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过程中的迟缓履行(一):业主迟缓办证。
(2009-09-07 00: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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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孺律师房地产买卖迟缓履行业主迟缓办证。杂谈 |
分类: 法律—房地产 |
案情:刘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与李先生,于2009年2月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先生将其名下一套以前的集资房转让给刘先生,约定价款为160万。因为该集资房已经可以办理转红本手续,所以同时合同中约定了李先生要积极办理转红本的手续,但并没有约定具体时间,同时合同中约定了如果在2009年12月没有办理好相关的过户手续,合同就自动解除,双方互不追究责任。签订合同当日,刘先生缴纳二十万定金,随后交二十万的首期款。然而因为09年5、6月间房价暴涨,现在房价上涨在三十万左右。李先生,明显不想再转让房产,于是迟迟不办理转红本手续,一直以在计算地价在推脱,而转红本手续大约需要三个月左右的时间,至09年9月李先生仍未去办理,双方起争执。
律师评点:
就本案中,李先生见房价上涨,迟迟不去办理转红本手续,其想达到的目的就是拖延时间,使本案能达到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在09年12月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而自动解除合同,同时不存在违约责任。但李先生的这种行为,显然是恶意,也存在违约,虽然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具体的办理时间,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没有约定有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期限内进行办理。但是刘先生显然也并没有清楚的意识到这个问题,当李先生拖延,迟缓履行义务时,应该发函,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去办理相关的义务,而刘先生只是一直等待,在法律上来讲,有一种理解就是,刘先生对于李先生的拖延行为视为默认,最后的情况出现可能就是李先生没有转成红本,没有办法在09年12月办理过户手续,那合同自动解除。
律师提醒:
业主迟缓办理红本的情况还存在于期房买卖过程中,对于办证义务,一般有约定,但没有具体的时间约定,所以买方在发现业主有拖延的情况下,应及时发函催告其履行义务,同时提醒业主,如果不履行,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