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是对社会“法治文化”进程的检验
(2015-08-01 07: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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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京宣布将对带薪年休假的落实情况实施监察。在北京一家国有事业单位工作的陈女士很兴奋:“太好了!真希望政府这么一查,我们就可以带薪休假了!”《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并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然而,目前带薪休假的落实率仅有50%。在不少企事业单位中,按规定休假会被视为“偷懒”“事业心不强”,很多人想休假却不敢休。
带薪休假本是劳动法规定的一项权益,但目前落实率仅有50%。,而不敢休假的企业员工,竟然大部分都是因为怕被视为偷懒或事业心不强。这到底是《劳动法》底力不足,还是企业员工底气不足?《劳动法》已颁布了很长时间,而且在这部法律的作用下,也协调或解决了许多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在人们的意识中,《劳动法》已是企业员工主张权益的话语基础和舆论氛围形成的前提。
然而在带薪休假这个问题上,《劳动法》却显得爱莫能助;因为它无法自行运转,在员工不能享有这项权益的时候,他们只能闷在心里,而不敢以法律为后盾主张自己的权益。《劳动法》就摆在那里,但它需要多方位的驱动,而由于企业员工诸多的后顾之忧,它只能沦为一幅贴在墙上的保护神,天天都可以看到它,但需要的时候却不见它走下神坛。
其中的原因就在于,一些护法的劳动监察部门也成了一种纸糊的门神,但这种门神不请不会到。监察本来是一种行动,而在一些这样的部门来说,行动已变成了一种静候,一种庙里念经。在这样情况下,便没有了遵行《劳动法》的驱动力,护法已变成了作壁上观。从这个角度来说,企业员工不能享有这项权益,就是因为《劳动法》现实中的底力不足。
另一方面,企业员工在申请带薪休假的时候,已被企业的偷梁换柱地贴上了“偷懒”或“事业心不强”的标签,这意味着主张劳动法规定的权益行为反而成了不光彩的事情,这才是最大的悲哀所在。而这种氛围的形式,即是因为企业老板有意制造的某种“企业文化”洗脑,也是因为员工对于这种“企业文化”的无力抗衡。因为员工们怕休年假之后失去的太多,怕吃了一块排骨之后,老板要他赔一头整猪。
但更多的却是因为企业员工的意识里只要灌输了这种“企业文化”,就不会再有施展《劳动法》的空间,对于员工来说,自己的意识空间已被所谓的“企业文化”霸占,从而大气都不敢出。而一种好的企业文化,就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形成基础,并将法律法规贯穿于整个企业文化的链条。从根本意义上说,法律法规就是检测企业文化的试剂,任何不具法律基础的企业文化都是对员工权益的软性剥夺工具。然而非常悲哀的是,大部分员工却不得不被这样的“企业文化”绑架;从这个角度来说,企业员工不能享有这项权益,也是因为自己的底气不足。
因此可以说,企业员工带薪休假的落实率仅有50%,即是现实中《劳动法》的底力不足,也是企业员工的底气不足。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靠劳动监察部门主动起来,对一些企业依法进行监察,让供于神坛上的《劳动法》佛去尘土露出真威。另一方面,企业员工更应当觉悟起来,挣脱那些所谓“企业文化”的捆绑,在意识中找回主张权益的话语基础和底气,让那些老板们制造的所谓“企业文化”永远休假。
面对《劳动法》,只要这两方面做到了共同驱动,也就会在社会上产生一种全新的更大的文化氛围,那就是包含着社会劳动过程中,保障各种法定权益的法治文化氛围,这是一种有着法律和人文底蕴的现代文化,也是一种现代社会更加向前迈进的综合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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