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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伟传毕业论文|单证单据之间数据不得矛盾的实务解析

(2022-08-07 11:54:48)

纪伟传毕业论文|单证单据之间数据不得矛盾的实务解析

 

原创 纪伟传 天九湾贸易金融  2022-08-06 07:00 发表于上海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TkyUaXJcVp3oGV6wACs8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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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博主按:这是个错误判决。审单是审单员可以根据理性审单员(reasonable documentary checker)“商业常识”(commercial senses)来审单。本案信用证要求单据中,要求受益人提交保险单(所以一定会有运费)和提单(所以一定会有运费,有要求提交发票和原产地证书。结果原产地证书中的FOB800万美元(该价格术语不包括运费和保费,因为是买方派船)和原产地证书中的CIF800万美元(该价格术语包含了运费和保费在内)居然出现一样的价格。审单员的第一反应(依据正常商业常识)当然是不符点,所以拒付。但是一审江苏高院和二审最高法院居然以“单据的功能”甚至以此“FOB”此“CIF”均非价格术语(因为在FOB和CIF后面没有加港口名称)这样反商业常识的判决理由来做出判断。必须指出的是,这是最高法院第二出现错误,第一关于信用证个不符点错误问题是韩国外换银行诉青岛银行案,在那个案件中,法院判决信用证单据商业发票上记载的信用证号码(例如123456)和非木质证明记载的信用证号码(例如1234567)构成不符点。国际商会(ICC)银行惯例和技术委员会(Banking Commission)之前有两个官方意见已经明确信用证单据上记载之信用证号码,其作用仅仅是在单据找不到时去发现单据之作用,不能作为拒付理由。最高院第三个涉及不符点案件错误判决涉及一份信用证单据中出现信用证号码编号打头“I”(英文大写的i)和“1”这样明显的打字错误(也是基于商业常识),居然也说这是不符点。最高院的这三个判决都是基于“反商业常识”而做判决,真不知道将把银行审单实务带往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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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按语:

无锡湖美案是一个轰动一时又影响深远的经典案例。本案中,不管是中国法院,还是国际商会,都在以自己的方式再一次诠释了,银行信用证审单“表面相符”和“不得矛盾”原则的尺度。这个尺度,归根结底是银行信用证审单的“合理谨慎”的尺度。

信用证审单,本质上是单据上的数据比对,包括单据内部数据比对、单据与单据之间数据比对、单据与信用证数据比对。

银行审单人“合理谨慎”,本质上是要求作为银行审单人要有“普通人的常识、专业人的注意”。

就本案而言,如果UCP要求的银行审单人的常识和注意是“CIF货值>FOB货值”,那么,本案的原产地证就存在不符点;否则,就不是不符点。二者只有利弊之分,并无对错之别。如果是前者,那就意味着信用证下零运费、负运费或者负油价,都属于不可接受的反常交易,除非信用证开立之时就明确允许此类交易。如果是后者,那就意味着信用证下默认接受的交易范围则可以宽很多。孰优孰劣,则见仁见智。而且有可能今天是不符点,随同时移事易,明天可能就不是不符点。因为尺度随同实务一直在变。但从目前湖美案判决和ICC DOCDEX意见来看,显然认为后者是最佳实务。

本文作者,律师出身,对信用证保函专业和实务孜孜以求。其努力去诠释前者更好,属于一家之言,很努力,也很有一定道理。同时,作者也提出了一些有意思的看法和一些新的论证角度,包括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属于明显的律师视角。值得一读!

林建煌天九湾贸易金融研究院院长中国国际商会原信用证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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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单据之间数据不得矛盾的实务解析

