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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擅自发布”里有一条“统一”尾巴

(2007-06-26 02:11:33)
分类: 时评时说
删除“擅自发布”里有一条“统一”尾巴
(非典时期的“非典型”婚礼)
 
周明华

24日提交全国人大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原草案57条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和45条关于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时“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应按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6月25日《中国青年报》)

 

一年前曾引动广泛非议的“违规擅自发布”,这次终于被删。显然,这是从善如流的一步,也是难能可贵的一步。这一法律步子或许迈动的只是一小步,但于公民的知情权领域,却是实实在在的一大步。即便任何法律法规尚需全面推行体系的跟进,至少我们能真切地体味到立法部门于此的意识进步。因为,只有执政者襟怀坦白,着力开放新闻的及时性、全面性,才能使公民的素质和社会的公正与公开水准得到提升。

 

但该二审草案中依然留有一条“尾巴”——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应按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信息。此处“统一、准确、及时”放在一块,是否存在某种冲突。何为“统一”?“统一”如何明确界定其内涵。与一地公民攸关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有效,那么,及时和统一之间,便会有不协调和冲突的地方。这种不协调与冲突甚至可以演生为一种新的习惯性强力,以为了确认事件局部与细节上的真实性为由,为了将不光彩的“丑事”强压在局部地域,事件发生地政府完全可以将突发事件信息拖而不报,或延时再报。

 

而媒体便会在“不权威、不真实”的巨大包袱前踟躇难行。实际上,在无以预期的突发事件面前,每一个人或者说每一个环节都是被动的,对纷纭信息之甄别力更有高下之分。越是如此,我们越应追求发布信息主体真实,不应在媒体细节报道上过于设限。因为,事件尚在运动与发展中,只有将信息尽早告诉公众,才能争取公众去分析应对事件的主动性,给政府处置事件带来积极的群众基础。

 

法国哲学家福柯说过,权力是压迫的象征,当危机来临,社会必须得到保卫。同样,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不管权力方是否承认,它几乎无以幸免地要走向“压迫”舆论监督的一方去——这从我国一起接一起的矿难瞒报事件,以及最近发生的山西黑砖场事件的长期被“封存”便可窥一斑。而媒体作为社会良心的守护者,它在突发事件面前的作用更应表现为对处置危机事件的一地政府之舆论监督上。这从“孙志刚事件”“非典事件”“哈尔滨停水风波”等一系列事件中能找到实证。

 

其实,在突发事件面前,政府、大众媒体、公民之间,需要的是一种良性的互信和互动,以及互相制肘、互为监督,需要的是信息彻底亮化和快捷传递,即便新闻报道的细枝末叶上存在失真的可能,也并不影响公众的互信。因为,这种他救和自救的需要是人类自身的天然处境所决定。无论是美国“9.11”大劫难事件还是北美大停电,美国媒介与政府以及公民所表现出来的镇静与秩序、互动与互助,理解与宽容,都是我们地球村庄里人类战胜灾难摧毁邪恶的可贵的人性智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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