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敬龙极刑:如何解读法治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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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敬龙被处极刑法治坐标的巩固时评 |
15日上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故意杀人犯贾敬龙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敬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贾敬龙因对自家旧房被拆迁不满,即蓄意报复,购买射钉枪并进行改装,在2015年农历正月初一的村团拜会上将被害人何建华用射钉枪杀害。(京华时报11月16日)
贾敬龙被判死刑,符合法律程序,这样的结果并不令人意外。但之所以引发社会强烈关注,是因为案件本身与拆迁有关,而拆迁又是目前一些矛盾的激发点,因为由拆迁引发的案件屡见报端,这似乎让人们感到凡是有拆迁的地方,就有可能存在着某种不公平现象,而这本身又是一个具体的热点。因而,贾敬龙被判死刑引发的强烈关注,其实是一种将法律案件置于“拆迁放大镜”之下的社会观察现象。
在法治氛围中,人们评价社会法治程度的高低,并不仅仅是研读法律条文,而在很大程度上,则是源于感受每一起案件的法律结果,如果诸多案件的法律结果都符合心理预期,人们就会认为法治程度很高,反之,则会认为法治程度很低。然而,在这样评价过程中,人们又不可避免地会掺入很多热点看法的主观因素,因而,在评价具体法律案件时,就可能会产生主观意识与法律结果异位的现象。
但是,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就是法律,它不能涉及到任何法外因素。因为法律是社会预先达成的基本共识,这其中写着所有人的正义诉求,包括你我他,它追求的是对所有社会成员的平等保护,并且,还要使这种共识作用于所有的案件。本质上说,法律之所以是法律,就是因为它有着在一般情况下的反复适用性,而不能是“临事制法”,因为任何临事制法都是对已有社会共识的推翻,那将会使法治坐标陷入无限的摇摆之中,而最终就会对每个社会成员的正义诉求形成根本威胁。
因而,如果将贾敬龙被判死刑案置于“拆迁放大镜”之下观察,其实是对法治观念的偏离,因为这会使社会误读成“拆迁”就是贾敬龙杀人的理由。但其实不然,因为从法律上讲,任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理由都不能成立,社会不会存在这样的理由,现在不会,将来也不会。而这种“拆迁放大镜”,实则是一种个人意识的“偏光效应”,它已经脱离了法治层面,当然也是对法治的非理性嫁接,它会误导人们对法治的感受发生偏移。
人们都生活在同一个社会中,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面临的各种利害关系越来越纷繁,并在多种维度上发生着纵横交错的叠加累积,如果不能按照法治思路来调节这些关系,就会使社会陷入难以自拔的混乱,从而人人自危之后,更会是人人必危,但显然,这不是社会成员想要的法治状态。因此,按现行法律程序及正义原则,对贾敬龙处以极刑,是对法治社会的维护,也是从长远意义上对所有社会成员正义诉求的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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