---星展银行与无锡湖美案单证单据不得矛盾案点评


 一、案例背景介绍 

2013年6月,新加坡星展银行(以下简称“星展银行”)作为开证行以无锡湖美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湖美”)为受益人开立了553-01-1165349号即期付款信用证,用以支付信用证中所描述货物的货款。该信用证32B规定:信用证总金额为8,938,290.98美元;46A单据要求规定:无锡湖美交单时应当提交商业发票、原产地证明等单据;40E规定:适用最新版UCP(即UCP600);44E规定:装货港为中国上海;45A(笔者注: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均写为44A,应该是笔误)货物描述为:合同HWM12-002下用于PTDABIOLEO2X90T/H+15MW电站的一套电厂设备,CIF印度尼西亚杜迈。2013年11月,无锡湖美经通知行/交单行中国建设银行无锡分行将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通过DHL快递寄送给星展银行。商业发票显示涉案交易的价格条件为CIF印度尼西亚杜迈,价值8938290.98美元。原产地证明第7栏包装件数及种类、产品名称(包括相应数量及进口方HS编码)除其他相关内容外,还填写有:“合同HWM12-002下用于PTDABIOLEO2X90T/H+15MW电站的电厂设备,CIF印度尼西亚杜迈”;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及价格(FOB)项下除其他相关内容外还填写有:“USD:8938290.98”。2013年12月,星展银行通过交单行——中国建设银行无锡分行发出拒付通知称:“原产地证明第9栏所列FOB价格为8938290.98美元,而发票显示CIF价格与之相同,即8,938,290.98美元,构成了冲突。前述的不符点我行无法接受,故我行拒绝支付信用证下款项。”无锡湖美将该争议提交国际商会的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以下简称“银行委员会”)寻求DOCDEX裁决。裁决(Decision No.331)意见为不符点不成立,主要理由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中该FOB不是国际贸易术语,因为其表述后缺乏“(……指定装运港)”,明显不符合国际贸易术语的格式要求。2014年,无锡湖美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提起诉讼【案号:(2014)苏商外初字第0004号】,并提交了国际商会DOCDEX裁决意见,以所提不符点不成立为由,请求判决星展银行支付信用证下款项。江苏高院认为不符点不成立,判决支持了无锡湖美诉讼请求,无锡湖美胜诉。2017年,星展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327号】,最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一审情况概述  江苏高院在单据之间是否矛盾上认定:单据之间不矛盾,不构成不符点,理由如下:1、首先,星展银行将不同种类的数据进行比较违反UCP600第14条d款比较同类数据的审单规则。UCP600第14条d款规定中的“等同一致”要求银行在审单时比较的数据必须是同一种类的数据,否则就不可能“等同一致”。“无须等同一致”并不意味着授权银行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数据进行比较,而是要求银行在比较同一种类数据时不能过于机械以至于按照“镜像标准”去比较,应当允许同一种类的数据之间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但这些细微的差别不得导致矛盾或歧义,其体现的仍然是比较同类数据的审单规则。ISBP745、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实践均持此观点。在本案中,如果要审查货物价格的话,星展银行应审查的是单证之间、单单之间的CIF价格是否存在矛盾,因为涉案信用证、商业发票和原产地证明中均出现了涉案货物的CIF价格,而不是将货物的CIF价格与FOB价格进行比较。星展银行将货物的CIF价格与FOB价格进行比较,显然违反UCP600第14条d款比较同类数据的审单规则。2、星展银行无权审查涉案货物FOB价格的适当性原产地证明第九栏出现货物的FOB价格是原产地证明本身的要求,审查涉案货物的FOB价格是否适当是目的地国海关的职权。涉案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均无意授权星展银行在审单时货物的FOB价格进行审查,星展银行无权就涉案货物的FOB价格进行审查。星展银行擅自将货物的FOB价格与CIF价格进行比较,并以货物FOB价格与CIF价格相同构成不符点为由拒付信用证项下货款,系对货物FOB价格适当性的审查,是对基础交易的介入。该做法,违背了UCP600关于银行审单不得介入基础交易的基本原则。


  三、二审情况概述  

最高院亦对单据之间是否矛盾进行了重点审查,也认为不构成不符点,主要理由如下:
原产地证书系格式文本,当事人无法就其中的栏目名称进行修订。第九栏中的“(FOB)”是栏目名称自带内容,该“(FOB)”表述不应被理解为国际贸易术语项下货物的FOB价格,具体理由如下:首先,该表述不符合国际贸易术语的基本格式。国际贸易术语主要描述货物从卖方到买方运输过程中涉及的义务、费用和风险的分配。根据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规定,FOB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的简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或者指(中间销售商)设法获取这样交付的货物。一旦装船,买方将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所有风险”;CIF是“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的简称,是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船或指(中间销售商)设法获取这样交付的商品。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于装运港装船时转移向买方。卖方须自行订立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装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本案中的“(FOB)”表述后缺乏“(……指定装运港)”,明显不符合国际贸易术语的格式要求。其次,从上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规定可以看出,国际贸易术语项下的FOB价格与CIF价格构成明显不同,且无法简单套用某种公式或者以其他形式相互转化。上述原产地证书表格第九栏中的“(FOB)”不是国际贸易术语项下的FOB价格,不符合常理[1]。


  四、案件涉及焦点  

(一)何为单据单证不得矛盾?

