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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个理性的法律人

(2016-06-10 20: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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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昨天上网,看到《广西法治日报》报道,“律师裸身走出法院”事件联合调查组邀请吴良述律师等调看法院监控录像,并通报事件调查进展情况。南宁市青秀区法院院长就该院法警滥用强制手段向吴良述律师公开道歉,并表示相关赔偿意愿,同时还通报,法院已决定对吴良述律师代理的合同纠纷案给予立案。在网络上纷纷扬扬,引起司法界人士一片混战的“律师裸身走出法院”事件终于有了一个权威的信息。

刚听到这个奇葩消息时,我就对律师和法官双方透露出来的信息表示怀疑。这是判断网络信息真伪的最常见套路:把双方信息综合起来读,你就可以八九不离十地猜出(或者看出)真相。辩论者总是强调自己的观点,而忽略对方的理由。把双方观点放在一起分析,真相就不远了。从《广西法治日报》这篇简短的报道看,法警滥用强制手段的情况确实存在,合同纠纷不予立案也已纠正。至于吴良述律师究竟是否有过错,文内没有表述。从“一个巴掌拍不响”的道理来看,估计无风不起浪,事情总有一个缘起的。

不过,今天我不想谈论究竟谁对谁错,这是联合调查组的职责,我无权就此发言。我只想聊一个话题:怎么做一个理性的法律人?

众所周知,法律人(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是我们这个社会最具有理性的人。因为法律是最讲究公正、客观、理性的学问,从事这门学问的职业自然应该是最讲究理性的职业。我在大学读的是中国语言文学(俗称中文系),毕业后就进了检察院。我以为,文学与法律是两门针锋相对的学问。前者讲究感性,跟着感觉走,热情冲动。后者则讲究理性,跟着逻辑走,冷静客观。所以我很警惕地要求自己,摒弃从中文系带来的冲动本性和感情色彩,努力学会理性思考问题,学会客观公正。孰料,30多年下来,我突然发现,法律人中有理性者实在不多。

去年8月,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发生过一起“法官打人”事件。一位案件当事人家属纠缠并用言语激怒法官,导致这位法官把他“抱摔”在地。当时,我连续写了两篇文章“关于尊严”和“再说尊严”,指出“对无赖不能以无赖方式对之。不要把自己和你的对手放在一条水平线上。”“如果连法官、检察官都不相信法律正义了,那么我们还要法院、检察院干什么?”我的这些观点遭到很多检察官、法官朋友的反对,他们纷纷谴责我对职业的背叛。

今天,面对吴良述事件,我还想重复这个观点:法律人应该是最具有理性的人,绝不能感情冲动,用违法对付违法。我见过很多这样的法律人,在面对当事人时,他们无比冷静,告诫当事人要依法维权,不能以暴制暴,以恶制恶,但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往往把这些告诫放在一边,和那些当事人一样冲动。去年婺城“法官打人”事件发生时,就有很多法官、检察官高喊“打得好”。这令人非常沮丧。

从很多律师法官死磕事件中都可以看到,事情往往和社会上发生的争执斗殴事件如出一辙,总是因为一些细小的过节酿成不可调和的冲突,然后互相指责。这中间,冲动的感情是事件恶化最重要的推动力。试想,即便律师有过激的言论,有过火的举动,法官如能依法依规冷静处置,而不是以过激对待过激,事件会成为现在这个样子么?我想,这也是青秀区法院院长首先向吴良述律师公开道歉的原因。

可能有人会说,法官也是人,人就不可能避免冲动,你这要求过于书生气。我则想告诉朋友们一个道理,不要被人激怒,不要上人圈套,无论在法庭上还是现实社会中,这都是至理名言。如果你明知道对方卑鄙,还上人家圈套,那只能说明你愚笨了!

孟建柱同志去年8月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指出,“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两者之间新型关系的主动权在政法机关。”作为国家公务人员的法官、检察官,理应首先成为理性的法律人,依法依规办案,依法依规处理和当事人以及律师的关系。如果法律人都做不到理性处事,那么这个社会还有谁能有理性?如果连法官、检察官自己都没有理性,如何有资格要求别人有理性?


本文发表于2016年6月10日《新京报》A02版。发表时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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