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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捆母:反家暴法,不是刑法的“另外版本”

(2016-04-14 19: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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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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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日,64岁的老太太刘玉栈向咸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联盟派出所求助,称儿子刘某峰扬言要绑送她去精神病院,希望警方能介入。而派出所工作人员劝她先回家去,有事可打110报警。然而,就在这之后,令人震惊的一幕发生了:刚从派出所出来,她就被儿子强行拉进了一辆面包车,她手脚都被捆绑,嘴巴也被胶带缠绕。每当她想挪动身体挣扎时,儿子就用脚踩她的头,让她老实点。(华商报414日)

刘某峰的行为可谓是丧尽天良,但当地派出所未能予以及时有效干预,也是刘玉栈被捆绑送医遭受虐待的重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于3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二条明确界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而刘玉栈在向派出所求助之后,依然遭到了来自儿子的家庭暴力,显然这是当地派出所的失职。

虽然在这之前派出所已经对这一家人进行了调解,但作为当事人前来救助时,派出所并不能看作是之前纠纷的复制。因为刘玉栈已向派出所说明了儿子要绑送她去精神病院的最大可能性,这对派出所来说,就是一种纠纷升级的预示,也是将要发生家暴的预示。而此时派出所依旧是让当事人回家,并说“有事可打110报警”。这样的处置,显然是将极有可能发生的家暴当成了不可能发生的事。而从反家庭暴力法来看,其目的既在于惩治家暴者,也在于防患于未然。

而派出所的一句“有事可打110报警”,足以说明他们宁愿等家暴者酿成事实,也不愿做出防患于未然的预先行动,这是一种而对法律的被动行为,也是一种失信于求助者的行为。总体来说,家庭暴力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也没有一定之规,所以派出所也不可能时时介入。但就刘玉栈一家来说,却已显示了极大的可能性,而派出所简单处置,不但没有遏制家暴的发生,而且还从另外角度上形成了一种某种纵容,而在派出所门口就将老太太刘玉栈强行拉进车里,就是这种纵容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意义并不在于事后的惩戒,而更多地是在于防患于未然的预先行动,这虽然可能会给诸如派出所这样的部门带来一些判断上的难度,但正是因为有这样的难度存在,才能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如果说所有的可能性都变成了家暴的实际结果,那么反家暴法也就失去了大部分意义,而剩下的只能是刑法的惩治,但这绝对不是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的目的所在。反家庭暴力法的根本意义在于,“宁信其有,不信其无”,如果说派出所对于家暴失去了这样的意义认识,那么就是将反家庭暴力法看成了另外版本的刑法,这是对二者的混淆。

任何一部法律的有效实施,都存在着不同的前沿阵地,而反家庭暴力法的前沿阵地就在诸如派出所这样的基层部门。因此,反家庭暴力法能否最大程度地发挥它的价值意义,不仅在于事后的刑事处罚,更在于根本意上的防患于未然,否则它就是一部悬浮于半空的法律。诸如派出所这样的基层部门,对社会家庭细胞的了解最深,有什么样的每个家庭发生了什么样的倾向,有了什么样的蛛丝马迹,派出所应当可以预判,而这就是派出所的常态化工作,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等于是将反家暴法搁浅于诸如派出所这样的基层部门。

因此,老太太刘玉栈刚从派出所出来,就被儿子强行拉进了车里,手脚都被捆绑,嘴巴也被胶带缠绕,每当她想挪动身体挣扎时,儿子就用脚踩她的头,这本来就是不该发生的事。然而,之所以发生了,就是因为派出所在思想意识上将反家暴法当成了另外版本的刑法,而在这样的错误认识之下,防患于未然的价值意义就会荡然无存;而失去了“宁信其有,不信其无”的谨慎原则,也会使可能发生的家暴,演变成真正的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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