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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地产律师:新房买卖中的补充协议!

(2011-01-05 00:31:08)
标签:

深圳房地产律师

刘子孺律师

深圳二手房律师

新房买卖

补充协议

房产

分类: 法律—房地产

深圳房地产律师:新房买卖中的补充协议!

当一个新楼盘开发成熟到一定的程度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开始进行预售,预售所签定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这个版本合同因为是国家版本,所以对于买房者的权益都会有相关的保证,然后往往开发商,会在预售合同之后,还有一个补充合同,然而这个补充合同会对买房者的权益会有损害,笔者就目前自身所接触到的部份补充合同条款进行说明:

1、             按揭责任。

因为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确定按揭责任是在哪方,一但无法放贷,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所以往往被充合同中会明确,卖方不负责按揭,一但无法放贷,那买方要不就补齐首期款或一次性付清所有楼款。

2、             对于车位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约定。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一但没有对车位等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应归所有的业

主所有。开发商往往会在补充合同中约定,车位等其他相关权益归开发商所有。以保障开发商的权益,按深圳现有状况,一个车位的价格不下于一T住房。

3、             交楼。

交楼如何交,如果确认?同时对于配套设置的交付等等。在补充合同都会更加明确,往往买方不得拒绝收楼,同时对于配套设置在补充合同中,常常不用与主体工程一并交付使用。

4、             不可抗力。

对于不可抗力的确定,常常在补充合同中,会约定直接凭气象台的发布资料就可以做为

不可抗力的证明资料,而对于该台风或暴雨是否真正的影响到工程的进度可以完全不用管。

5、             面积误差。

根据〈预售合同〉中的规定,当误差达到多少,可以由卖方承担,误差达到多少买方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然后在补充合同中,却往往这条会变改得面目全非,既使达到相关的面积,要按照规定,多退少补。

6、             宣传资料。

根据〈预售合同〉的规定,广告等宣传资料均视为合同的一部份,然后在补充合同是却对这一点会删除,因为常常有开发商会虚假宣传,一但广告等宣传资料也视为合同的一部份,那么开发商可能面临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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