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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替贪官为“尊严”维权叫好

(2008-09-06 11:14:41)
标签:

杂谈

分类: 杂文杂音

周明华

已成阶下囚的安徽卫生厅原副厅长尚军状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名誉侵权一案,蜀山区法院5月下旬一审判令被告书面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尚军近日又将文章作者张国华告上法庭, 她在诉状中称,被告的文章内容失实,大肆渲染根本不存在的所谓“以色谋权”,请求判令张在相应的报刊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9月6日《重庆晨报》)

 

诚然,因贪赃枉法被判10年囚笼生涯的尚军,仍有维护自己人格尊严不被歪曲的权利。在法制社会越来越健全的今天,公民的人身权力理应不受别人侵犯。尚军即便是被百姓憎恨的女贪官,人民的蛀虫,只要法律未剥夺她的人身权力(包括名誉权),即使她是阶下囚,她都有为自己名誉权主张的权力。所以,我们应抛开“痛击落水狗”的民间心理,理应看到这起备受注目的名誉权官司的积极一面。

 

但我此时的心里感觉到的却不是欣慰而是忧虑。媒体作者手中没有尚军“升迁潜规则”的证据,不一定就说明了她置身于“潜规则”之外。是的,人都应有人格尊严,现在尚军这般维护自己的尊严,虽无不妥,那么,当初她大肆以权谋私、贪污贿赂时,敬畏过手中的公权吗?想到过就是作为头上没有“厅长乌纱”的平头百姓,也该留有起码的人格尊严吗?答案是明确的,尚军贿赂别人或收受别人贿赂时,早将“尊严”二字从脑中删除贻尽了。

 

其实,每一名贪官从开始收第一分赃款和从事第一次“潜规则”时,就与人性尊严分道扬镳了。这好比一个人脚都已经被截掉了,还有心情去管脚上有没有穿一双上等的袜子。自己先走到人民的对立面,把“尊严”从脸上取下放进口袋在先,将公权变私器,不断地损害纳税人的权利和尊严,还有脸面来捍卫自己的尊严吗?要我说,如果这些因尚军乱擅公权造成他人尊严受损者,也学曾当作法院院长的尚军那样,高额向尚军索赔,我看她咋能承受得起。

 

追根溯源,是当前我们某些法律意识存在顾此失彼之虞。一些人片面强调重视个人尊严的同时,却忽略了我国反腐基石尚显单薄的现实。贪官对民意与舆论监督的起码忧惧之心尚未形成,相反他们还会抓住某些报道细节上的失真大举向媒体反扑。女贪官尹冬桂在被审判期间,一家报纸把尹冬桂比喻为“女张二江”,尹冬桂在狱中提起名誉权诉讼并索赔20万元;女贪官焦玫瑰因多家媒体报道她是某某的“姘头”,也在狱中高调向媒体索赔。

 

似乎这成了贪官们维护“尊严”的表演场。时下我国的舆论监督环境,别说对在职的公权人,就是对已成囚徒的贪官,居然“虎气”依旧,公众舆论监督若在某些细节上稍有不慎便会被“老虎”反咬一口。其实,顺应世界舆论监督潮流是谁也挡不住的,何况我们时下对日益猖獗的贪官打击力度还谈不上坚实有力,让贪官胆战心惊的“恐惧场”并未形成。所以,不能让这些贪官成为“尊严”的美丽化身了,公众也更不值得为其这样的维权行为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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