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清欠工作进程,确保实现年内完成清欠任务的目标,证监会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上市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最切实可行的清欠方式。特别是对那些确实不具备现金清偿能力的,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结合股改,采取以股抵债为主的有效方式,加快清欠进程;已完成股改的公司,应立即采取以股抵债等方式,迅速解决占用问题。
在大股东不具备现金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以股抵债确实是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的一个有效办法。但由于以股抵债价格的不合理,这就存在着一个大股东多占少还,甚至是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问题。如首家实施以股抵债的电广传媒公司,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
此次证监会在加快清欠《通知》里提出的以股抵债,同样存在着这种大股东多占少还、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可能。因为根据证监会同时发布的《关于G股公司“以股抵债”工作操作指引》,G股公司“以股抵债”的价格将遵循市场化的原则,按照董事会决议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价确定。如此一来,大股东不仅可以视二级市场行情的变动情况来召集公司董事会,进而选择一个相对较高的以股抵债价格;而且,当前股改中的一些不合理之处也为大股东以较高的价格来实施以股抵债创造了条件。
其一,是当前的股改给予公众投资者的对价明显偏低。在自然除权的背景下,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越少,其所对应的自然除权价就越高(不考虑市场炒作因素)。因此,目前一些股改公司的“高价”,实际上是由于对价比例偏低造成的。这不仅本身就是对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一种损害,而且,以此作为抵债价格的结果是,大股东支付对价比例越低,其以股抵债的价格就可能越高。这显然是非常荒谬的。
其二,是非流通股上市流通“锁一爬二”的规定。目前的G股公司虽然是经过了股改,但在“锁一爬二”政策下,其股权实际上还是处于一种“分裂”状况,所以目前的市场价格仍然不是真正的市场价,有人为改变供求关系后的价格高估之嫌。因此,以目前的市场价格来作为以股抵债的价格,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以股抵债价格的高估。
此外,目前阶段实施“以股抵债”,还涉及到原非流通股的提前套现问题。因为原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是“锁一爬二”的,如今在“锁一爬二”未到期的情况下实施以股抵债,这实际上涉及到一个股改承诺的兑现问题。并且,由于这种提前套现是在大量的非流通股未上市流通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这种提前套现的价格就有可能高于全流通后的价格,也就是说,当前以股抵债的价格有可能被高估。
因此,尽管管理层确定的以股抵债价格为“市场价”,但由于上述种种原因,这种“市场价”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被高估了的“市场价”。它既暴露了当前股改中的一些弊端,但也不排除这正是当前股改的一大奥妙与精髓或玄机所在,甚是发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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