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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在中国政府网网谈时,有网友问,不少企业盛行“薪酬保密制度”,工资分配由企业单方面确定,员工间不得相互打听,违者被处罚,这样的做法是否合适。邱小平回答说,确实有企业,包括一些跨国企业,在工资分配方面不公开透明。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办法必须经过职工民主程序来制定,不提倡工资分配保密。(7月18日《北京晨报》)
“不提倡工资分配保密”!看得出来,邱司长嘴中滑出的这串低调得透着凉气的汉字,是一步步被网友所追问出来的。什么东西该保密,什么东西不该保密;什么东西保了些什么密,什么东西为什么保密?这两组看似绕口令的“保密内涵”,中国人特别是对一大群处在普通企业岗位的中国职工来说,确定从未弄明白过。不言而喻,任何东西一旦需要保密,就是因为它见不得阳光。
俗话说,好事不背人,背人没好事。同样,一个企业的内部员工薪酬分配体系设置,只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就没啥背人的;相反,如果里面存在着某种暗箱操作,掌控着调薪大权的经营者,便自然会抱着此暗箱,使出吃奶的力气故意背人。所以,我认为劳动保障部门要做的工作不是只说一个不痛不痒的“不提倡”,用这种像微风拂过的语言来安抚百姓,而是应尽快厘清颇长一段时间以来,企业习惯性工资保密的所有成因与解决方略。
工资保密自上世80年代后期开始逐渐流行,特别是一些外资的进入,或许因为我国对外资的焦渴心情,在外国工资保密制嫁接到中国后,相关监管体系设置明显滞后于这种并不民主的外来“工资文化”。即便自己的公民在这些外企或中外合资企业中受到了不公待遇,相关部门也缺失一种机制与勇气去应对。而“入乡随俗”的经商意识便无法在外商头脑中起作用。不仅如此,中国大量的包括垄断和非垄断的众多企业,居然也洋为中用起来,他们出于某种私化利益考虑,将职工薪金保起密来。问急了,保不准保密者头会头也不抬地回你一句:“我们是与国际接轨”。
事实上,不管是外资企业还是中国国企与私企,工资保密甚至因泄密被罚,均是于法无据、于规无依的。先从法律上说,1988年9月通过的我国保密法第二条,以及1990年5月通过的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均明文界定秘密是“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其中根本未有企业职工工资需要保密之规定。
再说国家政策。中办与国办在2002年6月发文规定,涉及国企领导人的各项收入要公开,涉及职工劳动合同、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罚与福利等等均需厂务公开。但时至今日,这一中央的重要规定却未落实。所以,10多年后,才出现“干群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的有失公允的社会畸型状况,从而导致社会同工不同酬和社会劳资不和谐的情况,这需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警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