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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地产律师:购房中加名的责任承担

(2011-09-25 21:03:16)
标签:

深圳房地产律师

深圳二手房律师

刘子孺律师

房地产买卖

加名

杂谈

分类: 法律—以案说法

深圳房地产律师:购房中加名的责任承担

案例:

深圳张先生将其名下在龙岗布吉街道附近的一套房产以140万元出售给王小姐,约定由张先生自行赎楼,王小姐支付定金50000元,首付款55万,剩余房款80万,约定由王小姐贷款支付.在签订合同当天,王小姐支付了订金50000元。张先生自行办理赎楼手赎,然后在交易过程中,因王小姐无稳定工作加之收入不高,无法获得高额的贷款和高利率优惠,于是在未给得张先生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在合同上加名王小姐的男朋友李先生,由王小姐与李先生共同申请贷款,直接以李先生的名义自行去办理了资金监管手续。然等到张先生发现李先生加入进来履行合同后,张先生拒绝继续成交,要求王小姐以自己的名义继续履行合同,然后张先生发函催告王小姐,要求王小姐履行合同。然王小姐认为张先生的行为是违约,应该按照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反过来,王小姐发函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后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存在争议,于是王小姐起诉至布吉法庭,要判决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判决因张先生违约,赔偿违约金30万元。而张先生反诉至布吉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判决王小姐违约没收王小姐的定金50000元。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

认为张先生的签署资金监管协议以及王小姐私自加名行为使双方因重大误解,而导致合同最终无法继续履行,双方都应承担责任,判决双方合同解除,由张先生退还王小姐定金50000元。

律师点评:

1、合同具有相对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合同相对人同意,增加合同主体,违背了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

2、当事人之间补充协议的签订,可以对合同的主体进行变更,或者你的其他认可行为会使得合同主体增加。

3、如果确实需要增加合同主体,最好是双方有签署书面的备忘或者是签署相应的主体变更确认书,以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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