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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事,到底是怎么了?

(2009-11-24 17:34:32)
标签:

刘子孺律师

最高检

煤矿

南方都市报

杂谈

分类: 文学

(以下简称南都)有些新闻,总是无法接受,实在不清楚,这到底是怎么了。

《最高检副检长:窃听有望用于侦查职务犯罪》(南都20091123A15),看到这个标题让我首先想的是一部美国电影《全民公敌》,虽然我不是在这里推荐这部电影,但是有条件的网友可以去搜索看下。最高检的目的是将窃听用于侦查职务犯罪,本人非公职人员,也不与公职人员发生可能犯罪的关系。如果将窃听用于侦查职务犯罪,我认为有些不妥,我们无法防止该权力是不是到时会被滥用,如果一点在职务犯罪领域得到了良好的效果,那会不会推广到普通犯罪,最终为了预防民众犯罪,而推广到所有的领域呢?我至少觉得有这种可能,因为“先进性的经验”,在中国一般都会推而广之的。到那会,人人自危。更何况,到时是不是会有人找检察院的朋友帮助,说帮我窃听下谁谁谁的电话呢?这种人情关系,会不会让这种权力被滥用?有人会提出来,说加强监督。我在想监督机制哪里来?再重新成立一个部门进行监督,还是让普通民众进行监督?重新成立一个部门,那是不是为了监督这个新的部门,又再重新设一个呢?让普通民众,太不现实了,首先,普通民众不可能来全程跟踪一个案件,就是有这个时间,有了这个监督权力,那是否又会有部门以该案尚处侦查阶段所有信息保密,而拒绝监督呢?

黑龙江的国有煤矿特大瓦斯爆炸,造成百人伤亡事件,于是南都两天出了两个评论:20091123A02《煤矿国有化未必能减少矿难》,20091124A02《矿难与煤企所有制形式之间有没有关系?》。其实我个人认为也没有关系,为什么?矿难与姓资姓社没有关系,只与煤矿的经营者对于矿工生命的漠视程度有关。有时我甚至于觉得国有煤矿更容易出现漠视的情况,为什么,一但出现矿难,赔钱的是谁?国家,不是个人,而私有煤矿出现矿难赔钱的就是矿长本人,同时就责任的追究来说。一般出现矿难,私有煤矿一般是矿长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国有煤矿呢?先是工程师被追究,副矿长,然后再到矿长。更多的情况下都只是行政责任,还有一点的是,国有煤矿矿长一般都有括号然后享受某某级别待遇的,一但碰到级别较高的矿长,那政府部门如何查处?同时有行政级别的矿长,更容易动用行政的力量对于新闻媒体施加影响。等等所有情况。我进而联想到最近山西省的煤矿改革,为目的是为了节约资源,减少污梁和减少矿难,我想,这应该都不搭,现在需要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的行业太多了,车辆减排,水土防治,工厂水污染,等等,我觉得这些都是应该关注的,难道我们因为这些理由就可以把所有的体系重新回到国有化?当初国有体制改革就是因为太多的问题,现在又重新回到国有化,为什么?我唯一的理解就是因为煤矿事业有着世大的利润空间,想想,现在很多煤矿原本都价值上亿的,在征收过程中,都只按几千万进行补偿,并且补偿有很多都不是一次性支付的,光这一个征收,就已经有着巨大的差额空间,更别说往后的开采过程。个人觉得,污染不是一天造成的,节约也不是一天能成就的,减少矿难更不是三五天的事,当初你政府审批开采矿时,为什么不能适当控制下?审批开采权时,大放手,现在征收时,也是一剂猛药,什么都是你说了算。本人对于国有化改革不持反对意见,但是对于暴利化的国有化改革持批判态度。同时本人声明:我并非煤矿矿长的谁谁谁,本人与煤矿没有太多的牵涉,除了当年在老家时,组织一批人告过煤矿,我祖辈在煤矿里买过生活用煤之外,再与煤矿无别的交集,本人对以上声明内容负法律责任。

《冲撞国庆管制区,殴伤警察被判刑》(南都,20091124A19),对于该男子的判刑,我没有意见,认为的确是构成犯罪了,但是结尾时的一段话:“让我心凉了半截,北京男子姜某因为等不到917路公交车,用水泥块砸坏三辆被临时征用参加国庆演练的917路公交车。随后,姜某因涉赚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诉至法院。”,我一直在想,道德的底线是法律,那么法律的底线是什么?用水泥块砸坏三辆公交车,居然构成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就危害公共安全了?用的是一吨的水泥块,至使这三辆公交车无法正常运营,或者导致它隐性重大伤害,可能会出现撞车的可能?当然,是不是正在演练的国庆公交车,并且车上是否有公众还不得而知,是否在运行过程中的也不得而知。但是我在想刑法的一个基本目的,就是罪与罚相适应,我重新看了下关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最高刑可以达死刑,我在想,拿水泥块砸三辆公交车,就应该在牢里呆至少三年或以上?我经常看到南都上报道,说等不到某辆公交车,或某辆公交车不停,一大群人围堵该线路公交车,那现在提醒这种人了,注意,你们的行为,正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你们可能会被追究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

有时我是在想,到底是我们的权利太少了,还是权力太大了?

 

 

 

 

 

 

说明对于以上文字本人再三强调均只是个人看法,个人的一些反思,每个读者应有自己的理解,而不应跟从。本人只对上述文字中本人评论中侵犯到民誉权的部份承担法律责任,引用信息均来自公开媒体,本人并没有进行核实。本人同时谢绝跨省追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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