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建设部昨天公示的“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上,“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等50条款赫然在列。
据了解,建设部将建立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定期对建筑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公布、披露,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公布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试行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据介绍,该诚信行为信息由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组成。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此次诚信系统涉及的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每个行业都有多条禁令,其中,涉及开发商的“禁令”共50条:包括建设程序、招标发包、质量安全和其他方面。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强调,该意见稿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06年7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将意见寄送到建设部市场管理司招投标监管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或发送电子邮件至xytx@cein.gov.cn,或传真至010-58934964。
解读
不良行为公布期最长两年
■拟建立的全国建筑诚信市场责任主体
据介绍,该试行管理办法所指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其中,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开发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企业或单位。
■诚信市场诚信信息组成内容
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由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组成。良好行为指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诚信市场监管主体
根据征求意见稿,建设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档案及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责任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应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
各行业协会应开展以行业自律为主的信用体系建设活动,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类制度安排、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
■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
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5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2年,良好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长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布内容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永久保留。
据了解,建设部将建立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定期对建筑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公布、披露,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公布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试行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据介绍,该诚信行为信息由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组成。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此次诚信系统涉及的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每个行业都有多条禁令,其中,涉及开发商的“禁令”共50条:包括建设程序、招标发包、质量安全和其他方面。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强调,该意见稿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06年7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将意见寄送到建设部市场管理司招投标监管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或发送电子邮件至xytx@cein.gov.cn,或传真至010-58934964。
解读
不良行为公布期最长两年
■拟建立的全国建筑诚信市场责任主体
据介绍,该试行管理办法所指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其中,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开发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企业或单位。
■诚信市场诚信信息组成内容
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由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组成。良好行为指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诚信市场监管主体
根据征求意见稿,建设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档案及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责任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应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
各行业协会应开展以行业自律为主的信用体系建设活动,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各类制度安排、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
■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
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5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2年,良好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长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布内容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永久保留。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