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冷静期”能实现消费者与房产商双赢
(2009-06-11 10:47:02)
标签:
杂谈 |
分类: 时评时说 |
周明华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将迎来首次大修。去年10月,修改消法列入了全国人大5年立法规划。9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介绍了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刘俊海称,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如购买汽车、房屋等。(6月10日《成都商报》)
我浏览了网友当天的跟贴,不少评论传递出悲观意味,称“消费者这种‘纸上谈兵的后悔权’不知这辈子能否享受到”。网友有此感觉不足为怪,因为,我国当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硬软环境的确不佳。不仅“纸糊规定”不少,就是颇具理想化的代表委员们各种建言献策,似乎一直就难以找到着陆点。但这次我愿意以较为乐观的态度来看待刘俊海的这一观点,我认为此提议值得肯定,而且较短时间内可期。
因为毕竟作为中消协副会长,同时又是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及人民大学教授,这些较为权威的身份信息,其实已经明确传导出国家已着手修改消法的真实信息。刘俊海所称的这个消费购房应拥有后悔权,就是国外的消费行为的冷静期制度。此制度的起源点在美国,初衷是针对日益扩大并有监管盲点的直销商的销售行为,冷静期制度规定,在3天内,消费者可无条件的不受任何补偿性罚款的退货,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还制定了全国性的冷静法规。
随后美国50多个州都制定了适合本州实情的消费冷静法规。而可以有冷静期的消费行业也不再局限于直销业,诸如汽车、购房等一些大宗商品,也纷纷适用于冷静期法规。在欧洲,很多国家的冷静期制度,也适用于住房消费领域。冷静期作为一种舶来的法律制度,国内曾有不少人怀疑其与现行的我国经济法律制度不兼容,对我国房地产市场构成潜在的负面影响。我却认为,有之方面的思考固然没错,但是未深悉消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优先的要旨。
法治文明与意识进步的现代社会,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消费者被侵权的问题不仅是消费者个人的问题,其身上更多的附着了社会问题元素。特别是在我国,消费者被侵权的现象可谓普遍存在,一些领域被侵权的情节还很恶劣。在房市,由于土地资源、区位环境、经营成本等的信息不对等、不公开,使得房地产商不仅采取房屋质量、居住功能缩水等手法侵犯消费者权益,还往往与利益机构灰色互动,采取更隐蔽、巧妙的手段守住那块“暴利蛋糕”不被切割,这实质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窃以为,消费者购房有几天的“冷静期”既有利于广大消费者,从市场规范与经济理性的长远发展来看,也有利于正规开发商。因为,对整个房地产市场来看,冷静期制度的推行,虽然会增加不良企业的违法和开发成本,但从客观上却保护了大批正规、守法的企业。守信的、形象好的企业的商品房受到消费者青睐。违法欺骗消费者企业被抛弃,这种良性的住房消费文化的生成,当然有利于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