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的“情绪激动”不同的法律结局
(2010-04-15 03: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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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时评时说 |
周明华
近日,河南平顶山开发商将房管局告上法庭,要将平顶山的一名房屋业主程民申的房子强行征收,在两级法院三次审理最终作出对房主有利的判决之后,平顶山法院竟然再次立案,要对这一案件进行第四次审理,法院的理由居然是:“开发商情绪激动!”而这已经违反了法律关于案件诉讼次数的规定。目前,该案子在法院搁置,并未开始审理。(4月9日《齐鲁晚报》)
该法院决定对案件第四次审理的理由是够让人跌眼镜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7年明文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各级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想必平顶山的法官应该深悉再审的规定次数,而故意违法格外“加灶”审理,这难免让人生疑案件背后是否有猫腻。
在该报道中,虽然没有细说这家开发商在庭上情绪因什么原因激动,他们激动的程度咋样,法官在庭上面对激动是如何处置的等进行细说,但从字里行间里,我们能够清晰地读得出一些有权、有钱、有势的机构身上的那种惯有的牛气与戾气。这再一次生动而形象地说明了,情绪激动所产生的影响程度,完全取决于发出这个动作的主体的身份和地位。势力不同,激动产生的辐射效果便有天壤之别。时下,这方面的实例颇多,单就见诸媒体的便不绝如缕。
商丘市一名六旬老人因到乡政府动了一下乡长的茶杯,被情绪激动的乡长当场斥骂,这名老人也忍不住情绪激动了一下,结果被乡长当场叫来派处所的警察一拘了事;新郑市辛店一名镇党委副书记骂一名村妇是“母老虎”,村妇听罢此恶语,情绪难免也激动起不,当即回骂过去,不料更为情绪激动的这名女副书记,当即从派处所叫人来拘留村妇;一名村妇向南平市委书心跪哭喊冤,书记不但不“下轿”仔细聆听,反而情绪激动,以“违反信访条例”为由拘留村妇9天,后警方因村妇丈夫闻讯后心脏病突发而取消拘留处罚……
百姓的情绪激动,可能被一次又一次地忽略,甚至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而开发商的情绪激动却及时得到人性化照顾,让法律都为之感到压力。特别是一些地方官员,总将自己视为一地 “土皇帝”,认为一旦百姓敢在他们面前闹情绪,就是太岁头上动土,便以权压人、以势欺人。甚至将手中人民赋予的公权堕落为报复“闹情绪者”的私器。所以,从平顶山这场司法闹剧中,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开发商的情绪激动所带来的违法之举,而是法律的公正、威严、公平有些情绪失控了。这理当引发相关部门的应有反思和高度警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