  UCP600 第十四条d款规定: “Data in a document, when read in context with the credit, the document itself and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need not be identical to, but must not conflict with,data in that document, any other stipulated document or the credit.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与其矛盾。”该条的规定是从较广义上指明了不得矛盾,共三类,包括:1、单据数据和信用证数据之间不得矛盾(单证之间不得矛盾);2、单据数据信用证项下其他单据之间的不得矛盾;3、单据自身数据之间不得矛盾。(二)只能同一数据进行对比还是同一类数据进行对比?本案江苏高院实质上确立了审单时只能对同一数据进行对比的原则,而不是如其所称的对“同类数据”进行对比的原则。江苏高院认为:“在本案中,如果要审查货物价格的话,星展银行应审查的是单证之间、单单之间的CIF价格是否存在矛盾,因为涉案信用证、商业发票和原产地证明中均出现了涉案货物的CIF价格,而不是将货物的CIF价格与FOB价格进行比较。星展银行将货物的CIF价格与FOB价格进行比较,显然违反UCP600第14条d款比较同类数据的审单规则。”故,江苏高院认定只能对同一货物的同一数据进行对比(同一批货物的CIF价格和CIF价格进行对比),不能对同类数据进行对比(同一批货物的CIF价格和FOB价格不能进行对比。这个认定是根本上站不住脚的,试想:1、货物的净重和毛重是否能对比?如果一批布匹重量单上显示货物的净重是100公斤,毛重是90公斤,这不是同一数据,不能对比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因为虽然净重和毛重不是同一数据,但它们属于同类数据。2、货物的大包装和小包装能否对比?假设一批药品的装箱单显示货物总共有200件(大包装),其中的小包装(小盒)只有150件,是否可以对比?他们是同类数据,显然可以对比。因此,对比不能仅对同一数据进行对比,还应包括同一类数据的对比。(三)同一批货物的FOB价格和CIF价格是否为同一类数据?FOB和CIF均为国际贸易术语,该国际贸易术语具有价格属性,前者的价格是指cost(成本),后者是由cost(成本)+insurance(保险费)+freight(运费)组成,仅仅是从这个角度来看,两者属于同一类数据。所以,具体到本案来说,一审人民法院只对CIF价格进行对比是错误的,除非原产地证书第九栏中的FOB不是国际贸易术语。(四)原产地证书第九栏的FOB是否为国际贸易术语?原产地证书第九栏的FOB的确不是国际贸易术语,但人民法院作出此认定的基础是经受不住考验的。1、国际商会通过DOCDEX Decision No.331和二审人民法院均认为:本案中的(FOB)表述后缺乏(……指定装运港),不符合国际贸易术语的格式要求,故该原产地证书第九栏的FOB不是国际贸易术语是错误的。理由如下:(1)通过信用证44E可以确定转运港是上海,此处的FOB认定为FOB(上海)是具有合理性的;(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只是建议当事人明确相应的地点,但从未否定没有跟随地点的术语就不再是贸易术语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其他版本以及其他定义贸易术语的规则也从未有过类似说法。“FOB+装运港”是一个用于合同价格条款或单独的贸易术语条款时标准的表述,但并不意味着用于其他场合的泛指甚至不标准的表述就不是贸易术语。”[2](3)“在ICC 的Incoterms规则以及其官方出版物“ICC Guide to Incoterms 2010”、《华沙-牛津规则》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中提及“FOB”、“CIF”或任一贸易术语时也都没有后面跟xxx地点。”[3]2、根据百度百科:“国际贸易术语(Trade Terms of International trade),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把某些和价格密切相关的贸易条件与价格直接联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种报价的模式。每一模式都规定了买卖双方在某些贸易条件中所承担的义务。用来说明这种义务的术语,称之为贸易术语。贸易术语所表示的贸易条件,主要分两个方面:其一,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从属费用,即运费和保险;其二,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笔者注:本段是对贸易术语具备的两个最基本的属性的描述)那我们来看一下,本案原产地证书第九栏的FOB是否具有这两个方面的属性。(1)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该第九栏的FOB只是表明在发货地的商品的公平估价(cost),其目的有三:便于判断:一是否有走私嫌疑,二是否有偷漏税可能,三是否适用税收优惠规则。从这个方面来看,本案原产地证书第九栏的FOB符合这个特征。(2)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这里面实际包括两方面:一是买方和卖方权利和义务(责任和风险)的边界,二是费用的负担。A、作为国际贸易术语的FOB, 在装运港装船之前的风险属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的费用和风险归于买方。B、买卖双方已在信用证45A中注明了“CIF印度尼西亚杜迈”—该描述也一定来自于双方的基础合同。银行在开立信用证时,不但需要申请人填写开证行申请书,还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双方签订的基础合同作为开立信用的必备材料,信用证中的重要内容要和基础合同一致,这里面当然包括国际贸易术语的使用;信用证初稿还要发给买方确认,买方确认也必然对其中涉及的国际贸易术语进行确认。因此,这说明双方已通过基础合同和信用证45A对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权利和义务)、费用已使用CIF这个国际贸易术语做了划分,本案原产地证书第九栏的FOB不具有本段所提及的作为国际贸易术语的属性。(3)原产地证明的功能是用来证明货物的原产地,不具有划分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作用。综上所述,本案原产地证书第九栏的FOB不是本案的国际贸易术语,因此,从这个国际贸易术语这个角度来看,国际商会及人民法院认定不应将信用证45A中的“CIF印度尼西亚杜迈”价格和原产地证书第九栏的FOB进行比对是正确的。(五)原产地证书第九栏的FOB和“CIF印度尼西亚杜迈”是否为非国际贸易术语类外的其他类的同一类数据呢?如上所述,原产地证书第九栏的FOB和信用证45A中的“CIF印度尼西亚杜迈” 从国际贸易术语角度来看,不属于同一类数据,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其他角度来看这两者是否属于同一类数据。举个例子:A男和B女不是都属于女人这一类,但他们都是大学生,从后者的角度上,他们属于同一类,可以对比。根据百度百科:“国际贸易术语(Trade Terms of International trade),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毫无疑问,信用证45A中的 “CIF印度尼西亚杜迈”体现的是货物价格,原产地证书第九栏的FOB体现的也是价格,从这个分类上来看,他们之间是可以对比的。 (六)同一批货物的CIF价格是不是一定大于其FOB价格或其装运港的成本价呢?

