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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富家子飙车撞人案的深度思考

(2009-05-21 17: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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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杂谈

分类: 指点集

    终于,发生在杭州的富家子飙车撞人案暂时平息下来了,我也可以放心地说说自己压抑在心底的话了。这些话本来早就想说,但是在舆情汹涌的时候,我还是不敢。要不,我肯定会被板砖拍死,被口水淹死。如今,气头过去了,大家才可以心平气和地坐下来理论理论。
    我们一直向往法治社会,向往法治社会的平等、公正,但是我们很多人却不了解法治的一些基本原则,不了解法治亦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它也有常人忽视的弊端和冷漠之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们熟知的最基本的法制原则之一。但是很多人却忽略了,这个原则既包括高官达贵要承担与平民百姓一样的法律责任,同样也包括高官达贵不应该比平民百姓多承担法律责任。“平等”这个词包含不多于也不少于的意思,偏废任何一方都是对“平等”的曲解。多年前,杭州曾经有5个子女状告已经身患癌症的老父亲,要瓜分老父亲的遗产,避免老父亲去世后财产被将要和老父亲结婚的后妈夺走,最后法院判决5个子女胜诉。当时媒体几乎一致谴责法院,认为法律不应该支持这样丧尽天良的子女。而我却认为法院的判决没错,在法律面前,癌症患者和健康人是平等的,父亲和子女是平等的,都享有同样的权利。这就是法律的冷漠之处。这个世界上,平等只能是相对的。一方面的平等,可能意味着另一方面的不平等。所以,机械的法律规定未必就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最佳药方,这是我们在高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号时所始料未及的。我们回到富家子飙车撞人上来。开始所有读者看到的都是一个概念:一个富家子开着豪华跑车撞死了一个优秀大学生。这是中国新闻媒体惯常使用的一种思维模式,总是习惯于把新闻事件的当事者们套上身份的标签,于是乎,舆情沸腾,民意沸腾,恨不得把肇事者煮了吃。于是我要问,假如一位穷困的卡车司机违章超速撞了一位富家子呢?媒体、民意会如此激愤吗?显然不会。所以,我要提醒记者朋友,既然我们接受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就不要势利眼来看人,真正把高官和平民、富豪和乞丐平等看待,保持客观分析事物的冷静态度,才能使我们的观点避免偏颇。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治社会的另一条基本原则。这里的事实是基于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证明了的事实,不仅仅是你说我说大家说说的所谓“事实”。撞车事件发生以后,很多媒体做了充分报道,也发表了很多评论,重点讨论到究竟应该定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其他方位危害公共安全罪。当时有一位媒体老总问我:为什么检察院不发出一点声音?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该站出来表态。我反问:现在案件尚在公安机关侦查,我们没有看到任何案卷材料,不了解案件真实情况,怎么能发言?凭什么发言?我不是不相信媒体报道,但是媒体报道不能作为司法机关作出判断的依据。司法机关必须依据事实和证据来判断所发生的事件究竟是不是犯罪,是什么犯罪,需要使用哪条法律。在缺少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不能妄下判断。这里我要说到飙车撞人案的定罪问题。究竟认定什么罪,需要确切的事实和证据。刑事侦查是循序渐进的,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法院的审判,才能最后定罪和量刑。在公安机关尚未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尚未审查起诉的情况下,要任何一家来确认构成什么罪,都是草率的。司法机关不是普通百姓,手里执掌着司法大权,不能随意不负责任地发表言论。只有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之后才能确认肇事者究竟构成什么罪,应该判处什么样的刑罚。正所谓“结论产生于调查之后而不是调查之前”。同时我还要提醒各位记者朋友,在我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和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具体罪名,它们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特点,但是程度有所不同,犯罪故意有所不同。要证明究竟飙车撞人案究竟构成何罪,必须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不能主观想象,也不能客观归罪。即便此前在北京、成都、上海有过类似的判例,但是具体案情毕竟是有很大不同的,不可简单类比。所以,我以为,应该允许司法机关在充分侦查、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符合法律的判断,避免情绪化的主观臆测和任意拔高。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也是法治社会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准则。这就需要我们正确处理好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这里有两重意思,一方面媒体和公众对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强烈不满,司法机关需要正确面对,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司法过程中的腐败和不公现象,其中最主要和最管用的就是实行司法公开,把司法的每一个程序和每一个阶段的处理结果都公开在大庭广众之下,接受舆论和百姓的监督;另一方面是司法机关必须基于事实和法律作出独立判断,应该广泛听取各种意见但是不能简单地受舆论左右,以致偏离事实和法律。这里需要纠正两种偏见和现象。第一是舆论不能评价司法的观点。作为媒体,作为百姓,当然有权利对司法机关的作为作出判断,进行评价。司法机关应该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保证案件判断不发生失误。第二是舆论审判的现象。媒体具有新闻报道权、批评权,但是不能越界,不能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必须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案件事实准确,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要允许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侦查、审查、审理终结后发布处理意见,而不能逼迫他们在尚未侦查、审查、审理完毕前就发表意见,更不能强迫以媒体观点来引导司法机关。
    上述这些观点都是在平静下来之后才想到的,我觉得对今后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具有深刻的意义,希望大家来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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