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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喝酒猝死:保障职工权益,不应受到思维定势的挟持

(2016-02-17 19:14:46)
标签:

喝酒猝死

职工权益

新闻评论

文化

健康

2012年,胡师傅开车送局长前去参加退休老领导欢送会,因胡师傅和退休处长曾经共事多年,局长决定另找一名代驾司机前来接送,安排胡师傅一同参加宴会喝白酒欢送退休处长,结果不幸猝死。胡家人提出了工亡认定申请。215日,沈河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定司机猝死不属于工亡。理由是,因胡师傅是单位领导司机,由于岗位禁止饮酒的特殊要求,应当认为其从饮酒开始已经结束当日工作。因此,其死亡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伤相关认定条件。(沈阳晚报217日)

按常理说,胡师傅这样的猝死确实不应当认定为工亡,因为当时胡师傅并不是死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按《工伤保险条例》来说也确实不能认定为工亡。然而,在欢送会上,胡师傅饮酒是局长的安排,而这个欢送会显然是这个局当时的既定工作内容,而不是局长个人或家庭的派对,因此,不管是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以内,其实都是工作时间的延伸。

而胡师傅作为单位的司机,虽然岗位禁止饮酒,但在任何劳动岗位职责中都会有这样一条,那就是“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很显然,胡师傅的饮酒,就是领导交办的另一项工作。而且,局长为了使胡师傅顺利完成这项新交办的工作,而专门安排了代驾,这说明,在胡师傅饮酒的这件事上,局长已经从工作角度做了通盘的考量,而这一切都符合完成领导交办任务的特征。

同时,任何人都不能否认这样一个现实,那就是领导交办的工作,常常与原岗位职责无关,而多数情况下就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所以才叫做领导交办。而胡师傅的饮酒,其实就是接受了这样的一项临时性新工作。这犹如一个正要回家休息的工作者,领导要让他马上去干一件有利于单位但却与自己专业无关的工作,那么他一定会及时完成。

因为这就是工作的一部分,尤其是在单位人手不够的情况下,跨岗位安排一些人员到其它岗位完成临时性任务,这本身就是一种工作调节的方式,这样的跨岗位安排无论落在了谁身上,也不管是什么具体任务,毫无疑问,那都是一种来自组织的安排,当然也会是服从大局的工作延伸。因此,从这个现实人性化角度出发,法院给出的“其死亡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伤相关认定条件”的说法,其实过于抽象,并脱离了所有工作者的现实环境。

关于饮酒死亡的新闻,已经有过很多,其大多数都是下级官员陪上级领导,被上级领逼灌时才会发生的事,因此,一谈起饮酒死亡这类的事,往往就会使人联想到大吃大喝或权力的腐败的问题,人们这样联想一点错都没有,因为那也是一种现实。然而,安排胡师傅一同参加宴会喝白酒,是一种人性化的工作安排,这根本就不是腐败,而是一种凡尘中的人之常情,这样的安排就是工作,但巧合的是,胡师傅的岗位恰恰是司机。

而换一种思路,如果死去的不是一位司机,而是其他岗位上的人员,那么“其死亡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伤相关认定条件”的说法还能适用吗?单位员工饮酒死在酒桌上,这无论如何都不是一件好事,但从员工的权益出发,也并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因为那就是工作的安排。虽然死于喝酒,到哪都不是一件得体的事,然而,这不应当影响其主张员工的权益。

很明显,胡师傅饮酒而亡,与大吃大喝或腐败无关,只是巧在了他是一名司机,并且这样的死,也很容易与大吃大喝或腐败行为联系在一起,这已是一种社会的思维定势。然而,职工的权益不应当受任何思维定势的挟持,应当厘清这里面认识上的模糊,应当属于职工的权益,就应当给予,而不应当给这样权益事件,蒙上某种思维定势上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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