1、一般来说,CIF价格高于FOB价格或其装运港的成本价。对此,也有观点认为,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君不见:1、某银行原油宝事件时,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地缘政治、短期经济冲击等综合因素影响,国际商品市场波动剧烈。美国时间2020年4月20日,WTI原油5月期货合约CME官方结算价-37.63美元/桶为有效价格,即国际原油价格都是负的,因此负运费存在也就不足为奇了。2、负运费和零运价在国际海上运输中也是屡见不鲜了。笔者对此观点认为也是值得商榷的:

(1)负商品价格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是极为罕见的现象;(2)负运价或零运价再多在整个海运市场中也是占极少的比例,且一一般出现了拼箱的情况,这主要是货代为了降低空载率,以价换量,以获得船公司的优惠而为;并且通常而言,免除运费后,会提高并不怎么透明附加费,该附加费会在交货时向收货人收取;各国航运监管机构对此做法都不支持。因此,不能以偏概全。也就是说,在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情况下,CIF价格是高于FOB价格或其装运港的成本价的。2、FOB价格或其装运港的成本价与CIF价格相等的概率几乎等于零。在本案中,原产地证书第九栏显示的value(FOB)的货物价格或其装运港的成本价与信用证45A的CIF价格均为8938290.98美元,完全相等。即使货物或运费为负数或者为零,这两个数额完全相等的概率几乎为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该规定确立了民事诉讼的证明原则为高度盖然性,具体到本案中,无锡湖美须举证证明原产地证书第九栏显示的value(FOB)的货物价格或其装运港的成本价与CIF价格均为8938290.98美元,完全相等,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七)本案的原产地证书的数据是否自相矛盾? 原产地证书第七栏中也出现了“CIF印度尼西亚杜迈”8938290.98美元,和其第九栏的value(FOB)的货物价格相同,如上所分析,从均为价格角度来看,此处也构成不符点。(八)银行审查涉案货物FOB价格是否适当?江苏高院认为:“涉案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均无意授权星展银行在审单时货物的FOB价格进行审查。故本案不存在审查单证之间、单单之间的FOB价格是否一致或矛盾的基础,星展银行无权就涉案货物的FOB价格进行审查。星展银行擅自将货物的FOB价格与CIF价格进行比较,并以货物FOB价格与CIF价格相同构成不符点为由拒付信用证项下货款,系对货物FOB价格适当性的审查,是对基础交易的介入。星展银行的这一做法,违背了UCP600关于银行审单不得介入基础交易的基本原则。”开证行审单仅就单据本身进行表面审查,以确保单证之间、单据之间及单据本身不得矛盾,当然有权且有义务对比FOB价格与CIF价格,其目的是为了确定单证之间和/或单据之间是否矛盾以及单据本身是否自相矛盾。并且本案中,我们一直也没有看到无锡湖美提供本票货物FOB价格等于或者小于CIF价格的证据,这可以推测出在当时的情况下,运费是正数,即使银行单证人员应掌握贸易实务,那当初的贸易实务是运费为正,即FOB价格应小于CIF价格。基于此,星展银行认为两者相等是不符点应是没有问题的。其没有义务推测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意图,如果这样做了,那就真的是介入基础交易了。

