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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和行政权不该“打架”
乔志峰
长沙环卫工上班时间发急病死亡,人社局三次败诉仍拒认定工伤。2012年5月,陈子桂在上班时间因心肌梗塞死亡,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认定陈子桂为工伤,陈子桂家属不服,将长沙市人社局告上法庭。长沙中院先后三次判决撤销该决定,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长沙市人社局均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了相同的认定——不是工伤。(6月23日澎湃新闻)
长沙人社局在其历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均认为,陈子桂在工作时提前离岗回出租屋休息后突发心肌梗塞死亡,出租屋不属于陈子桂的工作岗位,因此不能视同工伤。而其家属称,陈子桂在工作岗位上病发,因为感到身体不舒服才回到出租屋,且他的出租屋就在他负责清扫的区域。法院采纳了家属的意见。我赞同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给这位环卫工认定为工伤。
其实,以前关于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出了意外算不算工伤,也曾经有过争议。劳动法规在实际的操作中,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尽量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制度善意。而这个案例最值得关注和思考的,还有两点。
其一,在以往的诸多劳动争议案例中,拒绝认定工伤的一般都是用人单位,其目的通常是为了推卸责任、逃避赔偿。而此次拒绝工伤认定的,却是人社局。众所周知,人社局应该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能部门,现在为什么却似乎成了一个“拦路虎”呢?人社局到底是出于什么考量?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威”,还是跟用人单位达成了某种“共识”?
其二,该案经过三次判决,人社局全部败诉,但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司法权和行政权展开了拉锯战。《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我们暂且不去讨论司法权和行政权谁大谁小的问题,因为两者在理论上而言应该是统一的、一致的,不该有歧义,更不该有冲突。否则,除了说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依然任重道远之外,还折射出现行的法律、制度以及工伤认定标准和程序设置上存在不明晰、不规范的地方。厘清乱麻、解决现实中司法权和行政权“打架”的尴尬现象,最根本的还是要解决制度性的构架,比如赋予司法权更高的权威、对行政权进行进一步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