本利得税主要针对资本类产品,除不动产外还有股票、债券及可调换证券、基金、期货期指、土地与土地使用权等,这些资本在转移过程中发生的增值,会计上作为资本利得处理,由此计征的税收称为资本利得税。
    从税收本身的禀赋分析,物业税征收环境应该是社会上存在广泛的养房族,并且房产品较普遍地被作为投资投机品种而存在,在我国,还隐含着这种针对房产品的投资投机在客观上严重影响房价与房产品市场。由于我国人们对居住消费绝对持“产权消费观”,自住或保值类购买比例远远大于征收物业税环境中所说的“普遍性投资投机”的比例。因此,目前开征物业税条件并不成熟。
    相反,资本利得税既有成熟的市场环境,利息计税本身就是这一税种的子税种,作为以独立经济组织为主要课税对象也符合我国大体上“均贫富”的社会初衷,条件成熟时也可以将房产品作为资本利得税的课征对象。
    从这一观点分析,必然先行征收资本利得税,但应该保留一个过渡期,即暂缓对社会成员征收资本利得税(指房产品类不动产)。
 
    小结:从理性角度分析应该先开征资本利得税,并作如下调整:现有资本利得征税统一化,先仅就土地及其使用权计征,条件成熟以后再扩大至社会成员,对象也可以扩大至房产品类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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