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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自称来自江苏常州名叫陈岩的网友发微博说,春节去哈尔滨过年,被导游带去一家叫“北岸野生鱼村”的饭店,两桌吃了1万多块钱。14日,涉事的饭店“松北野生鱼村”开口说话了,值班经理赵玲说,“现在网上整的对商家简直影响太大了,但是他反映的情况不属实,他根本就没花一万多。最后我们给他打了七折,他实际付款7200元。” (中国新闻网2月15日)
哈尔滨“天价鱼”还在发酵,并且发生了反转,从最新报道来看,除了是否存在缺斤少两这个问题还无法弄清,而不得不以“疑罪从无”解释以外,其当初的情况已面目全非。首先是这位消费者贴出的结账单已被商家贴出的结账单所取代,也就是说,最终的饭钱是7200元,而不是一万多元;其次是明码标价的事,已被松北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人确认,从而不再是隐隐约约的无厘头推断,也就是说,至此所有需要讨论的问题都已经有了稳固的前提。
从这个反转可以看出,这位消费者当初确实说了慌,从公众舆论来讲,同情弱者那是肯定的事,想必陈岩也很懂得这一点,所以他贴出的那个账单是那张一万多元的,而不是7200元的那张,再加上在是否明码标价这个关键点上他表达得模模糊糊,这就又引发了人们的诸多倾向性想象,所以公众给予了这位消费者以最大的但并不真实的同情,从这点来说,这位消费者是个胜利者。但也应当说,这位消费者是用慌言赢得了公众的同情,而这也是一种有所设计的对公众的欺骗行为。
春节期间到旅游区消费,价格高些是正常现象,因为这是市场的驱动所至,做商言商,只要是明码标价,那都是合法的商业行为。在一个正常的商业环境中,消费者希望得到一个低位价格,似乎只有这样的价格才算合理,这完全可以理解。然而,对于商家来说却不可能这样做,因为商家的存在就是为了赚钱,这是商家的基本社会角色。在合法的前提下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市场给予商家的经济伦理法则,在商家眼里没有合理不合理之分,因为每个人的理都是一个不同的标准,而恒定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看它是否合法,只要是合法的那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从消费者角度说,也并不是处在了被动的位置,因为在合法的前提下,消费者可以用合适不合适来衡量并决定是否在哪里消费,如果通过衡量认为不合适,那完全可以选择到其他饭店消费,消费者有足够的主动选择权,而这也是市场经济给予消费者最大的市场伦理法则。但如果消费者选择了一个饭店,也就意味着达成了一份契约,这需要双方共同遵守,而不能因为自己是消费者就可以饭后予以毁约,因为法律是平等的,它不但要保护消费者,同样也要保护商家,这是市场伦理的本质所在。
而从这位消费者贴出的账单来看,显然是在用慌言的方式获取公众的同情,这不但很不道德,而且还对商家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害。而同时,也是对社会公共资源的滥用,因为这位消费者的慌言,当地市场监管局已介入了调查,其中的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都被慌言所调动。这就犹如一个人用慌言对119报警,或用虚构对110报案,这本身就应当受到公众的谴责,因为他为了自己得到公众的同情,而用慌言戏弄了所有社会成员共同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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