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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给“暴走团”让路:剥夺多数人利益的“和稀泥”

(2017-08-27 11:28:39)

       8月25日晚上6点半,青岛交警市南大队的多位民警来到了青岛市八大峡广场东侧的几条马路路口,在这里摆放起了禁止通行的标识。从当晚开始,青岛交警市南大队每天都将对这几条道路进行分时段封闭,禁止机动车行驶,而供市民和几个“暴走团”步行,这样的举措是否合适,引发社会激烈讨论。青岛交警市南大队胶州湾隧道中队表示,之所以实施将部分道路进行分时段封闭,供“暴走团”等活动,是经过了多次调研所决定的。(人民日报8月27日)

        给“暴走团”让路,貌似很人性化,这也许会得到暴走团的点赞。但公路是所有人的,大家每个人都有平等的路权,而给暴走团让了路,就等于剥夺了大部分人的路权。任何公路的设置,从来都是以社会通行需要作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很显然,它的功能与运动场截然不同。如果是在运动场,人们当然要给暴走者让出场地,因为那本身就是开展运动的场所。

        而公路并不是运动场所,它是全社会的公共交通设施。所谓公路,从法规上早已有明确的定义:可以行驶汽车的公用之路、公众的交通工具行驶之路、汽车、单车、人力车等众多交通工具及行人都可以走。显然,公路的根本意义在于满足社会公共通行的需要,而不是用于暴走运动。从这个角度来说,让社会总体利益给“暴走团”让路,让少数人的利益凌架于多数人的利益之上,让所有的公共需要都服从于“暴走团”的一己之私,这是对大多数人的不尊重,更是权利享有的不公平。因此,对于这次交警部门回应的所谓“于法有据”是不能成立的。

         再说,在公共道路的使用上,并不存在谁给谁刻意让路的问题,因为这本质上是法定路权的归属问题,这本不需要没完没了画蛇添足式的重申。按着交通法的界定,该是谁的路权就是谁的路权,这已经非常明确,机动车的路权,就是机动车的,行人的路权,就是行人的,相互之间,一切按交法行事即可,既不需将行人的路权让给机动机,也不需要将机动车的路权让给行人。交法的意义,就在于各行其道,充分行使自己的路权,互不干扰,互不越界,唯此才能做到以法律为边界的相安无事,这样,公共交通的社会以秩序性才能根本形成。

       而这次青岛交警做出给“暴走团”让路的决定,并说是“经过了多次调研所决定的”。但这里有些问题必须要追问:这个“调研”的对象是哪些人?这些“调研”的提纲是以交法框架为归一,还是以“暴走团”的一己之私为唯一?在给“暴走团”让路这个决定做出之前,是否对一系列的“调研”结果有过社会公示?显然,对于这一系列应有的透明过程,青岛交警并没有给出能说服于大多数人的前因后果,而抛出的只是一个过于偏面的一面之辞。因此,青岛交警做出给“暴走团”让路的决定,其实是一次潦草的剥夺大多数人利益的“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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