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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地产律师:卖方的合同解除权

(2010-12-26 21:28:02)
标签:

深圳房地产律师

深圳二手房律师

刘子孺律师

卖方

合同解除权

房产

分类: 法律—房地产

深圳房地产律师:卖方的合同解除权

案情:买卖双方于2010年7月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约定卖方将其名下的宝安某小区某房产作价120万,出售给买方因买方有一笔定期,要等到定期出来后,才有钱支付首期款,所以约定到8月份办理首期款的资金监管,同时因为卖方出售房产为了另外购置新房,所以合同也明确约定买方应在接到银行按揭承诺书当日,将首期款放给卖方,同时合同约定了如果一方迟延履行超过七日,那么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然而到了8月份,因取消阴阳合同传闻,买方不愿意放款赎楼一直拖延时间,虽然最终放款,但是已经拖过了本来应放款期限七日。然而等到9月30日,限购令出台,因卖家有多次成交记录,一但出售将无法再购买房产,卖方不愿意履行合同,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行使合同解除权,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卖方遂以买方违约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而买方同时也起诉至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支付损失赔偿,以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违约金。

律师说法:

1、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又要求支付违约金,违反了合同约定。一般合同都会明确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是以解除合同为前提。

2、买方要求支付所谓的在此过程中的损失赔偿和违约金,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损失赔偿和违约金不能并列适用。

3、本案中违约的是买方迟延支付首期款,但刚刚超过约定的合同解除权期限一天。同是事后又将款项支付给了卖方,卖方是否有权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答案是肯定的,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解除权,那买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放款,那么卖方就有权行使,虽然事后买方仍然有支付首期款,但是那是买方的单方行为,卖方并未确认,同时卖方并未说明其放弃解除权,那么卖方当然可以拒绝履行合同,继续行使合同所赋予的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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