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融资制度需要进行全面完善
近日证监会出台的再融资新规引人注目。根据证监会发布的[2008]27号公告,2008年11月30日后,对于治理结构尚存在未完成整改事项及其他公司治理问题的上市公司,证监会不再受理其股权激励及再融资申请;对于已受理申请材料的,证监会将在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
叫停“不良”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当然是很有必要的。一方面它可以敦促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上市公司的治理逐步走向完善。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保护投资者利益。如有的上市公司一方面资金被大股东占用,另一方面又伸手向投资者融资要钱,这种行为显然应该要加以制止。
但再融资制度的修改局限于此是不够的。今年上半年发生的中国平安再融资事件,暴露了现行再融资制度所存在的诸多问题,现行再融资制度务必要进行全面的修改与完善。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股市的健康发展。
首先,在再融资的方式上,应取消公开增发而提倡配股。自公开增发这一再融资方式在中国股市推出以来,公开增发就是上市公司恶意圈钱的代名词。高价发行、高市盈率发行就成了公开增发最主要的特征。投资者患上再融资恐惧症,恐惧的最主要也就是上市公司的公开增发。因此,这一带给投资者巨大恐惧感的再融资方式应坚决予以取缔,取而代之的是提倡配股的再融资方式。毕竟配股在数量上“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更重要的是,大股东必须参与配股,这有利于配股价格走向理性化。
其次,把上市公司的再融资与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紧密地结合起来,根据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的回报金额来确定上市公司的融资金额。比如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再融资金额不超过前次公开融资以来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回报金额的2~3倍。此举有利于增加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也使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完全从圈钱的模式中摆脱出来。
此外,建立再融资的失效制度。最近几年来,虽然股市一直都在强调市场化发行,强调要建立市场调节机构。但从再融资制度的执行来看,现行的再融资制度并没有尊重市场自身的选择。如中国平安的再融资计划是在平安股价处于百元附近时推出来的,虽然后来该股票遭到了投资者的用脚投票,股价甚至跌破了50元,但该融资计划似乎仍然还是安然无恙。所以,股市有必要建立再融资计划的失败机制。在股票价格大幅跌破再融资计划推出时该股票的市场价时,再融资计划应自动宣告失效。或者原融资计划出台后一个月内没有提交管理层审核,再融资计划也应视同失效。
http://zjdaily.zjol.com.cn/qjwb/html/2008-06/28/content_32430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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