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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在何时产生??

(2007-03-15 15:33:01)
住房纠纷多于其他类物业纠纷。而住房纠纷更多是在入住时及入住后发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合约签订时业已被侵权,有的在合约之前就侵权了,因为项目本身就有疵点。
 
由于调控及管理原因,目前的住房消费过程中,准现房或现房比重较大,验看五证以及实地看房似乎为大多数买房人所青睐。其实,验看五证只能保证所购房子的“户口”,确保其在市场中的身份;实地看房仅能感觉空间结构以及细节性居住要求;更多的纠纷将在你落笔的那一会。
 
看看开发商比较在意的几款格式条款:
1、如果存在委托,往往将受托方即代理方填写的较为详细,这是为纠纷处理埋伏笔,一旦惹上可以有替身代为周旋。
2、买卖双方可就商品房的质量在该款内容空行内作出具体约定。如无特别约定,该商品房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车库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实际上大多数合同被忽悠成:另行商签补充条款附后。为什么有此举呢,一是买受人的法律与房屋知识肯定弱于开发商,二是将不同个体的个性需求用补充条款说明,看起来符合人性,实际上就是淡化诉讼时强制执行国家标准。
3、关于交房标准的约定,政府标准往往是第一种情形,实际上较多填写的是后两种。因为综合验收可以给开发商一个缓冲期,顺便给业主一个妥当的理由,因为除了什么验收还应该综合验收,有了这两次的验收你们业主方的利益有保障些,就等着吧。
4、用毛坯标准替代样板标准,避免潜在纠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因此,买卖双方应将上述规定的内容在附件四中约定明确。
5、脱离合同制造行货类的两书,结果发生纠纷拿两书出来对质,才发现什么也扯不到开发商身上。建议对两书与合同重新定位,让两书成为合同的附件。
6、物权法出台前买卖双方对所有权与使用权部分的物业分割与处理也是重要一环,当然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将使这一条款的签订不用过多操心。
7、涉及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总共有三种选择(协商,仲裁与起诉),开发商往往动员一切力量让业主选择前两种。为什么呢?因为仲裁会与开发商的法律顾问、开发商有关社会关系、政府的相关人员私底下联系更为方便。而且仲裁是裁定,接受了也就算搞掂了。好多延迟交房最后不了了之,主要就是仲裁中的经济适用条款,给钱了事,再一个业主个体在时间及精力安排方面肯定缺乏维权条件。
8、附件中的平面图往往用的是较小型号的复印件,只看得见所购房屋的架子,当然业主还没有哪个花精力延请市场人士对其房屋进行实地测量。
 
由于开发商及营销代理商所在的信息优势,真正将权益落实到书面,最理想的做法是:让律师介入到房屋买卖过程并加强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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