  五、本案信用证的风险  

制单人员疏忽的风险。为何本案原产地证书第九栏的value(FOB)项下填写了和“CIF印度尼西亚杜迈”相同的价格,据推测应是制单人员疏忽所致,这个低级错误给受益人造成了极大的麻烦。


  六、风险应对建议  

(一)对受益人而言:
1、在正常的国际贸易和运输情况下,当装运港的货物价格小于CIF时,标注正确的装运港成本价。2、其实,除发票必须把货描填全外,在其他单据中,没有必要把货描一字不拉写上,否则,有可能会画蛇添足。具体到本案,在原产地证书中,受益人可以只写““合同HWM12-002下用于PTDABIOLEO2X90T/H+15MW电站的电厂设备”,而无须写“CIF印度尼西亚杜迈”,这么做,至少原产地证书内部两处数据之间互相比对而可能产生的不符点将不复存在。(二)对银行而言:对普通的银行审单人员而言,看到单证中出现FOB字样时,应分别从国际贸易术语和价格术语考虑和对比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从这两个角度分别提出不符点,以更好地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七、法院判决的影响  

本案判决的结果和理由似乎难以服众,虽然明确认定原产地证书中的FOB不是国际贸易术语,但其说理不充分,引起业界一片哗然。作为一个判决,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应该起到说理透彻、定纷止争的标尺作用,但这个判决让大家更困惑了。

当然,本案的判决可能一定程度上受到DOCDEX Decision No.331的影响,但并不是所有的DOCDEX Decision都能经受住推敲。就以DOCDEX Decision No.331来看,该决定中这样的一个判断:“The 'conflict' raised by the Respondent was not based upon a comparison of the same type of data (trade terms "CIF ...." vs. "FOB ....") but from the assumption that the amount linked to the trade term "CIF ...." should not be the same as that linked to the word 'FOB' (which is not necessarily the trade term FOB) mentioned in column 9 of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accordance with UCP 600 sub-article 14 (d), banks compare data. Comparing a 'trade term' with a 'word' is not a justified comparison of data.”该决定认为原产地证书第九栏中的FOB是一个单词,因此其不能与作为国际贸易术语的CIF比较。这明显是偷换概念,该FOB是代表cost,是代表一个价格,而不仅仅是一个word。

对DOCDEX的裁决意见,我国法院应取其精华,并敢于有理有据质疑其不合理的内容并提出自己的判决理由和逻辑分析,这样,中国法院才能屹立于国际信用证司法领域。

参考资料等: [1]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327号民事判决书[2]王善论,DOCDEX Decision No.331原产地证书上的FOB价值可以与发票上的CIF价值相同吗?—简评无锡湖美案,国贸小菜园[3]贾浩,无锡湖美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加坡星展银行信用证纠纷案评述,国际贸易联盟,2017.8.29


感谢与感悟:

在论文完成之际,对天九湾和各位老师、同学充满感激,整个学习过程,也感受到了林老师的人品、学术、责任心。

十二次现场直播课,使自学信用证四年之久的我对信用证的认识混沌大开;

十二个案例写作,使我举一反三,对信用证的认识由点成面;

一个论文,三易主题,定稿论文已是第七稿,分析问题也有入木三分的自我感觉。

在天九湾,学到货真价实的知识、认识一起奔跑的同学、成就最好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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