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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结束。当晚,教育部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日前接到举报,反映有考生收到个别科目部分试题的作答与考题内容相关。教育部有关部门立即报请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教育部表示,将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刑罚修正案(九)》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国家教育考试刑事犯罪,绝不姑息。
早在2012年,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就发生过泄题事件,当时教育部通报称,公安机关共抓获66名涉嫌犯罪人员,其中24名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应当是涉案人员较多的一次泄题事件。而到目前为止,各地发生过的大大小小泄题事件已经难以准确统计,这给人们的感觉,就是泄题事件一直都在发生着,只是因规模大小而不一定出现在新闻里而已。记得每一次曝出这样的泄题事件,社会总要热议是否应当给涉事人员“入刑”的话题,好像“入刑”已经成了治理这种情况的最终出路。
如今,“入刑”的话题已经从热议变成了法律的现实,针对这次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泄题事件,相关部门就搬出了《刑罚修正案(九)》等法律法规,并表示绝不姑息。教育部门这样的表态非常正确,既显得及时又显得有底气,因为在相关法律已经出台并实施的情况下,依法处理就会是最终的必然之举,这会让涉案者受到应有的惩处,使这些泄题者切身感到法律的刚性所在,这对长久地震慑内鬼,会产生一定的杀鸡儆猴效果。因此,应当说这次教育部门给出的说法具有了相当的威力。
然而,任何法律处罚都只是事后之举,对于泄题事件而言,它伤害的是最基本的社会公平,即使是对涉案人给予了最严厉的法律处罚,也很难救济被伤害的社会公平。因为面对几十或上百万的考生而言,时光不可能倒流,他们不可能重新安排已经过去的一切。而从社会修复成本来说,也不可能让所有的考生都进行重考。也就是说,泄题事件带来的不公平一旦发生,就会给社会留下难以逆转的不公平,尽管相关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补救,但却无法完全消除不公平留下的心理印记,就像破镜重圆,总会留下不如人意的痕迹。
这次2016考研被曝泄题,相关部门给予了既显得及时又显得有底气的回应,但这仍旧禁不住使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对于屡屡发生的泄题事件,难道仅凭《刑罚修正案(九)》等法律法规就能前置性地避免吗?这肯定不能。因为每一次泄题事件,都不是涉案者头脑发热一时冲动的结果,而是有着事先充分策划与充分准备的结果。而之所以会是这样,就是因为泄题者在看到了可能被法律惩处的同时,更看到了考题组织工作管理上存在的漏洞,而他们在熟知制度环境的情况下,当然就会做出当内鬼的选择。而当内鬼的资本,就是源于制度上的漏洞,如果制度上没有这样的可乘之机,即使想当内鬼,也会是一件可望而不可及的事。
这次2016考研被曝泄题,相关部门给出了底气十足的回应,但这种回应反而会让人们更加担心,担心的是已经出台的《刑罚修正案(九)》,会不恰当地成为教育部门治理泄题事件的唯一法宝。因为从相关部门的回应可以看出,《刑罚修正案(九)》好像变成了灵丹妙药,好像有了它,就可以实现“无为而治”而坐享其成,因此而乐观地显得底气十足,把握十足。
对于屡屡发生的泄题事件而言,有了《刑罚修正案(九)》的辅助,当然是多了一种重要力量,但任何法律也不可能代替相关部门的主动作为。对于相关教育部门来说,事后的惩治是必须的,但事后的惩治并不能替代事前的作为,而在本系统的相关环节上屡屡出现内鬼,这说明的是,制度建设中存在的老漏洞还没有补好,就又出现了新漏洞,所以才总存在着内鬼进出的通道,而如果只是乐观地将泄题事件的最终的解决办法寄托于事后的法律惩治,那么,前置性的公平就无法实现,唯有从制度中找到并补上存在的漏洞,才能实现前置性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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