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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1月4日上午,西丰县委宣传部部长李福路、西丰县政法委书记周静宇赶到法制日报主办的《法人》杂志,与杂志总编王丰斌交涉,并与《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见面。当天下午,该县公安局多名警察赶到杂志社,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朱文娜进行拘传,未果。记者连线周静宇时,他否认立案和张志国有关。他说:“我们张书记是宽宏大量的人”。(1月7日《中国青年报》)
不用说,周静宇“拘记者与张书记无关”的这番表白是苍白无力的,能将县委宣传部长和县政法委书记指挥至京,找到媒体总编与曾写过舆论监督报道的记者之人定非等闲之辈。一名正常采访、依法履职的记者,只因报道牵涉了县委书记,便将“报道失实”嫁接至“诽谤罪”。该报道本身是否真的失实,目前我们尚不明晰,但就算失实,谁又赋予了西丰警方在侦察未清与未与北京警方沟通的情况便直接到北京拘人的权力?
显然,西丰挥出的这一击“权法之剑”指错了方向。记者决定采访到刊发揭露性报道稿件的整个过程是职务行为。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是隶属关系,新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关于这一点在1993年6月最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便有规定。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曾在不久前公开表示:“让媒体说话,天塌不下来”。
然而,在我们视线范围所及,是一些地方官员在堵、逼、围各类媒体记者的舆论监督报道。这样的行为,不外乎是欲绕开新闻出版单位的正义锋芒,以强大的公权力作“矛”,携当地公检法的“法力”,去刺单个弱势记者身前的“盾”,不仅让记者名誉扫地,还限制其人身自由。让记者胆颤心惊,整垮敢于铁肩担正义的记者,从而对其他媒体产生一种寒蝉效应,上演一场其灰色圈内的“以儆效尤”之闹剧,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自身“官威”的强势化。
这样的“老虎屁股摸不得”的行为,不仅与中央规定的“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的精神相背离,还与现代政治文明的快速向前推进的步子不协调。我们来看看西方一些国家是如何对待势力阶层“折腾”媒体记者的。美国法律规定,法院是否立案应有一个相当严格甚至是苛刻的审查过程,比如是不是有实际恶意的证据,诉讼方必须要提交证据表明媒体报道行为是出自恶意。实际上,单就这个“恶意”界定,便会让要告记者者捋断髭须的。所以美国法院审理的这种侵权案极少,更不可能曝出动用公权随意拘人的案例。
大众媒介是舆论监督工具,在履行各种职能时,如果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那么它就有可能造成对一些势力阶层的某些利益构成损害,我们的社会需要的是容忍和“宽恕”,尤其是作为法律的护卫者更应如此。尴尬的是,我国现有法律对新闻记者的保护尚显脆弱,在这方面没有规定。西丰县一干人可以直撞媒体办公室拘人,便可窥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