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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期停牌应向投资者追送对价

(2006-04-20 07:36:21)

              

    随着股改的进行,股改公司无限期停牌问题,也表现得越来越突出。

    本来,对于股改公司的停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是作出了相应规定的。如第一次沟通期停牌,停牌时间以十日为限。第二次投票停牌,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其中,改革方案未获表决通过的,应当申请股票于公告次日复牌;而改革方案获得通过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与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商定改革方案实施的时间安排并公告。因此,对于第二次停牌,及时复牌应是一个基本原则。

    但上述的股改停牌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变了样。鉴于部分股改公司“先上车、后买票”现象的出现,以及少数股改公司把一些非股改因素也掺和进来搭股改便车的原因,以至某些公司的股改停牌成了一种无限期停牌。少则一次停牌二、三十天,多则停牌四、五十天,象TCL集团的停牌时间甚至超过了四个月,在投资者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而对于这种无限期停牌,管理层出于加快股改进程的考虑,也没有刻意地加以制止,以至无限期停牌在股市里有愈演愈烈之势。

    应该说,管理层推进股改进程的良苦用心投资者是能够理解的。但股改公司的无限期停牌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侵犯,管理层有必要予以正视。实际上,这种无限期停牌给投资者利益的损害是非常明显的。

    首先,是减少了股改的对价水平。对于那些拟推出认沽权证或认沽权利的公司来说,由于行权价格通常是以股改停牌前若干个交易日收盘的平均价来确定的,因此,在公司股价上升之时提前叫停公司股票交易,这虽然有利于减少大股东的股改成本,但同时也意味着流通股股东所得到的股改对价水平的降低。

    其次,剥夺了投资者所持股票正常的流通权利,并可能招致投资者一生之中惟一的一次通过股改而获利机会的丧失。

    其三,剥夺了投资者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投资,并通过股票投资来赚取利润的机会。“12.6”行情给市场带来了一定的财富效应,但对于持有无限期停牌股票的投资者来说,却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这种财富效应从自己的眼前溜走。由于股票停牌,投资者不仅难以赚取所持有停牌类股票本身的差价,而且就连换股投资也都不可能。

    正是基于无限期停牌给流通股股东所带来的这些损害,因此,为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无限期停牌在股市里继续为害投资者,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那些深受无限期停牌之害的投资者给予一定的补偿。其补偿办法就是追送对价,按规定的停牌时间或市场平均的停牌时间,每超过一天,每10股追送对价0.1股。笔者相信,这种做法对于改变股改公司无限期停牌现象、保护流通股股东合法权益都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http://www.cnstock.com/newspaper/2006-04/20/content_11375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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