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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高空坠物砸死人”
乔志峰
小区高空坠下玻璃砸死业主,整楼用户或承担责任。6月17日晚8时50分许,四川绵阳长虹世纪城业主童先生,带着13岁的儿子在小区散步,行至二期37栋一楼外时,被高空坠落的玻璃击中头部,当晚10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涪城公安分局连夜查找玻璃坠落出处。截至记者发稿时,仍未找到坠落出处。辖区街道办和物业管理公司开始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6月19日《成都商报》)
业主被高空坠下玻璃砸死,即使找不到责任人,家属也不必吃哑巴亏。《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家属可以起诉该居民楼的相应住户,由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最值得提倡的最优选择。可是,有时候这个“武器”也是把双刃剑。将几十户住户全部告上法庭,会消耗相当大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家属今后可能还要这小区生活,都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邻居,对薄公堂难免会出现尴尬。另外,还有一个一直以来颇有争议的问题:让那些无辜者为此“连坐”承担责任,公平吗?
实际上,《侵权责任法》第87条设立的初衷是两个,一是救济,二是预防。高空坠物频发,什么花盆、烟灰缸等物品都曾从天而降,有的砸坏车辆,有的砸出人命。如果没有相应的救济机制,受害人及其家属怎么办?有了“连坐”的规定,就能够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同时也能让更多的人对高空抛物的劣行给予监督和揭发,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社会不断发展,高楼大厦越来越多,高空坠物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城市公害,威胁着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据调查,高空坠物已经成为城市中仅次于交通肇事的伤人行为。但由于高空抛物的隐蔽性和突发性,具有一定的管理难度。为了确保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必须对此引起足够重视,并拿出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来。
窃以为,除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还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日常防护,小区物业和负责治安的部门通过日常巡逻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现在很多地方都安装了摄像头,要充分发挥其监控作用,一旦出事可以通过调取监控视频来锁定责任人;二是对高空抛物以“危害公共安全”论处。现行法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要承担刑责,应将高空抛物明确归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之内。唯有法治的力量,方能破解高空坠物特别是高空抛物这一日渐凸显的管理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