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政府不出庭,是对法治的“失态”
(2016-02-17 1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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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土地使用证被政府变更登记在别人名下,七旬妇状告华阴市政府违法行政,要求恢复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渭南中院行政庭开庭审理此案,但被告华阴市政府及第三人李某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法庭按照规定,缺席审理了李女士状告华阴市政府、第三人李某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法院判政府败诉。(华商报2月17日)
从法理上讲,政府作为被告也有可以不出庭的权利。因为按法律规定,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可以将自己不擅长的法律事宜授权委托给专业律师。双方当事人在法庭没有发出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依法不到庭,这是法律出于对保障社会最大化正常运转的宏观考量。因为在诸多社会关系中,当事双方都可能身兼多种社会角色,而哪一种社会角色的搁置与停滞,都会给社会宏观运转带来效率上的损失。况且,对于政府不出庭,也可以是一种“认输”的选择,因而,这在法律上也是一种权利的表达,其并无违法之处。
然而,就目前社会现实状况来说,“民告官”的案件并不仅仅是一种具体的案件,而且更是一种检测社会法治全面进程的试剂。因为人们在关注这类案件的时候,并不仅仅关注案件本身的输赢,在很大程度上,人们要看的是政府作为被告时的角色恰当程度。在社会法治进程中,每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及最终结果,都会是法治进程之路上的一道“车辙”,而诸如“民告官”的案件,更是诸多车辙中最重要的那一条,因为人们从中可以看出权力在法律面前处在了什么样的位置,碾出了什么样的沟,而这当然也是一种权力对法律真实态度的表现。
社会法治的前进,离不开每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与最终结果,也离不开每一起案件当事人对法律的态度。而“民告官”案件中,政府作为被告时,虽然在法律关系上与百姓公民有着一样平等的权利,但不同的是,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管理者还有着更多更大的义务,那就是以自己对法律的明确态度来全力推动社会法治的全面进步。
而这个角色的意义,并不在于案件具体的输赢,而在于社会管理者对法律的尊重程度,以及对自己权力态度的定位。因此,从这点出发,政府作为被告时,就应当出庭,因为虽然法律是所有当事人的底线,但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角色来说,不但要有这条底线,而且自己的态度还要大大高于这条最基本的底线,这是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应尽的宏观义务,和不可推卸的社会榜样责任。而如果在“民告官”案件中,作为被告的政府部门不予出庭,那也是一种在社会法治建设大背景中的“失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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